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

项目名称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本市符合生育政策且计划怀孕的夫妇 免费提供孕前保健。 开展孕前健康教育与咨询;掌握育龄妇女数和孕妇基本情况,建立孕情报告卡。开展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孕产期保健 孕产妇 免费提供早孕检测,孕期、分娩期、产褥期保健。 早孕检测(验孕):检测明确是否怀孕。
孕期保健:通过孕情监测发现孕情,为孕妇建立保健手册并实施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开展9次孕妇产前检查、营养及心理咨询等保健服务;对高危孕妇进行转诊、随访和管理。
分娩期保健:开展第一、第二、第三产程保健服务。
产褥期保健:包括住院期间的产褥早期保健和产后访视,其中产后访视开展2次,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产后42天医院检查。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 农村计划怀孕生育妇女 为准备怀孕的农村育龄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 按照国家《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执行。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生育指导咨询和宣传服务 育龄人群 免费提供避孕药具,术后随访服务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教育、咨询、宣传等服务。 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市卫生健康委
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 本市育龄夫妇 免费提供避孕和节育的基本项目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等服务。 按照国家和本市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再生育技术服务 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 免费提供再生育相关的基本项目医学检查、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等服务。 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婚前医学检查 本市户籍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妇 免费提供婚前生育指导、婚前医学检查与咨询,计划生育技术咨询和指导。 基本服务项目包括保健咨询、体格检查、妇科检查等。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生育保险 本市职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失业妇女和灵活就业人员 提供参保经办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按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负担 市医疗保障局
免疫接种 本市适龄儿童和重点人群 免费提供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针对重点人群,开展免疫规划疫苗的查漏补种和补充免疫等。 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相应技术方案给予保障,为适龄人群免费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目前为11种:乙型肝炎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流脑A群疫苗)、乙型脑炎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甲型肝炎疫苗、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流脑AC群疫苗)、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白破疫苗)、水痘疫苗);针对重点人群,开展免疫规划疫苗的查漏补种,并开展补充免疫等。相关免疫规划疫苗、储运等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市卫生健康委
儿童保健 本市0-6岁儿童 免费提供儿童保健手册建立、新生儿访视、婴幼儿母乳喂养、儿童系统保健、儿童孤独症筛查与儿童常见病防治指导等服务(包括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为高危儿免费提供随访管理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及本市工作方案、《上海市儿童保健规范》《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技术规范》政策文件予以保障。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免费提供孤儿的基本生活、就学、就医等服务;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 机构养育孤儿、社会散居养育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0元。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市民政局
困境儿童保障 因自身残疾陷入困境,因家庭经济贫困陷入困境,以及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陷入困境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提供临时照料、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安全保护等服务,重点落实监护责任。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确保因监护缺失和监护不当而陷入困境的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保护。其中,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生活保障标准为2500元/月。
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区财政负担 市民政局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对生活在本市郊区农村,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农业户籍或父母一方为本市农业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的本市户籍未成年人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属地政府职责,加大教育保护力度;动员群团组织开展关爱服务;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区财政负担 市民政局

项目名称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学前教育资助 在本市公办幼儿园、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根据相关规定经过认定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 免除保育教育费和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 对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和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
对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点心费。
保育教育费,公办幼儿园按各级幼儿园相应的收费标准予以免除;民办幼儿园每人每月最高免除保育教育费700元,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据实予以免除。
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教委
义务教育服务 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免费提供义务教育服务(按标准免除学杂费、教科书和作业本费,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为在寄宿制公办学校就读的寄宿学生免费提供住宿 公办中小学校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通小学不低于1600元,普通初中不低于1800元。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3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地区不足2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照不低于200人核定公用经费。
民办学校在籍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7800 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和字典的费用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17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15元、小学一年级字典每生14元
免费提供住宿的标准:按学生所在中小学的住宿标准提供。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教委
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午餐 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学生 免费提供营养午餐。 按学生所在中小学的午餐标准提供。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教委
义务教育资助 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学生、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免除代办服务性收费。 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
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课外教育活动费。
代办服务性收费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教委
普通高中助学金 本市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提供国家助学金。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2-3档。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教委
普通高中资助 本市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 学费:公办高中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予以免除;民办高中按每生每年4000元的标准予以免除。
免课本和作业本费:按每生每年最高600元的标准予以免除,学校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按所在学校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教委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本市中职校在籍在沪就读的符合免费教育政策的非毕业年级在校学生。
本市中职校在籍在沪就读的不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非毕业年级学生(不含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成人中职班学生)
提供助学金。 凡符合免费教育政策对象的学生,每人每学年享受2000元国家助学金;不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学生(不含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成人中职班学生),每人每学年享受1000元国家助学金。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教委
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专)在籍在沪就读的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农村家庭学生、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就读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就读涉农专业学生、就读奖励专业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免除学费、书簿费 学费:凡在本市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学费4000元;凡在本市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学费2600元。
凡在本市中职校就读戏曲表演专业的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书薄费: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书薄费800元。学校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书薄费标准执行。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教委
高等教育国家助学金 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地方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提供助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市财政负担 市教委

项目名称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就业信息和指导服务 本市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提供相关招聘服务。 每个建制街镇均有就业服务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等文件要求执行。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就业见习服务 年龄在16至35周岁的本市户籍未就业人员;参与见习计划的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本市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毕业生 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见习生活费补贴并办理综合保险。 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执行。 市财政负担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创业服务 本市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 免费提供创业指导,包括创业咨询、创业能力测评等服务,为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每个建制街镇均有创业服务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等文件要求执行。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本市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流动人员 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就业援助 本市户籍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提供各类就业援助服务。 在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基础上,经过帮扶,零就业家庭认定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本市各类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 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所有单位和个人 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提供7×24小时综合服务,综合服务率达到80%以上。 市财政负担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协调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  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劳动用工指导、劳动纠纷调解、集体协商指导、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等服务。 企业与劳动者普遍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协商机制基本覆盖所有具备集体协商条件的已建工会企业。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劳动用工保障 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 免费享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维权等服务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执行。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失业保险 在本市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提供参保经办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执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财政负担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 本市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实习生、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按基层快递网点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快递企业从业人员 提供参保经办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本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负担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项目名称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全体市民 免费提供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现健康记录、健康摘要及索引。 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相应技术方案给予保障。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全体市民 免费提供各类健康教育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提供公众健康咨询、健康知识讲座等服务。 入户资料1份/年;每个村居委设置宣传板1块,每月更新1次;每个村居委每年开展4次健康讲座和咨询。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卫生健康委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 提供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报告、处理等,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管理,疫点疫区处理,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等。 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相应技术方案给予保障。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卫生健康委
慢性病防治 本市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及其高危人群 免费提供心血管疾病、糖尿病和肿瘤防治管理与干预等服务。 按照国家和本市社区慢性病健康管理工作规范给予保障。主要包括对目标人群的宣传告知与健康教育、居民告知书的签署、信息登记与管理、健康风险评估和人群分类管理。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免费提供登记管理、随访、干预和康复指导等服务。
为本市户籍无业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服药管理服务,协助开展服药申请、服药咨询和随访等。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本市《社区健康管理工作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2019年版)》《无业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实施方案》等规定给予保障。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市卫生健康委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本市疑似和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提供结核病筛查(包括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推介转诊、追踪落实及全程督导管理(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相应技术方案给予保障。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本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本市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卫生监督协管 全体市民 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等服务;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巡查服务;提供科普宣传、教育服务。 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卫生监督协管相关工作规范给予保障。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全体市民 公立医疗机构合理配备基本药物,保障临床基本用药需求。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要求等相关规定执行。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妇女两病筛查 本市户籍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妇女 免费提供妇科病、乳腺病筛查。 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心理健康咨询 本市有心理健康咨询服务需求的市民 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本市《社区健康管理工作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2019年版)》等给予保障。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学校卫生 本市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学生 免费提供学生健康状况指导和影响因素监测,学生常见疾病干预,适龄儿童窝沟封闭、学生屈光发育档案建立与管理等服务。 按照《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给予保障。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院前医疗急救 全体市民 提供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服务。 急救站点平均服务半径≤3.5公里,急救车辆配置达到1辆/3万人。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卫生健康委
社区全科门诊诊疗 全体市民 提供门诊服务。 按照每5-10万人设置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分中心予以覆盖。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市卫生健康委
安宁疗护服务 有安宁疗护服务需求,且经专业评估后达到临终标准的患者及其家属 在病房或居家开展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的医疗及护理服务,开展病情评估,提供身体、心理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关怀等服务,提供心理哀伤辅导等 按照《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等政策执行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卫生健康委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全体市民 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职工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提供参保经办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支付门诊急诊、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支付范围。 市财政负担 市医疗保障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城乡居民 提供参保经办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支付门急诊、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为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本市户籍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助。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符合条件的居民医疗保险对象,根据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或部分补助。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市医疗保障局

项目名称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老年人健康管理 本市65岁及以上常住人口 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中医体质辨识、中医药保健指导、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 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上海市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技术规范》等规范给予保障。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养老服务补贴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济状况达到规定条件,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其身体状况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老年人 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根据经济状况困难程度认定结果,给予全额或部分补贴,用于支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费用。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市民政局
老年综合津贴 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 提供涵盖高龄营养、交通出行等方面需求的津贴。 65-69岁,每人每月75元;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市民政局
居家养老服务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失能、高龄独居等经评估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 提供紧急救援、巡访关爱、家庭照料者培训等居家养老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31/T461-2009)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市民政局
社区养老服务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失能、高龄独居等经评估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 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康复辅具社区租赁等社区照护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31/T461-2009)、《上海市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市民政局
机构照护服务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其身体状况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老年人 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 按照《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9)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市民政局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个人 提供参保经办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按照《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综合确定养老金水平。 市财政负担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提供参保经办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困难群体,按规定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 目前基础养老金水平不低于1400元/月。
为本市户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目前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其中,政府代缴445元,个人负担55元。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本市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1、本市实施统一城乡户口登记之前本人为农业户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过子女;4、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5、1990年8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6、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 提供奖励扶助金。 每人每年2100元。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本市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3、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提供特别扶助金。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49-59岁的每人每月770元;60-69岁的每人每月820元;70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870元。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49-59岁的每人每月960元;60-69岁的每人每月1010元;70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1060元。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项目名称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人员:1、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2、在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3、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家庭人口实际需求,提供宿舍型或成套小户型住房,租金价格略低于市场水平,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农村低收入户危房改造补贴 经济状况符合低收入认定标准、农村住房符合危房认定标准的本市户籍家庭 提供危旧住房改造补贴。 按市、区制定的分类分级标准执行。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经济状况困难标准为: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50400元、人均财产不高于150000元;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经济状况困难标准再上浮10% 提供租金补贴。 按家庭差额面积及经济状况标准进行补贴。基本租金补贴标准档家庭,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贴标准中心城区为160元/月、近郊区为120元/月、远郊区为75元/月;基本租金补贴标准档70%家庭,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贴标准中心城区为110元/月、近郊区为85元/月、远郊区为55元/月;基本租金补贴标准档40%家庭,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贴标准中心城区为65元/月、近郊区为50元/月、远郊区为35元/月。1人、2人家庭的租金补贴,在上述基础上上浮20%。租金配租家庭的最低保障面积为居住面积15平方米、最高配租面积为居住面积45平方米。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重点为其中的孤老、中重度残疾、社会优抚对象等家庭 提供廉租住房。 保障到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 区财政负担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项目名称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本市户籍家庭(含重残无业人员、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单人户) 提供救助金,粮油帮困实物补助。 按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救助标准差额发放,城乡低保标准每人每月1510元(重残无业、未成年人救助标准每人每月1970元)。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市民政局
特困人员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丧葬事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等。 日常生活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970元。 区财政负担 市民政局
城乡医疗救助 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本市户籍城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 对符合条件的自负医疗费用给予住院医疗救助和门(急)诊医疗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自负医疗费(含门急诊)按100%救助,无限额;低保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按90%救助;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按80%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按50%-70%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13万元。
门(急)诊医疗救助:低保家庭成员,门急诊起付线全额补助。门急诊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中不含起付线补助费用。低保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按60%救助,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按50%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2800元。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市医疗保障局
疾病应急救助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为服务对象提供紧急救治服务。 按照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规范执行。 市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临时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意外事件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临时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必要时可采取实物和基本生活条件等形式予以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按照保障申请家庭或者个人基本生活的原则确定,每人每月一般不超过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市民政局
受灾人员救助 本市因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员 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及时核定本辖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灾民基本生活得到有效救助。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市应急管理局
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因患病、就学等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市户籍家庭 提供救助金。 按照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基本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与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
(按照比例)
市民政局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免费提供临时的、基本的食物、住处、急病救治、返乡及安置服务;对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教育和职业培训、医疗救治、行为矫治、心理辅导、权益保护、返乡及安置等服务。 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等执行。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民政局
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具有本市户籍的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定期定量救济人员、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人员、未享受社保丧葬费补贴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实行遗体火化的人员。 通过补贴方式提供本市范围内普通殡仪专用车接运遗体、冷藏、普通炉火化遗体、骨灰寄存等服务;提供低收费节地生态安葬服务。 补贴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存放(五天内普通冷藏、冷冻柜)、遗体火化(普通火化设备)、骨灰寄存(不超过一年),最高限额980元/具,在限额标准内实报实销。
节地墓葬和寄存格位给予一定补贴。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市民政局
法律援助服务 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标准,案件属于规定事项范围的人员 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等无偿法律服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上海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等执行。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司法局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其中:本市重残无业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享受护理补贴 提供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生活补贴:本市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90元。
护理补贴: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二级残疾人及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50元。
区财政负担 市民政局、市残联
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社会保险缴费补助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 提供参加居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每年1100元确定,本人按照缴费标准的5%缴费(其中领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人员个人不缴费)
参加医疗保险根据医保核定不同年龄段缴费标准给予补助。
区财政负担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医疗保障局
残疾人养护服务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残疾人 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养护服务补贴。 服务参照《残疾人养护机构服务规范》《残疾人日间照料机构服务规范》实施。
机构养护:重残无业人员机构养护服务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8-16周岁困难重度残疾未成年人机构养护服务补贴每人每月1500元。
居家养护:重残无业、老养残、孤残人员居家养护,由服务人员为其每月提供30小时服务。
区财政负担 市残联、市民政局
残疾人康复服务 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持证残疾人 提供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护理、心理疏导、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对符合辅具适配的对象,根据《上海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管理办法》《上海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实施细则》,按照不同适用人群、不同家庭经济状况给予50%-100%相应的补贴;对未满18周岁通过评估确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经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补充性医疗保障以及商业保险报销后的由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根据不同类别对应的补贴标准,据实补贴,超过补贴标准上限部分,不予补贴。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市残联
残疾人教育 本市在籍在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学生 基础教育免费,并给予一定资助。 学前教育阶段: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
义务教育阶段: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以及早餐、午餐和晚餐费。
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同时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残疾学生免除学费、书薄费,同时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残疾寄宿生免住宿费。
此外,对本市户籍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含成人教育)给予资助。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市教委、市残联
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 本市户籍、持有本市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年龄段残疾人 免费提供就业援助、职业指导、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见习岗位培训、实训基地培训、职业介绍、创业培训等服务,为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 就业培训服务按照国家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服务规范、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岗位提供服务标准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培训期间生活补贴标准为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6个月。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本市残疾人 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 在东方卫视每天12时《午间新闻》、每晚18时《东方新闻》,上视新闻综合频道每晚18:30《新闻报道》共3档节目中配备手语播报;在全市街道、乡镇及有条件的村(居)委会设立社区无障碍电影放映点;市、区两级公共图书馆应设置盲文阅读、盲人有声阅读专区或者专座,有条件的图书馆免费提供无障碍数字图书馆的的数字阅读服务和免费的“送书上门”服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应配备盲文书籍或者有声图书,提供无障碍阅读服务。
体育健身点场地,室内不少于50平方米,室内室外相结合的室内不少于30平方米。活动场地应按无障碍设施规范设置无障碍通行及活动条件。设施和器材应适应各类残疾人健身使用要求,特别是重度残疾人的要求。健身点每周开放不少于3天,每次开放不少于6小时。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市委宣传部、市残联、市文化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
无障碍服务 本市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老年人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提供无障碍环境支持。 残疾人无障碍改造:对有需求的本市城镇一、二级肢体残疾人家庭和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一户多残、低保残疾人家庭)以及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家庭无障碍改造提供补贴;
适老化改造:对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等老年人家庭按相应标准予以补贴;
享有无障碍环境。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市残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经信委
维权服务 本市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服务、法律援助服务。 开展残疾人普法教育,提高残疾人学法用法、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对符合法律援助服务条件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残联、市司法局

项目名称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优待抚恤 本市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 提供伤残抚恤、定期定量补助、生活补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按照当年度本市抚恤、补助、优待金标准发放。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军人安置 本市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退役军人 自主择业、自主就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以及放弃安排工作选择灵活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本市经济补助;其他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安置。 转业军官按规定予以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军官和军士按规定领取退役金;退役义务兵和退役军士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助。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本市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提供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服务。组织退役军人开展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 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创业培训等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 本市户籍1-4级残疾军人、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免费提供医疗、护理、康复、疗养等服务。 略高于全市平均生活水平。 市财政负担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项目名称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 全体市民 公共图书馆、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美术馆、文化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向市民开放。
其中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文化遗产日免费参观。
统筹利用居村委会综合文化活动室、广场、公园等公共空间,方便居民就近参加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
市、区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70小时,街道乡镇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开设的少年儿童图书室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6小时。
文化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每天向公众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60个小时。
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非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开放;每个博物馆常年设有1项以上基本陈列。
国有美术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开放;国有美术馆年均举办专题展览不少于5项。
国有博物馆、国有美术馆开展公共教育活动,市级场馆年均开展公共教育活动不少于5场。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文化旅游局
收听广播 全体市民 免费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提供不少于15套调频广播节目。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文化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
观看电视 全体市民 提供电视节目。 通过有线广播电视网提供不少于50套有线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7套地面数字电视节目。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文化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
公益电影放映 全体市民 提供公益电影放映服务。 依托公共文化机构为全市城乡居民每年提供总量不少于1万场的公益性数字电影放映服务。为每个行政村每月提供不少于1场的公益性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为中小学生每学期提供不少于2部优秀影片。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教委
阅读服务 全体市民 公共图书馆、街道乡镇图书馆、居村委会综合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书刊借阅服务。 全市人均馆藏量达到3.8册(件),年均人均新增馆藏量不少于0.1册(件)。全市公共图书馆每年举办讲座、展览、各类读书活动不少于 1.2万场次。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文化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文化配送服务 全体市民 提供艺术普及、文化教育、活动指导、文艺演出、信息服务等公共文化内容配送服务。 全年市、区两级公共文化配送文艺指导不少于6万课时,配送文艺演出不少于5000场,配送艺术导赏、展览展示、特色活动等不少于10000场。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市文化旅游局、市委宣传部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全体市民 提供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设施、社区体育设施等公益性开放服务。 公共体育场馆、社区体育设施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全民健身日免费开放。对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的实施意见》及《上海市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导则》,推动全市符合开放条件的学校室外体育场地全开放。市民益智健身苑点、市民健身步道常年免费开放。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体育局、市教委
全民健身服务 全体市民 提供科学健身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指导、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等服务。 全市市级为社区配送体育技能培训、开展健身知识讲座不少于5000次,区级为社区配送体育技能培训、开展健身知识讲座不少于5000次。组织开展市民运动会、城市业余联赛、社区健康运动会等各级各类全民健身赛事活动。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市体育局

备注:清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截至2023年10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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