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规〔2021〕3号
各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考试招生综合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上海市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沪委发〔2021〕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8〕1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要求,市教委修订了《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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