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737号(经济发展类038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9-08-09 来源:市政府建议提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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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恩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打造长三角地区产权共同市场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支持打造长三角地区产权共同市场

  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建议,对于产权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打造长三角地区产权共同市场的时机和条件已基本成熟。

  中国产权市场应经济体制改革大潮而生。它以服务国资国企改革为重点,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促进国有资本有序流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防止国资流失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30年来,产权市场发展迅速,实现了从单一国有产权交易平台向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转变。打造长三角地区产权共同市场,是贯彻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具体举措,有利于发挥价值发现功能,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协同发展。

  二、重视长三角区域内产权市场建设存在差异

  经过20多年的发展,长三角区域内集中了一批交易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且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产权交易机构。长期以来,借助地缘优势,产权交易机构间开展了一系列项目合作、交流研讨等活动,共同发起成立了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在统一信息发布、交易规则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为打造长三角地区产权共同市场奠定了一定基础。

  但是,通过调研和走访苏浙皖三省发现,长三角区域内产权市场建设步伐不一致,各产权交易机构在机构性质、市场规模、运营模式、服务水平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

  一是市场布局不合理。目前除我市外,其他三地都存在省内产权市场布局分散的问题,除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外,长三角区域内地市级产权交易机构合计二十余家,规模大小与服务能级参差不齐,大都局限于区域性业务,区域壁垒明显,市场活跃度不高,价格发现功能不强,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二是运营模式不一致。组织形式方面,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国有多元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多种形式并存。其中,我市产权交易机构为国有独资企业,江苏省产权交易机构为事业单位,浙江省产权交易机构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安徽省产权交易机构为国有多元企业。业务模式方面,既有实行会员代理制的,也有直接组织交易的。业务范围方面,除传统国有产权外,还涉及知识产权、金融产权、农村产权、碳排放权等多要素品种和领域。

  三是监管体制不明确。目前产权市场存在多头监管和监管职能交错重叠现象。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受国务院国资委监管;国有产权作为公共资源,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以及合规运营受证监会牵头的“清整联办”监管。

  三、共同努力打造长三角地区产权共同市场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我市将联合苏浙皖三省并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共同努力打造长三角区域内产权共同市场。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三省一市产权市场主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区域内产权市场信息互联互通,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和披露制度,实现联网交易。鼓励产权交易机构通过项目协作、会商交流等开展业务合作和良性竞争,实现互利共赢,协同发展。

  二是推动三省一市域内产权交易机构的整合。协同多方力量,推动三省一市各自开展域内产权交易机构整合工作。以各省产权交易机构为基础,整合省内各类产权交易机构,统筹兼顾职能调整、人员安置等问题。

  三是推动长三角地区产权市场整合。在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下,结合地方意愿,形成并实施长三角区域产权市场深度整合方案,推动以国有产权为主的各类要素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实现优化配置,更好地服务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

  感谢您对长三角地区产权市场发展的关注,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予以监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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