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 文件编号:
- 沪档规〔2022〕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2-05-25
- 施行日期:
- 2022-06-01
正文
份 号
秘 级
上海市档案局
沪档规〔2022〕1号
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各区档案局: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以及《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经2022年5月25日我局第十三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重新发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止。原《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以及《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档〔2017〕2号)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档案局
2022年5月25日
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档案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档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市和区档案主管部门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条 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档案违法行为的;
(二)档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档案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档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初次实施档案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或者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清单,由市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档案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档案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档案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档案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档案主管部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档案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涉及档案馆重要、珍贵馆藏档案的;
(二)违法行为涉及档案数量较大的;
(三)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两年内已经发生过档案违法行为或者被约谈过的;
(五)妨碍档案行政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的;
(六)瞒报档案安全事故的。
第十条 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根据主要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二条 本市市和区档案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未列入本规则的行为或者情形,根据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参照本规则以及《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上海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止。原《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以及《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档〔2017〕2号)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档案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适用情形 | 处罚种类 | 罚款幅度 | ||
单位 | 个人 | 档案服务企业 | ||||||
1 | 单位或者个人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或者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第一项、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 从轻 | 非重要、珍贵档案,并主动追回 | 警告,并处罚款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 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
一般 | 非重要、珍贵档案 | 警告,并处罚款 | 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 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 | |||
从重 | 重要、珍贵档案,数量较大或者情节严重 | 警告,并处罚款 |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
2 | 单位或者个人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或者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第二项、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 从轻 | 危害后果轻微 | 警告,并处罚款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 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
一般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并处罚款 | 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 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 | |||
从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警告,并处罚款 |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
3 | 单位或者个人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或者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第四项、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 从轻 | 危害后果轻微 | 警告,并处罚款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 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
一般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并处罚款 | 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 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 | |||
从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警告,并处罚款 |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
4 | 单位或者个人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第三项、四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 从轻 | 非重要、珍贵档案,并主动追回 | 警告,并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 -- |
一般 | 非重要、珍贵档案 | 警告,并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 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 | |||
从重 | 重要、珍贵档案,数量较大或者情节严重 | 警告,并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
5 | 单位或者个人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第五项、四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 从轻 | 非重要、珍贵档案,并主动追回 | 警告,并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 -- |
一般 | 非重要、珍贵档案 | 警告,并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 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 | |||
从重 | 重要、珍贵档案,数量较大或者情节严重 | 警告,并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
注:1、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裁量基准中所称“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