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提高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提高养老护理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职〔2020〕20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
(一)培训实施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按规定取得本市养老护理员培训项目办学资质的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以下统称“培训实施机构”),可在本市开展养老护理员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
(二)培训报名签约。需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可在本市具有相关办学资质的培训实施机构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培训实施机构应在培训前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培训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收退费规则,以及违约责任等,并书面告知本市养老护理员培训评价相关规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和补贴政策等内容,由学员签字确认。
(三)培训组织实施。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培训计划,按本市民办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相关规定,在经认定的办学点组织开展培训,切实做好教学台账的建立、归档和管理,确保培训过程留痕迹、可追溯。根据本市职业培训网络管理要求,培训实施机构应在本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
二、关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一)评价范围。本市对完成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年龄在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居住、就业或就读的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目前认定等级范围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今后根据培训评价规模扩大和层次提升需要,认定范围将逐步覆盖到其他等级。
(二)评价申报。对纳入上述评价范围、符合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培训实施机构审核后,通过统一经办平台向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养老护理员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参加养老护理员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组织应做好对申报认定人员是否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复核工作。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接受个人申报。
(三)评价组织实施。养老护理员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参加技能等级认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评价结果确认。养老护理员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对评价合格人员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信息将纳入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三、关于技能提升补贴
(一)补贴对象。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实现在本市民政或卫生健康部门作为行业管理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护理机构(以下统称“养老护理机构”)中的养老照护服务岗位就业(含证书核发前已在岗)的人员,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补贴时应当仍在岗)。从业人员身份及在岗就业状态通过民政部门养老护理员信息管理系统核实,系统未能核实的由区民政部门核实后纳入系统,方可申请补贴。
(二)补贴标准。对符合上述补贴对象条件的人员,参照本市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规定的在职从业人员补贴标准,实行技能提升补贴。
(三)补贴申请。补贴对象可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人社”APP或前往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补贴时,补贴对象应处于上述从业人员身份状态。
(四)审核拨付。补贴对象提交补贴申请后,经其户籍(或居住)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通过并面向社会公示补贴发放信息,公示无异议的,补贴经费发放至补贴对象社保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本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五)资金渠道。养老护理员技能提升补贴经费参照本市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规定,从市级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列支。
四、监督管理
(一)培训实施机构应按照本市民办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办学资质,诚信规范开展教学,按要求配备师资队伍,落实授课计划,规范收退费管理,确保培训质量,接受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管和社会监督。培训实施机构应对学员做好培训评价相关规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的告知,因培训实施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培训实施机构承担。
(二)养老护理员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按照经备案的评价实施方案,确定评价内容,组建专家队伍,建设评价场地,有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严格把关评价质量,接受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管和社会监督。
(三)养老护理机构应按规定在本市养老护理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本单位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和维护,积极组织本单位养老护理员参加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纳入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政策范围。
(四)市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对养老护理员培训评价的质量监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市民办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培训实施机构的日常管理,对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培训实施机构和个人,按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市民政、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养老护理机构做好培训评价的组织发动工作,引导养老护理机构积极组织本单位养老护理员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持续提高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本市民政部门依托养老护理员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对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做好审核管理。
五、其他
(一)劳动者持有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技能水平评价证明的,可按本通知规定申报养老护理员中级工(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可再享受养老护理员初级工(五级)技能提升补贴。劳动者持有养老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参加同等级及以下技能等级培训项目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不可享受补贴。
(二)培训实施机构已具备养老护理员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培训项目办学资质的,可开展相应等级培训;其他等级的办学资质须按照规定重新申请,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取得。
(三)参加本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个人,在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须承诺申报材料均真实有效。一经查实申报材料为虚假伪造的,取消其考试资格及考试成绩,考核评价费及申报材料不予退还;已获证书的,对其所获证书作无效处理。
(四)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培训实施机构在2022年1月1日以后开班的(以本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开班日期为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原《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20〕263号)同时废止。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2022年起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安排的有关要求,在2022年1月1日以后支付的补贴经费从市级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