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文件编号:
沪档规〔2022〕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2-05-25
施行日期:
2022-06-01

正文


份  号

秘  级

上海市档案局

沪档规〔2022〕1号

 

 


上海市档案局关于修订并重新发布《上海市

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各区档案局: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以及《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经2022年5月25日我局第十三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重新发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止。原《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以及《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档〔2017〕2号)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此页无正文)





档案局

 


 


上海市档案局

2022年5月25日

 

 

 

 

 

 

 

 

 

 

 

 

 

 

 

 

 

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档案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档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市和区档案主管部门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条  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档案违法行为的;

(二)档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档案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档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初次实施档案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或者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清单,由市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档案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档案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档案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档案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档案主管部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档案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涉及档案馆重要、珍贵馆藏档案的;

(二)违法行为涉及档案数量较大的;

(三)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两年内已经发生过档案违法行为或者被约谈过的;

(五)妨碍档案行政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的;

(六)瞒报档案安全事故的。

第十条  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根据主要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二条  本市市和区档案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未列入本规则的行为或者情形,根据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参照本规则以及《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上海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止。原《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以及《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档〔2017〕2号)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档案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情节

适用情形                                   

处罚种类               

罚款幅度

单位        

个人

档案服务企业

1

单位或者个人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或者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第一项、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从轻

非重要、珍贵档案,并主动追回

警告,并处罚款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一般

非重要、珍贵档案

警告,并处罚款

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

从重

重要、珍贵档案,数量较大或者情节严重

警告,并处罚款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

单位或者个人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或者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第二项、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从轻

危害后果轻微

警告,并处罚款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警告,并处罚款

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

从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警告,并处罚款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

单位或者个人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或者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第四项、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从轻

危害后果轻微

警告,并处罚款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警告,并处罚款

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

从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警告,并处罚款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4

单位或者个人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第三项、四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从轻

非重要、珍贵档案,并主动追回

警告,并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

一般

非重要、珍贵档案

警告,并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从重

重要、珍贵档案,数量较大或者情节严重

警告,并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5

单位或者个人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第五项、四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从轻

非重要、珍贵档案,并主动追回

警告,并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

一般

非重要、珍贵档案

警告,并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从重

重要、珍贵档案,数量较大或者情节严重

警告,并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注:1、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裁量基准中所称“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档案。



 

  

 

 

 

 

 

 

 

 

 

 

 

 

 

 

 

 

                                                               

 上海市档案局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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