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清单和相关服务标准、规范(试行)的通知
沪民福发〔2016〕46号
各区民政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的要求,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等部门共同研究,梳理出42项适合失能老人的基本生活照料项目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项目,形成了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清单,并对应每个服务项目,制定了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聚焦失能老人
服务项目重点聚焦失能老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项目,着力解决失能老人的长期照护需求。
2.聚焦基本服务
结合本市的实际,从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服务提供能力出发,立足保基本、低起步,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拓展服务项目。
3.聚焦居家照护
以鼓励居家照护为导向,兼顾养老机构照护服务需要,支持家庭自我照护。
4.聚焦专业发展
坚持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明确护理服务人员的专业资质要求,引导长期护理专业化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清单适用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
三、项目分类
服务项目分为:基本生活照料和常用临床护理两类,共计42项护理服务项目内容(详见附件1)。基本生活照料主要包括与护理对象身体护理密切相关的项目,与生活环境相关项目暂不纳入;常用临床护理主要包括根据医嘱由执业护士完成的项目。
四、应用要求
服务项目需参照《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执行(详见附件2),护理服务人员按照相应的资质要求开展服务项目(详见附件3)。
五、风险防范
(一)护理对象发生病情变化,护理服务人员应告知其家属或/和监护人及时送医。
(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参加第三方责任险,用于保障其及护理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因发生意外和事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护理服务人员应当执行与自己资质相符的服务项目,医疗护理项目一般须在医生下达医嘱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护理服务人员执行。
服务清单和相关标准、规范,供第一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区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参照执行。试点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
1.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内容
2.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标准与规范
3.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及人员资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