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退役军人规〔2023〕1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本市自2006年8月起,建立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差额补助制度,为部分低收入优抚对象提供了生活保障。为进一步规范“三属”差额补助发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本市户籍(或抚恤关系在本市)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补助条件。超过退休年龄且收入水平低于相应定期抚恤金标准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其中:
1.超过退休年龄是指:
(1)按规定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2)按规定不能或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且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2.收入水平是指:
(1)各类养老金、共享费以及政府部门发放的各类定期抚恤、补助等固定收入的合计。政府部门发放的各类定期抚恤、补助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护理费;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生活补助;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部分企业复员干部生活困难补助);军休干部共享费、遗属生活补助费;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
(2)免于计入固定收入范围包括: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慰金;老年综合津贴等。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每年调整一次,以每年12月本市“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基准,与补助对象当月收入水平之间的差额,作为下一年度“三属”差额补助的月补助标准。
二、补助申请审核
(一)补助申请。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遗属身份证明、养老金和其他固定收入证明等材料。
因养老金、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等发生变化,停止享受“三属”差额补助的优抚对象,如再次符合补助条件的无需再次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但需提供养老金和其他固定收入证明。
(二)审核拨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受理并初审后,通过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系统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通知街道(乡镇),并为申请人办理相关发放手续。补助经费发放至申请人优待证、社保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申请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
(三)资金渠道。“三属”差额补助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区财政承担。
三、补助的发放
(一)“三属”从被首次批准享受“三属”差额补助当月起,由户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规定予以补助;对因养老金、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等发生变化,再次符合申领差额补助条件的“三属”,从下年度1月起计发。
(二)“三属”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跨区迁移的,应同步转移抚恤关系。经迁入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同意后,其当月“三属”差额补助由迁出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从下一个月起由迁入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补助断发的,不再补发。
(三)“三属”因户籍迁出本市、变更国籍等不再符合相应条件或者死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从下一个月起停发“三属”差额补助。“三属”因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从下年度1月起停发。
(四)申请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户籍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后,中止其“三属”差额补助。当事人在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需恢复“三属”差额补助的,应重新办理相关申领手续,并提供相应判刑、减刑及刑满释放、假释、假释考验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等有效法律文书。
四、监督管理
(一)抓好贯彻落实。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将“三属”差额补助作为关心关爱“三属”的重要举措,抓好工作落实。
(二)推进“一网通办”。优化补助申领业务流程,推进申请、审核、拨付等环节全程网办。申请材料可以通过数据资源平台实时互通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交。
(三)规范资金审核拨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补助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审核拨付补助资金,加强对重点环节、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依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系统、资金监管平台,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全流程全过程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全程留痕。
(四)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三属”补助资金申请、拨付过程中,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已核拨的补助经费予以追回。
五、其他
(一)享受差额补助的“三属”,可享受本市临时价格补贴、节日补助。
(二)享受差额补助的“三属”死亡的,不增发6个月差额补助。
(三)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照执行。
其中享受差额补助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六、附则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本市已发布的相关规定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