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普陀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普陀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1年11月17日区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普陀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全面支撑本区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助力城市数字化转型,建立公共数据运营工作机制,形成公共数据服务生态系统,全面提升公共数据治理能力,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加快推进数据治理 促进公共数据应用实施方案》(沪委办〔2019〕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的组织、实施、管理、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运营是指通过建立公共数据治理、应用、安全等方面的长效运营机制,为公共数据的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开发利用等提供全面支撑。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目录是载明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类、服务子类、服务项,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工作计量计费提供依据,用于规范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的目录。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任务是对市、区公共数据年度工作任务或重点工作任务进行拆分,所形成的具体任务计划。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单是对公共数据服务任务和绩效指标进行分解,所形成的任务单。
本办法所称的工单是对服务单在工序和绩效的细化和量化,是执行服务单的最小单元。
本办法所称的事件单是在公共数据运营特定场景下,由事件触发的,需要快速响应进行问题解决的任务单。
第四条 管理原则
加强对本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遵循“服务标准化、过程透明化、评估体系化”的原则,确保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良性可持续发展;遵循“按需响应、先用后付、按实结算”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 公共数据运营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业务管理方
区府办是本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业务管理方,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核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目录;
(二)审核公共数据运营绩效指标;
(三)开展公共数据运营绩效评估。
第六条 服务采购方
区大数据中心是本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采购方,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订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目录,经审核后发布;
(二)制订公共数据运营绩效指标,经审核后发布;
(三)公开招募能力资质符合要求的数据运营商;
(四)分解市、区公共数据年度工作任务或重点工作任务,形成公共数据运营服务任务并下发至数据运营商;
(五)跟踪管理公共数据运营服务任务的进度和质量,开展验收审核,经第三方评审机构核定,支付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
(六)评估数据运营商以及数据服务商的服务质量,开展公共数据运营绩效考核;
(七)指导监督数据运营商开展公共数据运营服务人员和场地管理工作。
区各职能单位如作为服务采购方,应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目录,明确本单位公共数据运营服务任务及绩效目标,经审核通过后采购所需的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并通过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管理平台统一纳管。
第七条 数据运营商
数据运营商通过公开遴选确定,受服务采购方委托,全面实施本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目录,起草相应服务规范,报服务采购方审核后实施;
(二)根据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实际需要,公开招募能力资质符合要求的数据服务商;
(三)根据公共数据运营服务任务制定服务单,拆解成工单后下发至数据服务商;
(四)监督工单执行过程,并负责工单验收审核;
(五)发起服务单验收,配合服务采购方完成公共数据运营服务任务验收审核;
(六)保障公共数据运营安全,对数据服务商以及外包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负责公共数据运营场地管理;
(七)制定公共数据运营工作方案,定期上报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实施情况。
第八条 数据服务商
数据服务商通过公开招募产生,具体执行本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配备完成工单所需的技术和人员,并对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二)定期上报工单实施进度;
(三)按照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规范单项服务细则,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单任务;
(四)发起工单验收,向数据运营商提交相关验收材料。
若数据运营商不招募数据服务商,则相应职责由数据运营商自行承担。
第九条 联合评审机构
区府办牵头区财政局、区科委共同组成联合评审机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目录、公共数据运营绩效目标进行评审,并开展公共数据运营绩效评估。
第十条 第三方监理机构
第三方监理机构是业务管理方委托的独立监督和审计机构,负责对服务采购方、数据运营商及数据服务商在数据运营过程中的所有活动包括由此产生的过程性或者结果性交付成果执行客观监督和审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追踪整改结果;协助完善服务目录以及相应的服务规范。
第三章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目录
第十一条 目录编制与修订
参照市级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目录架构,根据市、区工作要求以及区各职能单位公共数据业务需求,服务采购方结合本区实际,编制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目录及计量计费标准,经联合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发布。
服务需求和内容发生变更时,服务采购方应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目录及其计量计费标准及时进行修订,经联合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发布。
第十二条 服务规范编制与修订
数据运营商应根据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目录的制定、调整、变更,及时编制、修订服务规范内容,经服务采购方审核通过后发布实施。
经审核发布的服务规范及其修订内容,由数据运营商向数据服务商团队提供配套规范培训,确保数据服务商团队按照服务规范提供对应公共数据运营服务。
第四章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流程
第十三条 制定服务任务计划
服务采购方应根据市、区公共数据年度工作任务或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任务计划。
服务任务计划应包括服务任务内容、计划完成时间、责任部门、责任人等信息。
第十四条 分解服务任务
服务采购方根据公共数据运营服务任务计划,分解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并制定服务任务内容后,下发至数据运营商。
第十五条 制定服务单
数据运营商应根据服务采购方下发的服务任务制定服务单。
对于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无法使用服务单的,可用事件单作为载体下发并执行相关服务任务。事件单由服务采购方(区大数据中心)或数据运营商发起,数据运营商负责具体执行。
第十六条 拆解服务单
数据运营商根据服务任务性质和内容,对服务单进行拆解,生成工单,以对服务目标进行落实。一个服务单可拆分成一个或多个工单。
数据运营商完成服务单拆解后,应将拆解结果提交给服务采购方进行审核。服务采购方应对服务单拆解的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避免工单遗漏、不合规等问题。
第十七条 工单发起
数据运营商负责发起工单,为每个工单指派单一的数据服务商。
关系公共安全、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重大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的工单原则上应由数据运营商负责完成,不得转包数据服务商。
第十八条 工单执行
数据服务商接收工单后,根据工单内容制定工单执行计划。工单执行计划审核通过后,数据服务商应按照工单执行计划,遵循相应的服务规范,实施公共数据运营服务。
数据运营商应跟踪分析工单实施整体进度,确保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按时完成。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实施过程中,数据运营商应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进行过程管理与报告。
第十九条 工单验收
数据服务商完成工单执行计划后,可发起工单验收。数据服务商应按照数据运营商制定的工单验收方案要求,向数据运营商提交相关验收材料。
数据运营商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工单交付准时性、交付质量、目标达成情况等进行审核,并记录审核结果。
第二十条 服务单验收
当由某一服务单分解生成的所有工单完成验收后,数据运营商应制定服务任务验收方案,发起服务任务验收。数据运营商应整合汇总数据服务商提交的所有验收材料,并组织相关人员对验收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由第三方监理机构对服务任务工作量进行计量核定。计量核定后,服务采购方对服务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服务任务验收审核通过,确认完成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绩效目标后,由业务管理方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用进行核定,并由服务采购方支付相应费用。数据运营商收款后,应按照服务任务及时向数据服务商进行费用结算。
第五章 公共数据运营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提出绩效目标
服务采购方应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任务计划明确整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反映预算资金计划在预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结果。
为适应公共数据运营服务项目的更新迭代,应建立公共数据运营绩效评估指标的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后的绩效评估指标应由服务采购方报业务管理方,经联合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发布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事前评估
联合评审机构应对服务采购方提出的绩效目标开展事前评估。事前评估应对服务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绩效目标设置合理性、预算编制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二十三条 绩效分解
服务采购方应对照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当年发布的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目录,对事前评估通过的绩效目标进行逐层分解。
第二十四条 制定下发服务单
数据运营方应基于绩效分解制定服务单,并载明服务任务内容和分解后的绩效目标。
第二十五条 事后评估
业务管理方委托第三方监理机构分别开展针对服务采购方、数据运营商、服务供应商的事后评估,主要评估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评价预期产出和效果的实现程度。
对于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过程中因突发事件发生的事件单,可采用事后评估。
第二十六条 形成绩效评估结果
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年度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 安全保障
数据运营商根据服务采购方提出的公共数据运营安全目标和要求,制定并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建立包括场地、人员、数据在内安全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整体安全。
第二十八条 业务培训
数据运营商应定期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运营相关法律、政策、理论、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活动,促进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能力的持续提升。
第二十九条 考核管理
服务采购方建立对于数据运营商和数据服务商的考核评估机制,评估内容包括服务规范性、安全性、满意度等,评估结果作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年度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条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区公共数据治理、应用、安全等方面的长效运营经费安排保障工作,指导相关运营服务的政府采购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知识产权
公共数据运营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数据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归普陀区人民政府所有。
第三十二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府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普陀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普陀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参照《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目录和计量计费指南》(DB31DSJ/Z 003-2020)、《公共数据运营绩效评估指南》(DB31DSJ/Z 004-2020)、《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实施指南》(DB31DSJ/Z 008-2021)等地标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目录
一、根据《上海市普陀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普财〔2021〕18号),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目录应基于《上海市普陀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B1002数据处理服务”目录下进行编制与修订。
二、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目录由服务采购方(区大数据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编制与修订。各职能单位如有特殊公共数据运营服务需求,应当向区大数据中心提出申请。
三、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目录应包括服务类、服务子类、服务项;计量计费标准;具体服务内容等内容。
四、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规范应基于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目录服务项进行编制与修订,应包括业务接口、输出物以及计量方法等内容。
第二章 公共数据运营绩效指标
五、服务采购方申报公共数据运营项目,应基于公共数据年度工作任务或重点工作任务,拆分成具体服务任务并明确绩效目标,经联合评审机构事前评估通过后实施。
六、公共数据运营项目绩效目标主要从产出和效果两方面进行制订。
七、公共数据运营绩效评估分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估,可由业务管理方牵头组成联合评审机构,委托专业第三方制定评估指标并进行评估。
八、事前评估指标应主要包括:
(一)必要性:主要从立项依据充分性、客观需求符合性、财政投入相关性、项目设立独特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二)可行性:主要从立项决策规范性、方案实施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合理性:主要从项目实施目标可及性、绩效目标设置合理性、预算编制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九、事后评估根据被评估对象不同,设定不同的评估指标:
(一)对服务采购方的事后评估主要从项目管理、运营产出、运营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
(二)对数据运营商的事后评估主要从数据运营协调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对数据服务商的事后评估主要从组织管理、项目绩效、服务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
十、事后评估根据被评估对象不同,执行不同的评估流程,具体评估流程参照地标文件执行。
第三章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实施
十一、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实施过程以服务单、工单为载体,通过服务任务的分解、执行与验收,实现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既定绩效目标。
第四章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管理
十二、数据运营商应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实施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监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单或工单实际完成情况、完成质量、完成工时、存在问题等,确保数据运营服务按时、按质、按量顺利开展。
十三、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运营服务信息报送机制。数据运营商应定期向服务采购方提交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单或工单工作总量、实际完成情况、完成质量、完成工时、存在问题与风险、人员管理情况等。
十四、根据公共数据的安全级别、系统开发环境、工作重要性和对外影响程度等因素,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人员进行岗位安全风险定级,可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岗位安全风险定级按照以下原则划分:
(一)按照“最小够用”原则,涉及敏感生产数据开发和维护的运营服务人员应列入高安全风险岗位;
(二)按照“应纳尽纳”原则,涉及一般生产数据的开发和维护、涉及生产环境的系统功能上线和维护的运营服务人员应列入中安全风险岗位。涉及工作重要性高、操作对外影响程度大的运营服务人员也可列入中安全风险岗位;
(三)涉及测试数据的开发和维护、涉及信息化项目开发和测试的其他各类运营服务人员可列入低安全风险岗位;
(四)一人涉及多个岗位工作时,应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设置。根据应急预案的处置需要,可设置相关应急人员岗位。
十五、根据公共数据运营服务人员岗位安全风险定级,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场地按照高、中、低风险进行区域标识管理。场地区域安全风险按照以下原则划分:
(一)高级安全保障区域,高安全风险岗位运营服务人员和应急人员可在该区域开展涉及敏感生产数据的开发和维护;
(二)中级安全保障区域,中安全风险岗位及以上运营服务人员和应急人员可在该区域开展涉及一般生产数据的开发和维护,及生产环境的系统功能上线和维护;
(三)低级安全保障区域,低安全风险岗位及以上运营服务人员和应急人员可在该区域开展涉及测试数据的开发和维护,及信息化项目的开发和测试。
十六、常驻运营服务人员入场前,服务采购方应完成人员的背景调查,组织填写《常驻运营服务人员驻场申请表》《个人保密协议》等入场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对审核通过的常驻运营服务人员制作门禁卡,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录入个人信息,开通相应开发场地区域访问权限并按需分配计算机终端和桌面云账号。服务采购方应组织分发门禁卡、区域人员标识,按需申请相关系统账户及权限给运营服务人员,并做好运营服务人员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常驻运营服务人员背景调查的抽查,对于不适合继续常驻运营服务人员办理人员离场手续。
十七、常驻运营服务人员离场前,服务采购方应督促数据运营商及数据服务商及时填写《常驻运营服务人员离场申请表》《人员离岗声明》等离场备案材料,并进行审核备案。对审核通过的离场人员注销门禁卡及区域访问权限,妥善处理离场人员相关信息,注销桌面云账号和回收计算机终端。服务采购方应回收离场人员门禁卡、区域人员标识,及时停用相关系统账号及权限,定期开展常驻运营服务人员离场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抽查。
十八、低级安全保障区域临时访客由被访问人员负责分发和回收低危区域临时访客标识。中级安全保障区域临时访客进场前需提前填报访问申请,经批准后,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录入个人信息,并由被访问人员全程陪同临时访客出入,分发和回收中级安全保障区域临时访客标识。高级安全保障区域原则上不允许访客进入。
十九、数据运营商应定期开展运营服务人员和场地安全自查自纠,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置。具体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检查是否开展外包人员背景调查、入场手续和离场手续;
(二)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分发和佩戴人员标识,通过门禁身份认证进入各区域;
(三)检查是否违规携带计算机终端设备进入中危及以上区域,携带电子设备进入高危区域;
(四)检查是否按照要求使用终端设备接入各区域网络,是否按照要求访问市政务外网和互联网;
(五)检查是否按照要求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六)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在各区域开展相应系统功能和数据的开发、维护、测试、运营等操作;
(七)检查是否存在拍照、摄像、视频连线等活动。
二十、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明确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并定期跟踪、复核确认。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一、本实施细则根据本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二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目录模板
2.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规范模板
3.普陀区公共数据运营项目服务单
4.普陀区公共数据运营项目工单
附件1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目录模板
编号 | 服务类 |
服务子类 |
服务项 |
计量方式 |
计量单位 |
单价(元) |
服务内容 |
1 |
数据汇聚及治理 |
数据采集接入 |
数据采集与汇聚 |
按运营项目合同年内采集接入的数据条数 |
万条 |
120 |
1)数据业务理解、数据理解; 2)目录编制及数据协议适配、资源挂载、清洗等。 |
2 |
|||||||
3 |
|||||||
4 |
|||||||
... |
附件2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规范模板
1总则
1.1目标
1.2适用范围
1.3规范性引用文件
1.4术语和定义
2服务商要求
2.1服务商能力要求
2.2服务角色职责描述
2.3入口条件
2.4出口条件
2.5工作流程
2.6工作描述
3验收标准
3.1输出物清单
3.2输出物标准
4度量
4.1度量目标
4.2度量方法
附件3
普陀区公共数据运营项目服务单
服务单编号 | 服务单名称 |
服务类别 |
|||||
服务能力 |
申报部门 |
申报人 |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验收方式 |
|||||
数据运营商 |
数据运营商责任人 |
预计工时 |
|||||
数据服务商 |
数据服务商责任人 |
驻场人数 |
|||||
服务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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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详细 说明 |
|||||||
服务计划 |
|||||||
工单说明 |
工单编号 |
工单名称 |
工作描述 |
工作目标 |
绩效目标 |
工作量预估 |
|
附件4
普陀区公共数据运营项目工单
工单编号 | 工单名称 |
所属服务单名称 |
|||
工单类型 |
服务项 |
紧急程度 |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工单预计工作量 |
|||
申报单位 |
申报人 |
数据运营商 |
|||
数据运营商责任人 |
数据服务商 |
数据服务商责任人 |
|||
工单名称 |
|||||
工单详细说明 |
|||||
数据运营商验收审批意见 |
|||||
服务采购方验收审批意见 |
|||||
交付物 清单 |
交付物名称 |
交付标准 |
计量单位 |
数据 |
交付物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