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2024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和规范长兴岛的开发建设,提升长兴岛海洋经济实力和海洋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本市现代海洋城市建设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长兴岛开发建设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强国战略,遵循重点产业、基础设施、城镇建设、社会配套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一体化推进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长兴低碳岛和具备国际竞争力的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
第三条(管委会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派出机构,统筹推进长兴岛开发建设各项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并实施长兴岛发展规划、计划;
(二)组织编制长兴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长兴岛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国土资源利用年度计划;
(三)协调推进长兴岛内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四)负责长兴岛内相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节能审查、备案及土地储备项目审批等工作;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与长兴岛内开发建设相关的行政许可、备案及相关管理工作;
(六)统筹协调长兴岛开发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七)编制长兴岛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目录,统筹指导长兴岛产业布局和功能培育,推进产城融合发展;
(八)统筹落实国家赋予长兴岛的各项建设任务;
(九)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部门和地区职责)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海洋)、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指导长兴岛开发建设工作。
崇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长兴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委会加强协作,并按照各自职责承担长兴岛的其他行政事务。
第五条(规划编制)
管委会应当会同崇明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长兴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根据长兴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长兴岛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崇明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长兴岛生态空间、综合交通、城市风貌等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长兴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崇明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长兴镇郊野单元村庄规划,报崇明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崇明区人民政府审批长兴镇郊野单元村庄规划时,应当征询管委会的意见。
第六条(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
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绿色、低碳发展要求,会同崇明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研究确定长兴岛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明确产业项目准入标准。
对符合准入标准的产业项目,崇明区在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政策配套、社会事业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条(海洋经济发展)
本市加快建设现代海洋城市,支持长兴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创新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发展模式和海洋产业投融资体制。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等部门,提升一体化产业水平,推动长兴岛高技术船舶、高端海洋工程装备及其核心配套等海洋先进制造业发展,引导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研发设计、配套总装、运维服务全产业链创新发展。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探索设立海洋产业基金,对长兴岛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具备国际竞争力的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予以支持。
第八条(海洋科创能力提升)
管委会应当协调保障长兴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加大科技协同创新力度,推动创建国家海洋装备技术创新中心。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科技、教育等部门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长兴岛设立分支机构、实验室等,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长兴岛内相关企业围绕船舶与海洋工程领域研发、应用、服务环节,开展技术能力合作攻关,促进海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科技等部门支持长兴岛海洋产业孵化器等的建设,推动海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第九条(绿色城区建设)
管委会应当会同崇明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统筹推进绿色生态城区、海绵城市和绿色建筑建设,提升长兴岛市政基础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的绿色化水平。
第十条(生态环境保护)
长兴岛开发建设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依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预防和控制工农业生产和生活引起的各类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和长兴岛生态安全。
第十一条(产城融合)
管委会应当加强与市和崇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长兴镇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长兴岛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公共服务优质均衡发展,推进生产、生态、生活融合。
第十二条(前期开发和征收)
管委会应当根据长兴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长兴岛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国土资源利用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同步组织开展前期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长兴岛开发建设涉及的房屋和土地征收,由崇明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的委托及实施)
管委会接受市和崇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在长兴岛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
(一)规划资源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等方面的许可;
(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三)交通部门委托的市政设施建设类许可;
(四)绿化市容部门委托的树木迁移、砍伐等方面的许可;
(五)水务部门委托的水利基建项目相关许可;
(六)房屋管理部门委托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
(七)国防动员部门委托的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等的许可。
有关部门委托管委会实施前款行政许可时,应当以委托书的形式予以明确。委托部门和管委会应当将委托事项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管委会对其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信息报送、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消防审查验收或者备案等工作。
长兴岛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由市和崇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资金保障)
长兴岛开发建设需要财政资金予以保障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管委会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管委会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发挥政府投资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长兴岛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人才保障)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长兴岛内相关企业开展合作,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建立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协同推进海洋工程装备等领域的人才培养。
市人才、发展改革、公安、教育、房屋管理等部门对符合长兴岛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紧缺急需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居留和出入境、来华工作、落户、安居等服务便利。
第十七条(执法信息沟通和协作)
管委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崇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长兴镇人民政府作出与长兴岛开发建设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应当与管委会加强相关执法信息的共享。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崇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长兴镇人民政府在长兴岛依法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管委会配合的,管委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2008年9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的《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