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的通知
奉经〔202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奉贤区委、区政府“关于全力打造国家级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核心力量和示范引领作用,全力推动奉贤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22﹞3号)和区委办 《关于加快建设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的若干产业政策》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现印发《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通知,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
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
2022年2月15日
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驱动,助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建设,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加快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推进和增强奉贤区企业技术开发体系建设和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实现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奉贤区《关于加快建设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的若干产业政策》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生产场所(含研发机构)均在奉贤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办理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作为常态化申报工作,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要求按照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
第二章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企业在奉贤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业定位符合我区优先发展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奉贤区产业发展导向。申报企业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企业管理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拥有较完善的技术开发体系和有效的运行机制。
(四)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原则上不低于20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达到50%以上,保证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人员有一定的比例和结构层次。
(五)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场地等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
(六)申报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5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七)企业要有明确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调整的中长期开发目标、发展规划及措施,要形成新产品开发(培育点)、新产品投产(生长点)和新产品规模生产(增长点)三个不断滚动发展的阶梯,保持新产品产值率在同行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
(八)凡对本区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或者研发(创新)能力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荣获国家级项目的,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优先支持。
第三章 申请认定和配套扶持
第六条 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采取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初审推荐、专家评审、政府审批的办法。
第七条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线下受理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应填写《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等材料,报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并出具推荐函,将书面材料一式二份报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
第八条 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根据《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对申报企业及其技术中心进行相关指标评价、现场审核,并组织企业汇报答辩、专家评审和评估,拟定公示名单。
第九条 经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一)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立项,颁发证书和铜牌,组织签订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支持方式给予40万元的财政补贴,分批拨款,认定当年度先行拨付20万元,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两年验收通过后再拨付20万元;若企业能力建设项目验收不达标的,企业应申请延续一年仍未完成目标的,即作项目结题处理,不予拨付剩余资金。
(二)凡获得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区财政分别再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拨款支持。
第十条 对已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信息数据跟踪工作。对符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优先推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被审核单位在申报认定或复审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其认定资格,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奉贤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2年 2月15日起执行。原《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奉经﹝2016﹞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