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技法〔2017〕285号)和《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青府发〔2019〕10号)文件精神,区经委制定了《青浦区企业技术中心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浦区企业技术中心实施细则
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2019年3月19日
附件
青浦区企业技术中心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青浦区加快构建具有竞争力的科技创新体系发展战略,推进创新驱动的全面跨越式发展,鼓励并规范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技法〔2017〕285号)和《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青府发〔2019〕10号)有关精神,结合青浦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从事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有关服务的研发与创新机构,其形式是设在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和研究部门。
第三条(管理部门)
青浦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区经委牵头负责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评价管理和市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各街镇和区属公司负责组织所属区域内企业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和推荐等工作。
第四条(基本条件)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在本行业内拥有较高知名度,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申请截止日前两年)未发生涉嫌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
第五条(指标要求)
申请企业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成长性好、年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复合增长率20%以上;
(二)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三)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00万元);
(四)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20人;
(五)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上一年度必须有知识产权申请。
第六条(申报程序)
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以区经委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企业可通过“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上填报。
完成网上填报后,向所在街镇和区级公司递交书面申请材料。街镇和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及网络批转。
第七条(评审认定)
经街镇、区级公司初审通过后,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经委。区经委组织专家、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认定,可以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或者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认定公示)
对评审认定的区企业技术中心,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九条(区级审核)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区经委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
第十条(颁证和奖励)
区产推办审议通过后,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区经委发文并颁发“青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铭牌。并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资金拨付文件,区财政局根据文件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考核评价)
区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价工作,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工作要求由区经委另行发布。
第十二条(评价程序)
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评价工作通知要求,向所属街镇和区属公司递交书面评价材料。各街镇和区属公司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意见。
区经委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
区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不合格。级。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撤销)
区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撤销其资格:
(一)评价结果不合格;
(二)未按时递交评价材料;
(三)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认定指标;
(四)所属企业被依法终止;
(五)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所属企业涉嫌税收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上述第(五)、(六)项情况被撤销资格的,自企业被撤销资格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五条(评价公示)
由区经委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区级审核)
评价结果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区经委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
第十七条(考核奖励)
区产推办审议通过后,经评价结果优秀和良好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资金拨付文件,区财政局根据文件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奖励政策)
经认定为区企业技术中心的,区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认定为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区财政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区财政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区级、市级和国家级考核评价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在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立即撤销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且自撤销资格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二十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原《青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青府办发〔2016〕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