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技术改造专项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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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技术改造专项扶持办法

嘉经〔2021〕16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和支持企业内涵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59号)及《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18〕1号)有关精神,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定义)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依法设立且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均在本区的企业,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四条(扶持范围)

  本办法扶持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一、推进智能化改造。扶持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扶持应用智能装备与系统、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应用等新一代技术,具有“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等特征的智能化改造项目。

  二、扶持技术创新。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的改造提升;扶持加快自主创新成果应用,加速产品升级换代,提升产品质量的项目。

  三、促进制造业信息化和服务化。扶持信息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物流仓储等环节应用;扶持生产制造企业的研发设计、质量认证、试验检测、信息服务、综合利用等升级改造项目。

  四、推进绿色安全发展。扶持应用国内外先进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和工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以及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的改造项目。

  五、推动设备更新。扶持企业淘汰老旧设备,购置先进适用设备,提升装备水平的改造项目。

  六、扶持利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技术改造,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

  七、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扶持的事项。

  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国家、市及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五条(扶持标准)

  本办法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经核定项目总投入的10%。单个项目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嘉府规〔2020〕9号),园区内企业申报区级技改资金,扶持比例提高至15%。园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级、市级技改资金的,根据项目验收后企业获得实际扶持金额,区级财政再给予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项目申报)

  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项目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街镇、嘉定工业区、嘉定新城、菊园新区(以下简称主管街镇)负责项目的受理并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

  第七条(申报通知)

  区经委根据本区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年度申报时间、受理流程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申报条件)

  应用本办法的技术改造项目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纳入“嘉定区经委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库”;

  二、项目总投入500万元(含)以上,已竣工投产,其中设备投资占项目总投入的比例不低于60%,完成项目批准文件所列的主要建设内容,能够满足生产和使用需求;

  三、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中预计开工至完工时间,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四、项目建设所必需的立项、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齐全;

  五、项目已纳入“上海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第九条(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分为三个环节,项目初审、项目复审、项目终审。

  一、项目初审。区经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二、项目复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区经委召集区发改委、区科委、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召开意见征询会,会议通过的项目进入项目终审。

  三、项目终审。

  详见附件《嘉定区技术改造项目评审细则》。

  第十条(项目立项)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年度扶持名单,由区经委下达扶持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撤销)

  凡企业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撤销项目的情形,项目予以撤销。

  扶持项目撤销的,区经委、主管街镇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将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按原渠道退缴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市及本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扶持资金以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由区、镇两级按50%:50%共同承担,统一纳入区经委部门预算,由区财政局统一拨付后通过财力结算方式清算。

  下达年度扶持资金计划后,资金一般于次年一次性拨付至企业账户。

  第十三条(管理职责)

  区经委负责编制年度扶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保障。

  主管街镇负责组织、受理项目申报及项目管理等,配合区经委开展项目评审立项及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嘉定区技术改造项目评审细则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1年9月27日


附件:

嘉定区技术改造项目评审细则


  嘉定区技术改造项目评审工作,按照市、区两级相关政策精神,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

  评审依据市、区两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单项审计报告、项目环评等有关材料开展,主要就项目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技术先进性、价格公允性、经济合理性、环境影响等进行评审,对项目总投入范围进行认定,并进行现场验收。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公示。

  专家评审组一般由工程、技术、财务、环保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工程、技术、环保专家必须具备高级职称,财务专家必须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高级财会职称。

  评审流程包含四部分:

  一、项目总投入范围认定。

  由申报单位提供项目投资的有效购置发票、报关单等单据复印件。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投入范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工程

  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建筑工程和投资估算(不包括土地购置费用)。主要包括与申报项目实施相关的厂房、仓库、办公室等建筑物投资以及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基础设施及装饰油饰等工程投资,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等。需附总图。

  (二)安装工程

  安装工程内容和投资估算(不得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主要包括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和安装,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

  (三)设备、工具、器具购置

  包括建设单位或在企、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列出设备明细清单和价值。设备清单需要达到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尝试,包括设备名称、技术参数、型号规格、制造商、产地、价格、数量、国产/进口、使用能源类型、能源消耗水平、是否工艺专用设备等。对于重大关键设备(单个设备价值超过300万元的设备)需进行论证,并提供论证意见,包括设备名称、技术参数、必要性、拟选供应商、设备询价文件、环境影响、配套条件等。

  (四)其他投入

  软件,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软件购置费用;专利,用于技术改造的专利申请费用、专利许可使用费、专利技术引进费、专利技术转让费;试验,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委外检验检测费用;检测,设备各项检验检测费用、试制产品的各项检验检测费。

  (五)其他费用

  建设用地费。

  二、项目总投入价格核定。

  组织评审专家组就项目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技术先进性、价格公允性、经济合理性、环境影响等综合评审,完成项目核价、打分。

  (一)政策相符性评价。重点关注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技术改造扶持资金扶持范围,是否与嘉定区产业发展重点相符等。

  (二)技术先进性评价。重点关注申报项目采购设备及所建生产线的工艺技术水平,项目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合理性等。

  (三)价格公允性评价。重点关注申报项目采购设备及所建生产线相关价格的公允性,所购数量的合理性等。

  (四)经济合理性评价。重点关注申报项目资金筹措、财务状况和资金投入等。

  (五)项目环境影响核实。重点关注申报项目的工艺类产污设备是否纳入环评影响报告范畴等。

  三、专家组现场项目验收。

  区经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验收标准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最终确认项目投资内容。

  (一)验收条件

  1.项目按照资金申请报告的建设内容实施,已完成项目建设;

  2.项目所涉及的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并稳定试运行一定时间;

  3.具有技术改造项目审计经验的A类资质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4.项目资料齐全、完整。

  (二)验收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审计报告;

  3.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验收方式和内容

  项目验收采用会议评审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专家组对照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审计报告、项目环评材料,就项目是否已经完成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审核,对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作出整体评价,形成验收意见,第三方机构根据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并上报区经委。

  四、网上公示。

  验收通过的项目,在区经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取消扶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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