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静安区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贴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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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静安区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贴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中小企业的发展,降低融资成本,营造我区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现制定了《静安区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贴费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1日

静安区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贴费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 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二十七条”)等文件精神,按照《静安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合作联动,进一步营造我区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着力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根据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扶持范围

  扶持范围为登记注册、税收户管地在静安区的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符合本区“十三五”规划的产业。积极引导中小企业进入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大力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等手段向高端化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发展层次与发展质量,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广阔、全面的创新发展空间,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本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扶持内容

  (一)担保贷款的担保费的补贴

  (二)担保贷款的部分利息的补贴

  政策性担保是指上海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上海市财政局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公司以及区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平台提供的贷款担保。

  每户企业只能选择一家政策性担保平台,享受财政贴息贴费政策。

  三、扶持标准

  (一)担保费补贴

  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1.5%,担保费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利息补贴

  1、科技创新型企业,包括:

  (1)获得高新技术认证的企业

  (2)“专、精、特、新”企业

  (3)“科技小巨人”企业

  (4)当年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成果奖称号的企业

  (5)获得双软认证的企业

  (6)高新技术成果转换的企业

  (7)获得其他相关认证、且相关认证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按最高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50%的部分进行补贴,具体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

  2、其他企业按最高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20%的部分予以补贴,具体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

  四、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

  (二)依法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三)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资信情况良好。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五)财务会计核算规范。

  (六)已归还全部银行贷款,且在归还贷款后的一年以内。

  五、申请材料:

  区财政局负责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企业须在按期归还贷款后的一年内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贷款用途的情况说明。

  (三)担保费发票与担保费支付凭证。

  (四)支付银行的利息单。

  (五)借款凭证与还款凭证。

  (六)借款合同。

  (七)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成果奖称号的相关证明。

  (八)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证明。

  (九)获得技术发明专利的相关证明。

  (十)企业上两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最近年度所得税清算表。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不予支持的情况

  (一)未提交财政部门要求的财务报告以及相关资料。

  (二)逾期归还贷款或无法归还贷款。

  (三)企业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其他有关不予支持的事项。

  七、附则

  (一)对既适用国家、上海市的相关政策的规定,又适用本实施办法的,一律先执行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相关的财政扶持资金。

  (二)本实施办法实施以后,有关财政贴息贴费的相关标准,以本实施办法为准。本实施办法如遇到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以国家或上海市政策为准。

  (三)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四)审核、拨付流程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五)本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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