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民政局关于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镇):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4〕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本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现就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调整
(一)市级补贴对象及标准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其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经济困难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及享受相应的养老服务补贴。
1、照护一级的困难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1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88元;
(3)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5元;
(4)上述第2、3类对象中,无子女的老年人或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再增加第1类对象标准的20%。
2、照护二级至四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调整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36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740元。
3、照护五级至六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调整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74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444元。
(二)区级补贴对象及标准
1、本区户籍、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为照护一级至六级、月养老金低于800元/人调整到月养老金低于1200元/人的原存量区级扩大低收入对象;
2、本区户籍、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为照护一级、月收入高于低收入标准、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75-79周岁的区级扩大对象;
3、2018年存量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转入长护险服务后享受区级服务时间补差对象。
区级补贴标准按照市级补贴标准执行。
二、相关事项
(一)享受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社区托养服务、入住养老机构,以及在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中增设补助的相关规定享受“照护补助”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各街道、镇督促服务机构根据调整后的标准完善服务项目与服务计划,提高服务质量。
(三)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形式、资金渠道、工作要求等事项,按《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3]8号)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街道、镇要高度重视,结合相关保障待遇制度实施,认真落实政策。
(二)规范操作。各街道、镇要进一步规范服务机构的遴选机制,通过招募、招标等方式确定专业化服务机构。
(三)严格管理。各街道、镇要建立规范的补贴经费使用监管制度,准确填报和及时维护信息系统数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的下拨、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四、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