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浦镇集中建设区外建设用地减量化项目验收及后续管理制度(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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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浦镇集中建设区外建设用地减量化项目验收及后续管理制度(修订)

周府〔2022〕27号

  为进一步规范周浦镇集中建设区外建设用地减量化项目验收及后续管理,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市<关于做好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浦农业农村委(2020)188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减量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17)227号相关规定,对《周浦镇集中建设区外建设用地减量化项目验收及后续管理制度》(周府(2020)96号)进行修订,明确复垦后土地的相关接收单位、管理单位及其职责,完善周浦镇集中建设区外建设用地减量化项目验收及后续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一、复垦项目施工要求

  所有新立项对拟开垦为耕地的一般整理复垦项目和减量化复垦项目,其地表房屋拆除后应将埋入地下的基础部分全部挖出,建筑残渣应集中外运至符合要求的外运点位。

  禁止将拆房垃圾、河底淤泥、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复垦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采用客土进行回填或充填的,需提供其土壤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调查机构检测合格的报告,作为该项目耕地确认的依据。

  复垦后,应确保地块基本平整,新增耕地的有效土层厚度在50cm 以上,耕作层厚度在30cm 以上。有效土层及耕作层中,不得含树根、砖头、瓦砾、混凝土块等建筑残渣及杂物。

  二、水土监测要求

  所有新立项的对拟开垦为耕地的一般整理复垦项目和减量化复垦项目要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三方调查机构必须具备在有效期内的 CMA(中国计量认证/认可)和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资质,并对调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凡不具备上述认证资质的机构,自本文件印发生效起不得在浦东新区周浦镇范围内承接有关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调查时,应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及《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并根据新区统一格式出具调查报告书。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纳入黑名单,不得参与浦东新区周浦镇复垦项目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根据水土监测结果,若发现回填或充填的土壤不合格,土壤含有污染且质量不高,由复垦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合格为止,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工程款,整改后需重新进行水土监测工作直至合格,相关重新监测的费用由施工单位一并承担。

  三、项目验收

  减量化地块完成清拆及土地复垦围网工程实施完毕后,由镇规建办牵头组织镇级自验,规建办、经济发展办、财政所、建管中心、周浦规土所、相关行政村等部门组成镇土地减量化工作验收小组,按立项范围和减量化相关要求对清拆复垦项目进行验收,根据相关验收标准对现场及内业资料核查通过后,各部门在自验清单上签字确认,通过镇级验收。

  镇级验收通过之日起,未经水土监测和区级验收合格前,由地块所属行政村负责日常管理看护工作。各地块不得擅自进行耕种(特别是种树、种林)、造景、堆土、堆物等,若产生违规现象,由地块所属行政村承担相应责任并落实整改。

  镇规建办会同规土所负责办理外业测绘申请、验收材料提交、产证灭失、水土监测委托等相关后续工作。

  四、复垦后土地移交

  减量化地块验收批复后,由规建办凭验收批复文件和水土监测结论,同经发办签订移交签收单,完成地块现状移交接管。

  自接管之日起,由经发办负责做好土地流转、拨付流转费等相关工作,镇规建办、镇规土所、各相关行政村为监督单位。

  其中,集体土地减量化复垦后,原有使用权注销,土地所有权仍为所属集体所有,土地用途调整为集体农用地(耕地)。

  国有土地减量化复垦后,原有使用权注销,报区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土地用途调整为国有农用地(耕地)。

  五、用途管控

  经发办根据水土监测结果,做好土地用途管控工作,禁止发生土地抛荒等现场,具体要求如下:

  1、水土监测合格地块。(1)地块符合农业耕种条件,应该组织开展农业生产;(2)地块不符合农业耕种条件,应进行农业设施设置,相关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

  2、水土监测不合格地块。该类地块暂不得作为耕地进行验收,可进行土壤修复并经重新调查后符合标准的,方可作为新增耕地验收。

  如发生实际用途与上述规定不符的行为,由经发办负责落实整改;涉及场地硬化、建造房屋等行为,由镇五违办按违法用地查处。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周府(2020)96号文作废。

  浦东新区周浦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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