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简化本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规土资综规〔2014〕549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14-09-11
施行日期:
2014-10-01

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简化本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

依据《上海市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沪府发〔2013〕42号)规定,现将《关于简化本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时无法落实具体用地边界的市政工程项目附属设施(污水管透气井、闸门井,燃气管阀室等),均可参照本意见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4年9月10日


关于简化本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优化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依据《上海市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沪府发〔2013〕4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基本原则)

按照规划土地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基本要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同规划选址意见书同步受理、同步审核、同步发文,并简化其预审收件要求和审核内容。

第三条(适用范围)

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输电线塔基项目,按照本意见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第四条(办理方式)

输电线塔基用地预审工作可通过行政办公自动化系统办理收发文手续。

第五条(收件要求)

在现行土地预审收件要求基础上,对输电线塔基项目不再要求出具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不再要求出具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14年10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关于简化本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沪规土资综〔2010〕2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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