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特大桥梁、发射塔、 高层建筑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沪震规〔2022〕2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2-02-21
施行日期:
2022-03-01

正文

上海市特大桥梁、发射塔、高层建筑

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监测地震对本市特大桥梁、发射塔、高层建筑影响,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特大桥梁、发射塔、高层建筑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下列新建建设工程应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一)跨江、跨海的单孔跨度150米(含)以上的桥梁;

(二)建筑高度100米(含)以上且抗震设防类别为重点设防类(含)以上的发射塔;

(三)建筑高度200米(含)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

第四条 新建建设工程需要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规划资源部门应在核提规划条件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征询市地震局意见,并将地震部门的意见纳入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条件。

第五条 鼓励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设计、采用的设备和软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地震观测系统规范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市地震局应对其设计、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强震动监测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将设计方案等技术资料报市地震局备案。

第七条 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运行责任由工程项目的所有人或管理单位承担,建设费用和运行维护费用应列入工程建设预算和管理维护预算。

第八条 强震动监测设施建成后,可委托给专业单位负责运行和管理。

第九条 强震动监测设施建成后应始终保持正常运行。

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受到影响时,其管理单位应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向市地震局实时传输地震监测信息和观测数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范围内的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参照新建建设工程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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