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各区财政局:
2019年底,本市开始试点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工作,2022年已建成供应主体多元、网点覆盖各街镇的租赁服务体系。为了不断满足老年人、残疾人和伤病人多层次、多样化的租赁服务需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2〕1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租赁服务运行方式
本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通过政府支持、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方式,引导各类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专业机构开展社区租赁服务,推进服务主体多元化、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
(一)租赁服务对象
本市有阶段性康复辅助器具使用需求的老年人、残疾人和伤病人均可按需申请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租赁产品目录
市民政局发布《上海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试点)产品供应商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明确租赁产品的名称、型号及租赁服务价格。《产品目录》的产生需经过企业自愿申报、相关资质审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程序,并根据产品更新、需求变化等适时调整优化产品目录。
(三)租赁服务点
本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点原则上设在街道(乡镇)的综合为老服务中心,也可以因地制宜设在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场所。
(四)租赁服务机构
各区民政局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方式,以区为单位选择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租赁服务机构”)统筹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也可以指导街道(乡镇)遴选租赁服务机构承接租赁服务。选择确定租赁服务机构应当与其签订协议书,对履行职责等事项作出约定,包括租赁服务对象信息核实、需求确认、送货上门、协助申请租赁补贴、指导辅具使用、相关知识培训等。
租赁服务机构按协议约定具体负责租赁服务点的运营管理,开展租赁服务工作。租赁服务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专业服务人员,其提供的康复辅助器具含有医疗器械的,还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中明确的资质、能力等要求。
(五)租赁服务需求提出
申请人可以通过一网通办、随申办等方式在线提出租赁服务需求,也可以前往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点办理,行动不便的,可以请亲属、租赁服务机构、养老顾问、康复辅助技术咨询师等代为办理。
(六)租赁服务需求确认
租赁服务机构收到相关需求后,经与申请人联系核实,可以提供租赁服务的,应当订立合同,经申请人签字、租赁服务机构签章后生效。
(七)提供上门服务
租赁服务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为申请人提供租赁产品送货上门、调试安装、使用指导等服务。
二、租赁服务政策支持
(一)补贴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老年人,租赁《产品目录》中的康复辅助器具且单次租期为2个月或者3个月的,可以申请租赁服务补贴。
1.75周岁(含)以上人员;
2.60~74周岁(含)经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具有二级及以上照护等级的人员;
3.60周岁(含)以上低保、低收入人员。
(二)补贴标准
75周岁(含)以上和60~74周岁(含)二级及以上照护等级的老年人,补贴金额为《产品目录》中租赁服务价格的50%;低保、低收入老年人,补贴金额为租赁服务价格的70%;每人每年补贴最高限额3000元。
(三)补贴申请与审核
符合补贴条件的,租赁服务机构登录上海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管理平台,在线上传补贴申请材料;根据《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要求,经管理平台数据比对符合补贴资格的,免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区民政局在街道(乡镇)核对的基础上,根据申请人的户籍、年龄、经济状况、照护等级等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四)补贴形式
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的补贴金额,租赁服务机构不向申请人收取。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各区民政局负责拨付补贴资金给租赁服务机构。
(五)资金保障
本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所需项目资金,由市级残保金列支,纳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采取年初预算、年末清算的方式。
年度预算资金下达以后,市民政局拨付首次补贴资金;年底根据各区租赁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结算。
三、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相关政策和规范,指导、监督规范各区开展租赁服务。
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租赁服务组织实施、补贴审核与结算、租赁服务宣传推广等工作。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打造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示范点、展示间等方式,向服务对象及其家属展示推广康复辅助器具。
市、区民政局负责租赁服务补贴资金的落实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督管理
市、区民政局加强对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监督管理制度。
区民政局通过入户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每年按照不少于补贴对象30%的比例开展抽查,查看租赁服务工作开展的规范性、补贴对象是否符合条件等,发现问题的及时纠正。市民政局每年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
租赁服务申请人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租赁服务补贴的,区民政局应当责令其退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租赁服务机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补贴,以及违反规定开展租赁服务的,区民政局应当责令其退回非法获取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补贴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民政部门要细化资金审核发放程序,严格按规定管理补贴资金,健全补贴发放台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支出合理、相关财务凭证等材料完备。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