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本次出台的《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背景是什么?
2017年印发的《静安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已到期。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工作,加强征地养老人员的社会保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出台的《办法》和之前的有什么区别?
根据市相关文件要求,本次出台的《办法》与2017年相比,主要在适用对象、相关部门职责、保障待遇组成、经办服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
三、涉及调整的内容具体有哪些?
内容 |
政策修订前后对比 |
目的和依据 |
修订依据调整为: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 |
基本原则 |
无修改 |
适用对象 |
将“彭浦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在册征地养老人员”修改为“区级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
工作职责(原管理部门) |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原区发改委、区规土局、区公安局、区新闻办等部门调整为区医保局、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并明确各自工作职责。 |
保障待遇组成 |
本区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按照下列项目组成:生活费;医疗费报销;节日补助费;遗属待遇(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经区政府同意的其他待遇。 |
生活费 |
区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调整将根据市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制定。 具体办法的制定将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彭浦镇协商,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
医疗报销费 |
报销标准无修改。医疗费报销由彭浦镇审核后,报区经办机构通过后,于次月划入征地养老人员账户。 |
节日补助费 |
费用标准无修改。节日补助费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彭浦镇协商,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
遗属费(原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 |
将原“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调整为“遗属费”,相关标准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标准执行 |
资金管理 |
删除“专户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
附则 |
明确了《办法》有效期和有关说明。 |
其他修改的地方:删除了原“第十一条 经办服务”的内容。 |
四、本次《办法》调整中,涉及的工作部门和相关职责有哪些?
为保证我区征地养老工作平衡有序,在工作职责方面,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做好征地养老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资金的保障。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征地养老医疗费报销工作的指导。
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征地养老业务的管理、指导和审核,是征地养老的区级经办机构。
彭浦镇人民政府负责征地养老人员发放项目、发放标准等内容的核实、编制和报送工作。
五、关于账户和资金管理是怎么进行的?
区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加强对资金监督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定期进行专项资金审计,确保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