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办规〔2021〕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社区日间照护服务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试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机构
由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纳入登记管理的、提供社区日间照护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经民政部门推荐自愿申请。试点期间,按照稳中求进、门槛不降低的总体工作要求,经评估后,满足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条件,达到提供长护险服务标准及规范要求的,与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服务协议,成为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日照机构)。
二、服务对象
评估等级为二至四级的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通过定点日照机构,享受符合规定的社区日间照护服务。
三、支付范围
定点日照机构参照《本市长护险服务项目清单和相关服务标准、规范》确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相关护理服务人员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日间照护服务,相关照护费用纳入长护险支付。
托位费、餐费、文化娱乐等其他费用不纳入长护险支付范围。
四、服务提供
定点日照机构应为服务对象提供持续性的护理及看护服务,并根据管理要求确保服务时长和质量。
服务对象在定点日照机构接受服务的频次为:评估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每周服务3天;评估等级为四级的,每周服务5天。
五、支付标准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照规定,与定点日照机构通过服务协议,约定社区日间照护服务的长护险支付标准。定点日照机构实际收费或服务价格低于约定的支付标准时,长护险基金按实予以支付。
对服务对象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社区日间照护服务的费用,长护险基金支付水平为85%。
六、服务管理
定点日照机构的服务配置应当符合《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行业规定,同时,提供满足长护险服务项目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及场所,以利于开展服务。定点日照机构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服务设施,最大程度为失能老人提供服务便利。
日间照护场所内的护理服务人员数量应满足服务需要,与服务对象的配比不少于1:8。护理服务人员应符合长护险相关职业资质要求并按照相应服务规程开展工作。
七、信息管理
定点日照机构除对外公示收费或服务价格外,应当及时向区级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收费或价格信息备案。
定点日照机构应做好服务对象的身份识别和服务确认记录,逐步引入生物识别和视频记录等管理手段。
定点日照机构根据服务对象对居家、社区和机构等不同服务形式的转介需求,做好信息变更。
八、其他
按照《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定点日照机构行业监管。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本市长护险试点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