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楼宇和空间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黄经委规〔2021〕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09-06
施行日期:
2021-10-05

正文

关于印发《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楼宇和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楼宇和空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经济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黄浦区委宣传部

               

 

 

上海市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

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23


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楼宇和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载体发展能级和水平,根据《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管理办法》(沪文创办〔2020〕28号)《黄浦区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黄委发〔2018〕12号)相关规定,以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创意产业楼宇和文化创意产业空间的申报、认定、评估及相关管理工作。

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以下简称“文创园区”)是指在黄浦区范围内,依托一定物理空间载体,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对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楼宇(以下简称“文创楼宇”)是指在黄浦区范围内,依托楼宇作为物理载体,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色楼宇。

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空间(以下简称“文创空间”)是指在黄浦区范围内,依托相对集中的物理面积,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空间。

第三条(工作机制)

在市文创办的业务指导下,黄浦区的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和文创空间的标准制定、认定和评估工作由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创办”)区委宣传部经委共同负责,由区文创办授牌颁证,并择优推荐申报市级文创载体。

建立黄浦区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和文创空间建设发展协调机制,由区文创办牵头,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加。成员单位就发展规划、标准制定、认定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建立沟通渠道,并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参与推荐、认定和指导产业发展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文创园区认定条件)

文创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符合黄浦区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建筑、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历史建筑保护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在7000平方米以上;园区内的商业配套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园区完成建设改造,入驻率达到70%以上。

(三)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定位,产业门类符合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拥有一个或若干个主导产业门类,主导产业门类的企业应占园区可出租面积(不包括园区内的商业配套)的70%以上;主导产业应主要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

(四)有健全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招商、运营管理以及相关统计工作;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园区内企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第五条(文创楼宇认定条件)

文创楼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楼宇以独栋的楼宇作为主体,符合黄浦区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建筑、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历史建筑保护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楼宇具备一定的建筑规模,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楼宇完成建设改造入驻率达到70%以上

(三)楼宇具备鲜明的产业导向及定位,产业门类符合本市文化创意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拥有一个或若干个主导产业门类,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面积应占楼宇可出租面积(不包括楼宇内的商业配套)70%以上;申报认定当年,已集聚8家以上文创单位(企业、工作室等);

(四)楼宇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优良的发展环境,有一定空间为文创产品提供展览展示、销售推广等保障与便利;

(五)楼宇运营管理机构具备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能有效开展楼宇的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驻的文创单位(企业、工作室等)提供政策咨询、产业对接、法务支撑人才中介等公共配套服务。

第六条(文创空间认定条件)

文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空间的运营管理企业自有或拥有5年以上空间使用权限,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0平方米;空间已建成并运营3个月以上;入驻率达到75%以上

(二)空间内产业门类符合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面积应占空间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

(三)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具备完善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具有专职运营团队,能为入驻的创业者和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投融资、法务支撑、政策咨询和资源对接等创新服务。

第七条(其他事项)

在文创园区内的文创楼宇和文创空间以及在文创楼宇内的文创空间原则上不再重复认定。

第三章 文创园区、楼宇和空间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申报发布)

按市、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求,区文创办制定相应的认定细则,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黄浦区的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和文创空间认定申报通知。

第九条(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为园区、楼宇或空间的产权方或其委托的实际运营管理单位;

)申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四)若申报企业是园区、楼宇或空间的产权单位,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若申报企业为园区、楼宇或空间运营管理者,应提供与园区、楼宇或空间业主签订的经营合同(如租赁合同等)以及园区、楼宇或空间业主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入驻企业清单。

第十一条(评审)

区文创办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载体进行评审,拟定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创楼宇和文创空间名单。

第十二条(认定)

对拟定的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和文创空间名单,区文创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的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和文创空间由区文创办授牌颁证,有效期两年。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评估

第十三条(日常管理)

区文创办及有关部门负责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和文创空间的行业管理,包括基本信息登记、经济数据统计、企业经营分析、有关业务审批、相应政策落实等。

区文创办建立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和文创空间信息管理系统,经认定的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和文创空间应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各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和文创空间应积极做好公共服务,为入驻文化创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良好环境,做好政策传达、产业对接、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动态考核评估)

区文创办同区有关部门对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和文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每两年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已获评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和文创空间开展复核和动态评估工作。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围绕园区、楼宇和空间的发展规划、公共服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运营管理、文创产业发展,力求全面反映园区、楼宇和空间的建设现状和发展潜力。

第十五条考核评估意见)

考核评估意见分为合格、不合格。

文创园区、文创楼宇文创空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评估为不合格:

(一) 设施建设和业态发展未取得进展,与园区、楼宇及空间发展规划严重不符;

(二) 未按照要求完成企业服务、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

(三) 在申报和评估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

(四) 在运营管理中存在不良记录;

(五) 入驻企业满意度低。

第十六条(奖惩措施)

经认定的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和文创空间可按规定享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对评估为合格的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和文创空间,区文创办将在建设运营、功能提升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开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各类专业服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文创办经发现查实,撤销其称号并予以公示,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重新认定申请: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三)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四)其他性质严重情况。

对被撤销称号的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和文创空间,同时停止其享受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

区文创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定期公开新认定和被撤销称号的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和文创空间名单,以及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政策调整)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创楼宇和文创空间的认定和评估条件根据上海市和黄浦区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政策解释)

本办法由区文创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起实行,有效期20248月31日,原《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创楼宇及空间管理办法》(黄经委[2018]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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