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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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发挥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周期短、见效快”特点,鼓励企业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根据《上海市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沪府办规〔2022〕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的技术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设施设备、工艺条件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实施细则的资金来源由区财政局预算安排,统一纳入区经委部门预算。专项资金按照区、镇(开发区)财力结算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第四条(管理职责)

  奉贤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负责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受理专项支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做好项目的跟踪管理,并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奉贤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资金保障和资金拨付,配合区经委进行项目验收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镇、开发区负责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的初审和推荐,做好项目的跟踪管理,配合区经委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扶持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本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项目单位在本区注册满三年且交税满两年。

  (二)项目单位的行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重点支持《上海市先进制造业“十四五”规划》及本市新赛道相关规划明确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三)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和仪器投资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入的比例不低于80%。

  (四)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同一建设周期内不得重复申报本项目。

  (五)项目仍处于建设阶段,建设开工起始日期为立项(备案或核准)开工日期或申报受理日期。

  第六条(支持标准)

  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低为核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最高不超过10%。单个项目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项目申报)

  奉贤区技术改造专项申报工作常年受理。项目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镇、开发区负责项目的初审和推荐,并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区经委。

  第八条(申报材料)

  (一)奉贤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企业财务年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税收应交明细表复印件;

  (四)环评审批意见或相关材料复印件;

  (五)项目申报所需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项目验收)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满后六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区经委提出验收申请。区经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专项审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完成情况开展验收。

  原则上项目验收时,项目已纳入“上海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并已完成投资、建设。所涉及的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并稳定试运行一定时间,主要指标基本达到预期要求,验收申请材料齐全、完整。

 第十条(验收材料)

  (一)奉贤区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小结;

  (二)奉贤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申报表;

  (三)奉贤区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表;

  (四)企业前二年涉税证明;

  (五)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审计方需经政府采购招投标流程确定,审计费用由技改财政专项预算资金中支出)

  (六)有关技改前后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税收应交细表复印件;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项目验收所需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支持的项目,经区经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区经委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区经委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区财政局安排拨付。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和监督)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虚报、瞒报骗取扶持资金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对于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单位3年内申请本实施细则资金的资格。

  (二)项目单位应配合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扶持资金组织开展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四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原《奉贤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奉经〔2017〕9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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