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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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商委规〔2022〕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2年1月26日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承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国家战略使命,加快新区航运要素集聚和转型升级,打造良好航运产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增强浦东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区的全球影响力,根据《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浦东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航运企业和机构,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包括新落户航运企业和机构、现有航运企业和机构。

  新落户航运企业和机构,是指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在浦东新区设立的航运企业和航运功能性机构。

  现有航运企业和机构,是指2021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航运企业和航运功能性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航运企业,是指从事水路、航空、铁路、公路相关的港口场站运营管理、运输工具的研发设计维修和营运、货物运输、物流、供应链管理以及配套增值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所称航运功能性机构,是指航运行业内具有稀缺性、引领性、权威性,对浦东新区加快建设辐射全球的航运枢纽、提升整体竞争力和影响力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行业组织及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是指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进行的综合考核评定。

  第五条  新落户航运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可获得落户奖励。

  第六条  新落户航运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第七条  新落户航运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根据其等级规模,可获得落户奖励。

  第八条  新落户航运企业和机构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人才奖励。

  第九条  鼓励现有航运企业和机构转型升级、扩大规模。

  现有航运企业,经认定或复核,根据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现有航运企业和机构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或复核,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人才奖励。

  第十条  附则

  (一)对既适用上级政策相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对象在选择区级不同类型的财政扶持政策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或同时享受。评定企业综合贡献奖励时要对已享受的区级落户奖励作相应扣除。

  (二) 本办法自2022年2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5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本办法由浦东新区商务委、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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