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沪震规〔2022〕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2-02-17
施行日期:
2022-03-01

正文


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地震安全性评价

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超限高层建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新建超限高层建筑有针对性地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条 建筑高度在200米(含)以上的超限高层公共建筑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 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对超限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核提规划条件和审核设计方案时,应就抗震设防要求征询市地震局的意见。

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超限高层建筑,市地震局应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完成,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单位实施,并出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编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技术审查费用由地震部门承担。

第六条 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七条 超限高层建筑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市地震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单位应按照市地震局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八条 在已经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内,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应根据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不再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但需报国家审批以及不适用于原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成果的除外。

第九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时,应同时满足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 应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超限高层建筑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计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在进行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不予通过。

第十一条 市地震局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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