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规定》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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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宝山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规定》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宝山区区级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原征地项目位于本区范围内的其他各类征地养老管理单位及其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的医疗费报销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标准?

  征地养老人员每月发生的医疗费超过当月预发医疗费(125元/月)以上部分可以报销。门诊急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80%;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

  三、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居民医保是否需要缴费?报销标准?

  由原征地养老管理单位负责统一为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办理参加居民医保手续,参加居民医保所需费用由原征地养老管理单位承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参加居民医保的征地养老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经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的余额,按前述比例报销,且无需扣除每月预发医疗费。

  四、征地养老人员医疗减负标准?

  征地养老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当年征地养老生活费30%以上的部分,减负70%。

  五、征地养老人员报销医疗费需要到窗口报销吗?

  征地养老管理单位可根据医保就医结算数据、大病保险结算数据直接报销医疗费。

  六、常住在外省市的征地养老人员报销医疗费有哪些规定?

  常住外省市的区级统筹管理征地养老人员应到征地养老管理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按照上海市居民医保异地就医规定发生的医疗费可以报销。

  七、哪些医疗费不予报销?

  1.未经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在药店配药及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

  2.住院期间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本市职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3.在就医或者配药时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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