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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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房屋管理局、残联: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本市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实际,围绕经济扶助、养老服务、医疗服务、精神慰藉等方面,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元关爱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帮扶保障政策、制度和服务项目,尽最大努力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问题,不断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水平。

  二、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各区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做好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资金预算、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等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所需资金,由特别扶助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具体由区政府确定。

  三、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服务

  (一)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1.优先落实签约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重点对象,优先签约、优先服务。各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要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特殊家庭成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联动机制,及时将特殊家庭成员名单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帮助特殊家庭成员落实签约服务,扩大签约覆盖面,实现应签尽签。

  2.加强健康管理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开展主动健康指导,根据特殊家庭成员的健康服务需求,家庭医生应每季度至少主动联系一次签约的特殊家庭成员,通过面对面、电话、社交软件、互联网平台等多种形式,提供针对性健康指导与干预。

  (二)提供优先便利的医疗服务

  1.设置提示标志。本市各级医疗机构要在普通门诊挂号窗口等适当位置设置“计生特扶对象优先”的提示标志,加强对医疗机构窗口服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宣传培训,使其了解掌握国家和本市有关特殊家庭成员的就医便利服务政策。

  2.落实优先便利服务。特殊家庭成员在本市各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时,凭《上海市计生特别扶助对象就医便利卡》或者电子证照,享受优先挂号、就诊、转诊、化验、检查、取药、收费等优先便利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安排医务社工、志愿者等人员,为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就医引导、陪诊等服务。对慢性病患者开具处方时首选基本药物,按规范开具长期处方、延伸处方。

  3.提供规定项目的免费体检。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各区对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年提供一次规定项目的免费体检。

  4.提供医疗帮扶。逐步推进实施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在医疗机构门诊、住院以及大病救治等方面的帮扶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医保、财政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援助服务

  各区卫生健康部门、乡镇、街道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以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援助服务项目:

  (一)“一键通”援助服务项目。对于符合条件的特殊家庭,按照自愿原则,依托公共服务平台、第三方服务机构等资源,提供“一键通”援助服务,逐步扩大覆盖面。服务内容包括紧急救援指导、信息咨询、代叫服务、电话关怀等免费基本项目服务。

  (二)定期探访关爱服务项目。开展全面摸底排查,了解掌握特殊家庭的基本情况以及接受探访关爱服务的意愿情况。依托联系人制度、第三方服务机构等资源,在坚持个人自愿的前提下,以实际需求为导向,分类提供探访关爱服务。通过定期探访,及时了解掌握特殊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衣食住行、居家安全等情况,根据实际需求,开展关爱服务。建立完善探访关爱服务机制。

  (三)代理服务项目。对于符合条件的特殊家庭成员,按照自愿原则,委托有关公益机构或者第三方服务机构,依法代办入住养老院、就医陪护、入住医院(出院)等事务。

  (四)心理健康服务项目。充分依托和利用现有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第三方心理健康专业服务机构等资源,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的特点和不同情况,以需求为导向,提供分类别、综合性、多样化和专业化的心理健康服务,主要服务项目包括心理健康促进、心理检测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

  五、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收养子女等服务

  (一)优先养老服务。各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特殊家庭养老服务,对于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的人员,优先提供以下服务:优先上门评估,并在居家上门照护、社区日间照护等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中优先安排。对独居老人,优先提供社区关爱服务并纳入老龄部门独居老人关爱服务。对长护险待遇享受对象,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关心关爱行动。经评估后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条件的,发放补贴。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符合相关标准的,优先提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优先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优先获得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

  (二)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对特殊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等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对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行“应保尽保”;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及时配租。

  (四)优先收养子女。本市失独家庭符合收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品行端正,且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在申请收养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时,在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基础上,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照顾。根据拟被收养未成年人需求情况,在同一时间段内提出申请的国内收养家庭中,优先考虑本市失去生育能力的中年失独家庭,优先配对进行收养评估。收养评估合格的,按照规定进入收养登记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五)身后事办理。凡本市特殊家庭成员至少一方为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或医学认定身患危重疾病不能逆转的,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可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授权委托本市殡仪单位对身后事进行安排和处理,签订协议明确有关事项、费用等内容,并确定监护人或监督人及其职责,解决身后之忧。对于特殊家庭成员死亡的,符合条件者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

  六、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

  (一)完善“双岗”联系人网络。各乡镇、街道要全面了解掌握本辖区内的特殊家庭情况,为每户特殊家庭确定“双岗”联系人,其中1名为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联系人,1名为村(居)委联系人。要建立“双岗”联系人名册,明确联系方式,及时维护更新,畅通联系渠道。

  (二)完善电子档案。及时了解掌握特殊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健康状况、生活状态、主要困难等情况,认真填写《上海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手册》,并建立电子档案,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三)加强经常联系。“双岗”联系人要通过登门走访、电话联系、网络沟通等多种方式,与特殊家庭保持经常性联系,宣传扶助关怀政策和服务项目,及时了解和反映特殊家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排忧解难。

  七、深入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暖心行动”

  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计生协会以及乡镇、街道要积极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暖心行动”。各乡镇、街道要通过整合资源、共建共享等途径,依托社区服务中心、邻里中心、老年人活动场所等,建立“暖心家园”,做到标识统一、规范管理、温馨服务。要按照“小型、分散、多样、就近、自愿”的原则,结合实际,组织特殊家庭成员开展形式多样、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要组建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志愿者队伍,组织动员基层计生协会员、志愿者、爱心人士等与特殊家庭成员结对,保持经常联系,开展“一对一”或者“多对一”帮扶。要建立完善特殊家庭走访慰问制度,在特殊家庭发生意外、重病、受灾、亡故等重大情况时,及时开展走访慰问。逢春节、中秋等重要传统节日,要通过适当方式开展慰问和关怀工作。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卫生健康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结合实际,按照各自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加强领导、协调和推进,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区要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所需经费,确保扶助关怀项目顺利开展。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督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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