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崇明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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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乡村民宿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办规〔2022〕4号)精神,全面提升崇明乡村民宿发展质量,打响崇明乡村民宿产业品牌,加快推动崇明生态新文旅创新发展,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理念,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好生态环境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大力推动崇明乡村民宿集群化发展、专业化服务、品牌化经营、差异化竞争,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带动农村居民就业增收,为加快建设生态美丽幸福、宜居宜业宜游、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崇明注入新动能。

  二、发展目标

  科学编制乡村民宿发展规划,优化乡村民宿发展布局,推进乡村民宿集群村建设,推动乡村民宿集群化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保障游客安全需求、服务需求,提升乡村民宿专业化服务水平;优化乡村民宿星级评定,培育打造本土品牌,积极引进国内知名品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升崇明乡村民宿知名度和影响力,实现乡村民宿品牌化经营;深化乡村民宿和文化、农业、体育、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乡村民宿形成各自特色主题,引导乡村民宿差异化竞争。着力将崇明乡村民宿发展成为带动农民就业、增收、致富的新产业,乡村振兴的新示范,上海市民休闲度假的好去处和长三角地区民宿产业的重要一极。

  三、主要任务

  (一)以规划为引领,推进集群化发展

  1.编制乡村民宿发展规划。依据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尊重乡村民宿产业发展规律,结合崇明乡村建设实际,合理确定乡村民宿发展空间。将规划保留村、乡村振兴示范村、美丽乡村示范村、乡村旅游重点村和郊野公园、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度假区周边区域划为鼓励发展区,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划为禁止发展区,其他区域作为一般发展区。通过空间管控、规模管控、风貌管控、准入管控,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乡村民宿发展格局。鼓励、支持发展高品质乡村民宿,不再发展低水平“农家乐”。

  2.开展乡村民宿集群村建设。在鼓励发展区内,选取农村闲置资源较多、村民参与意愿较高、现状产业基础较好的自然村,推进乡村民宿集群村建设。进一步整合美丽乡村示范村、乡村振兴示范村等政策资源,适度提升供水、供电、道路、排水、通讯、环卫、停车、绿化、消防、安全等基础设施容量和配套水平,合力解决餐饮、娱乐、休闲和特色体验等功能设施不足问题。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示范村、美丽乡村示范村开展乡村民宿集群村建设,努力打造以休闲农业为依托、民宿产业为特色、多种业态融合发展的乡村振兴典型案例。积极鼓励区相关部门的项目、资金向民宿集群村倾斜、聚焦。

  (二)以品质为重点,倡导专业化服务

  3.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制定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落实污水规范处置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规范餐饮油烟治理、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规范处置等环保要求,加强建筑、消防、治安、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乡村民宿开办前须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鼓励乡村民宿购买火灾公共责任保险、住宿人员人身险等相关保险。全面规范乡村民宿的问询服务、预订服务、接待服务、客房服务、餐饮服务、休闲体验服务、离店服务等行为,鼓励相关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进一步制定精细化、个性化服务标准。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乡村民宿经营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培训活动,开设涵盖发展理念、经营策略、服务技能、服务礼仪等方面的培训课程。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教学、互访互学、考察学习、技能竞赛等活动。建立乡村民宿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崇明籍大学毕业生回乡从事乡村民宿创业。

  5.加强行业自律自治。规范本区乡村民宿行业自治组织管理,鼓励乡村民宿发展基础较好的乡镇成立区域乡村民宿行业自治组织。支持乡村民宿行业自治组织加强行业自我管理与监督,鼓励其制定业主经营公约、加强品牌合作、组织品牌宣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行业声誉,通过行业自治引导乡村民宿规范、诚信、健康、高品质发展。支持乡村民宿行业自治组织参与乡村民宿政策、规划、标准等制定。进一步加强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乡村民宿行业自治组织的监督、指导、检查。

  (三)以标准化为抓手,推广品牌化经营

  6.优化星级民宿评定。研究制定《崇明乡村民宿等级评定办法》及《崇明乡村民宿等级评定标准》,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要求》,优化相关评定要求,引导乡村民宿经营者提高硬件建设水平和服务标准。顺应崇明乡村民宿发展趋势,建立四星级、五星级民宿的定期评定、复核及退出机制。鼓励本区乡村民宿参加市级乡村民宿等级评定。支持有关乡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鼓励、支持乡村民宿发展的政策措施。

  7.培育本地民宿品牌。进一步统一崇明乡村民宿品牌标识,加强推广应用。积极引导现有星级民宿提升管理理念、改进服务品质、完善功能设施、丰富项目体验、优化场景风貌,加快打造符合行业管理要求、富有特色内涵的乡村民宿个体品牌。定期组织开展本区乡村民宿品牌市场影响力评选活动,大力培育一批在上海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本地乡村民宿品牌,努力成长为全国知名的乡村民宿品牌。

  8.引进知名民宿品牌。加大乡村民宿产业招商力度,鼓励引进全国知名民宿品牌参与乡村民宿集群村建设。对采取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参与本地乡村民宿项目开发的市场主体,按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充分发挥知名民宿品牌在品牌经营、市场运作、客流导入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助推打响崇明乡村民宿整体品牌。“十四五”期间,力争引进1至2个全国知名民宿品牌。

  9.加强品牌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市、区两级主流媒体和新媒体、自媒体、第三方平台等渠道,联动开展精品乡村民宿线路和特色乡村民宿品牌宣传推介,全面提升崇明乡村民宿的品牌形象。积极举办乡村民宿论坛、民宿产业招商推介会等活动,加强长三角地区联动力度,进一步吸纳人才和社会资本,提升崇明乡村民宿市场影响力,打造长三角地区“文化+生态”乡村民宿名牌。

  (四)以特色为导向,促进差异化竞争

  10.推进多旅融合发展。积极推进“民宿+文化”“民宿+体育”“民宿+教育”“民宿+农业”“民宿+康养”等多旅融合发展,鼓励本地乡村民宿充分运用崇明文化和资源禀赋,开发美食、亲子、文创、团建、露营、研学、农耕、摄影等特色体验项目。支持本地乡村民宿开设创客基地、文创中心等功能空间载体,举办或承办各类主题节庆活动。

  11.鼓励多元创意发展。鼓励本地乡村民宿根据自身区位条件和资源特色,以“中国元素、江南韵味、海岛特色”为导向,打造多元化的景观风貌和场景空间,注重建筑外观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协调,强化创意设计和意境营造。鼓励本地乡村民宿产品个性化发展、差异化竞争,避免千篇一律。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托区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区、乡镇两级乡村民宿发展工作推进机制。建立由区文化旅游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体育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生态产业办、区政务服务办、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组成的本区乡村民宿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文化旅游局。相关乡镇建立乡村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推进本乡镇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工作。

  (二)优化营商环境

  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引导和支持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乡村民宿发展与经营。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乡村民宿审批流程,试点推行乡村民宿开办全流程“一件事”集成服务,探索实行基于“一业一证”改革的市场准入制。乡村民宿经营者可以通过“一件事专窗”“一网通办”申请办理“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证,各审批部门实行并联审批。鼓励支持在崇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乡村民宿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市级担保基金作用,引导金融资源配置到乡村民宿产业。积极争取市级文化旅游、休闲农业等领域专项资金支持。

  (三)完善用地保障

  乡村民宿设立的经营用房,可利用农村依法建造的农民宅基地房屋、农村集体闲置房屋(农业设施用房除外)、闲置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等。用房须为独立式建筑,或者具有独立通道门户,权属合法清晰,并符合《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乡村民宿周边的配套及环境须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要求。对规划鼓励发展区域内必要的乡村民宿配套服务接待设施,可实行“点状供地”。在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经审批认可,小型低效工业用地可用于建设乡村民宿和配套综合服务中心。积极拓宽农村存量集体资产支持乡村民宿发展的途径方法,探索运用回购、租赁、置换、退出等模式发展乡村民宿。

  (四)落实事中事后监管

  公安、生态环境、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绿化市容、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托“一网统管”、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等平台,加强对乡村民宿的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协同监管,督促乡村民宿依法规范经营,坚决禁止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乡镇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抓好规范引导和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要加强乡村民宿开办前的审核把关和运营过程中公共问题的协调处理,督促遵守村规民约,减少邻里纠纷。

  (五)强化考核指导

  区文化旅游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加强对乡村民宿发展工作的指导。区文化旅游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工作相关考核机制,将乡村民宿发展状况纳入年度乡镇机关绩效考核内容,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由区乡村民宿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2022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上海市崇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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