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虹口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号:

关于印发《虹口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虹口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于2023年12月6日经区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虹口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虹口区商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6日

  附件

虹口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及《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19〕9号)《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号)《关于印发<虹口区“虹企贷”批次担保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虹财规〔2023〕1号)《虹口区财金融合服务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区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加大专项资金投入保障力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二、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设立在虹口,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获得“上海市优秀企业家”“上海市工商业领军人物”等荣誉称号的个人。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三、扶持内容

  (一)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1.对于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发展项目,经认定,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资助,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补贴,最高可达100万元。

  2.对于按照投贷联动方式获得贷款的项目,经认定,给予项目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项目贷款贴息,按照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计算;担保费补贴,按照不超过实际担保费的90%计算。二者合计最高可达100万元。

  3.对上海市推荐的、获得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的企业,经认定,按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资助,最高可达200万元。

  (二)鼓励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1.对首次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最高可达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上海市“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可达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复评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可达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可达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创新型中小企业”能级提升成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的,兑现差额奖励。

  2.鼓励我区企业参加国家、市级相关人才荣誉称号评选,对荣获“上海市优秀企业家”“上海市工商业领军人物”等荣誉称号的企业家,分别给予最高可达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鼓励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展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经认定,每家给予最高可达1万元的参展费用补贴。

  (三)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1.高增长企业的贴息补贴。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且近两年企业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或前一年增长不低于15%的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并正常还本付息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同期LPR”)的50%给予利息补贴;通过上海市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并正常还本付息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担保费的9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获得的担保费和利息补贴合计最高可达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不含项目类)。

  2.“虹企贷”批次担保贷款贴息。对进入虹口区“虹企贷”批次担保业务需求名单的中小企业,正常贷款且按时还本付息,经认定,在还本付息后按照不超过同期LPR的50%给予利息补贴,单户企业利息补贴最高可达20万元;通过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获得银行贷款,经认定,按不超过担保费的9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年限不超过三年。

  3.“试点贷款”贴息。对未列入“虹企贷”批次担保业务需求名单的企业,聚焦高端航运服务、高端商贸服务、专业服务业及科创领域,在获得银行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之后正常还本付息,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当期LPR的5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若同时享受其他类型贷款利息补贴时,单户利息补贴最高可达20万元;通过上海市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并正常还本付息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担保费的9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获得担保费和利息补贴的年限累计不超过3年。

  本意见范围内企业申请的贷款贴息补贴年度合计最高可达100万元。

  4.设立财金融合服务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主要用于对“虹企贷”“试点贷款”“投贷联动”中产生的不良贷款净损失的合作银行给予相应风险补偿。

  (四)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1.加大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力度,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配套服务。

  2.对中小企业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人事、财务、法律等代理服务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代理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合计最高可达2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四、使用管理

  (一)区商务委牵头负责本意见的落实,按年度编制和执行资金预算,对外发布申报通知和受理申报材料,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开展绩效评审工作。经审核同意后,区财政局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

  (二)区商务委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扶持企业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三)对财金融合服务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运用,按区政府《虹口区财金融合服务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

  (一)本意见所需资金由虹口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二)本意见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分享: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