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规〔201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1日
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现就来沪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等,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完善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制度。
二、具体安排
(一)学前教育阶段
由各区教育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本区适龄随迁子女入园具体规定。区教育部门可依据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期限,或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办理灵活就业情况等条件,在妥善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幼儿入园的基础上,统筹安排适龄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二)义务教育阶段
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的,其适龄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可向《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居住地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各区教育部门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配置情况,统筹安排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三)高中阶段教育
1.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随迁子女,可在《上海市居住证》登记所在区或就读学校所在区,参加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
2.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的人员,其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3年初中教育的,可参加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四)高等教育阶段
1.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参加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可在本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连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3年,其子女为本市高中阶段毕业生的,可在本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2.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的人员,其随迁子女参加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并具有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的,可选择在本市参加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和“三校生”高考(专科层次);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的人员,其随迁子女参加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或“三校生”高考(专科层次),并具有高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的,可参加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考试。
三、实施保障
(一)市教育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年度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细则,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的权益。各区教育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年度招生政策,结合区域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本区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具体招生操作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二)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上海市居住证》证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和积分等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本市灵活就业登记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来沪人员及时办证、参加社保、办理积分和登记。
(三)各区政府在加强人口综合管理和服务的同时,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确保工作平稳有序。
四、施行时间
(一)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本实施意见施行后,《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同时停止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