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个别教育工作规定
- 文件编号:
- 沪司狱规〔2021〕6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1-10-20
- 施行日期:
- 2021-12-01
正文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个别教育工作规定
沪司狱规〔202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罪犯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维护监管安全稳定,提升教育改造质量,努力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司法部令第79号)、《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司法通〔2007〕46号),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方式)个别教育是指监狱人民警察针对罪犯实际情况,有目的、有计划地对罪犯个体进行的教育方式和教育活动,包括个别谈话、周记批阅、集体会诊、行为训练、亲情感化等,是监狱人民警察基本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工作原则)个别教育应突出罪犯思想政治教育,坚持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以理服人与以情感人相结合,戒之以规与导之以行相结合,内容的针对性与形式的灵活性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第四条(工作要求)个别教育要以转化罪犯思想为立足点,通过“评估、管理、矫正”一体化模式,将评估融入个别教育的全过程,联动发挥教育、管理、劳动等手段作用。
监狱应根据每一名罪犯的评估结果和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对顽固犯、危险犯(以下简称“顽危犯”)进行重点管理和教育矫治。个别教育工作成效应作为考察民警业务能力、评价民警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局所属监狱人民警察开展个别教育和工作管理的全过程。
第二章 个别教育基础工作
第六条(个别谈话教育)主管民警对个别教育责任区的罪犯,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个别谈话教育,对顽危犯每月至少进行两次个别谈话教育。承包民警应视工作需要,因时、因地、因势开展个别谈话教育。监狱长、监区长(各含副职)应经常开展罪犯的个别谈话教育。
罪犯有下列“十必谈”情形之一的,民警应及时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一)新入监或者服刑监狱、监区变更时;
(二)处遇变更或者劳动岗位调换时;
(三)受到奖励或者惩处时;
(四)罪犯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发生冲突时;
(五)离监探亲前后或者家庭出现变故时;
(六)无人会见或者家人长时间不与其联络时;
(七)行为反常、情绪异常时;
(八)主动要求谈话时;
(九)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或者刑满释放出监前;
(十)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
落实“十必谈”,应当注意与犯情分析会相衔接,对犯情分析中发现需重点掌握的对象应及时落实谈话教育措施。
第七条(个别谈话教育信息化)通过个别谈话教育信息化建设,开发执法应用程序,实现个别谈话教育内容的实时记录、采集、上传、存储、调取。
第八条(罪犯周记)监狱应当每周组织罪犯写周记。罪犯周记包括罪犯报告一周个人改造情况、反映个人思想动态、提出改造打算或寻求指导帮助等方面的内容。文盲、盲人或手、臂残疾等罪犯可以由本人口述,他人代写。
民警应每周按时完成上一周周记的批阅,根据罪犯个体情况作出有针对性的批语,对其中的合理诉求给予正面回应,充分发挥书面谈话教育的作用。
第九条(情况掌握)民警应当熟悉责任区内罪犯个体的基本情况、思想动态、心理特点和改造表现等“四知道”以及评估结果、信息提示等情况。
第十条(情况处置)民警在个别教育工作中发现对监管安全稳定和罪犯改造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或事项的,应在职权范围内迅速作出相应处置,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集体会诊)对顽危犯的个别教育应开展集体会诊,发挥集体力量,分析个体情况,研究改造对策,提高工作效益,一般分为准备阶段、会诊阶段和落实阶段。
集体会诊一般根据需要由监区组织,必要时由监狱组织,监狱领导参加。
第三章 顽危犯个别教育
第十二条(工作模式)顽危犯个别教育应实行“评估、管理、矫正”一体化工作模式,树立大教育理念,实现业务深度融合。
第十三条(工作目标)坚持以效果为导向,把转变顽固犯的错误思想、对立情绪等顽固因素,消除危险犯的危险因素,作为对顽危犯教育转化工作追求的第一目标。
顽固犯的年转化率应达标,要加强对转化顽固犯的巩固工作,防止反复;危险犯要努力消除危险,转化年度无较重及以上违纪或违法犯罪情况;防自杀联动运行工作机制及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启动应及时。
第十四条(工作审批)监狱应成立由监狱长、分管教育改造副监狱长、分管狱政管理副监狱长及相关业务科室科长组成的“顽危犯个别教育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顽危犯的评估、认定、设立和鉴定、验收、转化或撤销等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责任民警)对顽危犯的教育矫正应落实专人负责,按照民警责任承包和指定承包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责任民警。主管民警是顽危犯个别教育的直接责任人。
监狱和监区可根据顽危犯教育矫正的难度,设立攻坚团队,监狱、监区领导挂牌攻坚,责任民警和其他民警共同参与顽危犯的教育矫正工作。
第十六条(顽危犯评估)顽危犯评估是指监狱通过多种方法手段,对顽危犯的设立情形、工作效果、转化或撤销结果等进行系统的评估和认定,贯穿个别教育工作的全过程,评估结果是开展个别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
对照顽危犯的认定情形,根据罪犯的实际表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符合相关情形的,按照程序设立为顽危犯。
在个别教育工作过程中,综合运用日常观察、档案分析、集体会诊、专业评估等方式,对罪犯的教育转化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完善工作内容,改进方式方法,不断提升个别教育效果。
对符合转化或撤销标准的顽危犯,通过综合评估、听取情况、当面访谈、查阅专档、调取证据材料等方式开展鉴定验收,注明鉴定验收结论和后续工作意见,为转化、撤销或继续设立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顽危犯认定情形)顽固犯是指坚持犯罪观念和立场,反社会意识和反改造情绪持续时间长,改造过程中反复性大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顽固犯:
(一)拒不认罪,无理缠诉的;
(二)打击先进,拉拢落后,经常散布反改造言论的;
(三)屡犯监规,经常打架斗殴,抗拒管教的;
(四)无正当理由经常逃避学习和劳动的;
(五)其他需要认定为顽固犯的。
危险犯是指由于某种特定因素导致行为上存在现实危险性或潜在危险性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危险犯:
(一)有自伤、自残、自杀危险的;
(二)有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倾向的;
(三)有重大犯罪嫌疑的;
(四)隐瞒真实姓名、身份的;
(五)其他需要认定为危险犯的。
第十八条(顽危犯设立及转化、撤销)顽危犯的设立及转化、撤销,先由监区集体讨论后提出意见,其中,顽固犯报监狱教育改造部门审核,危险犯报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既顽固又危险的罪犯由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和监狱教育改造部门共同审核,报工作小组批准。
顽危犯的认定审批主要是根据认定情形具体确定顽危因素数量和内容;转化、撤销的鉴定主要是验收顽危因素转化、撤销的相应数量和程度。
第十九条(工作联动)监狱应建立顽危犯工作联动运行机制(含防自杀联动),明确部门联动的职责分工。
监狱教育改造部门主要负责顽危犯的教育矫正和重要评估信息的发布。监狱狱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顽危犯的管控工作等,并根据相关信息和具体情况通知指挥中心启动防自杀联动运行工作机制及应急预案。监狱总医院负责顽危犯住院期间的教育管理,所属监狱要加强与总医院的情况沟通。
第二十条(教育矫正方案)对于顽危犯,责任民警或攻坚团队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矫正方案,经监狱教育改造部门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过程质量管控)注重个别教育工作各阶段“评估、管理、矫正”一体化推进,把教育矫正方案设定的每个阶段工作目标的实现作为进入下个阶段工作的必要前提,季度考评未通过的不予转段,严把个别教育过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顽危犯鉴定验收)从顽危犯审批设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为一个年度,视转化、消除情况启动鉴定验收工作,最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对于顽固犯的鉴定验收结论分别定为“初步转化”、“基本转化”、“转化”和“未转化”,其中,“初步转化”指的是顽固犯的设立因素中至少有一项因素转化;“基本转化”指的是顽固犯的设立因素中大部分的因素转化。对于“初步转化”、“基本转化”的顽危犯,在认定为年度转化任务完成的同时,应明确下一年度继续转化的新任务、新要求。
对于危险犯的鉴定验收结论分别定为“危险消除”和“危险未消除”。
第二十三条(目标管理考核)顽危犯个别教育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以当时设立已满一年或已经鉴定验收的顽危犯为对象,符合此条件的人数作为稳控、转化率的计算基数。
凡在重大事件处置、罪犯处理、检查考核等过程中发现相关罪犯符合顽危犯设立情形应设立但未予设立的,局、监狱对相关部门及民警兑现考核。
第二十四条(工作专档)每名顽危犯都应专门建立工作档案,内容包括顽危犯设立撤销、转化方案、案例分析、集体会诊、鉴定验收等相关材料,以及评估报告、心理测评报告、个别教育案例等。
第二十五条(辅助手段)个别教育需因势利导、合理利用其他辅助手段,如矫正项目、认知调整、行为矫治、心理疏导、文化感染、亲情帮教和知识技能传授等,以配合发挥和巩固发展个别教育的工作实效。
第四章 个别教育工作管理
第二十六条(个别教育责任区)建立个别教育责任区,明确个别教育的责任民警和责任对象,落实对责任区内每名罪犯的个别教育。民警调动或罪犯变动的,个别教育责任区应及时调整。
责任区的划分以监区、监组为基础。主管民警以分管的监组为个别教育责任区;监区长(含副职)以监区为个别教育责任区。
第二十七条(工作管理责任)局教育改造部门承担以下职责:统筹组织全局个别教育工作,做好计划总结;组织开展个别教育工作督导、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指导监狱顽危犯个别教育和危机干预工作;组织开展、指导案例编报和案例库建设工作;组织局首席个别教育能手的评选、宣讲等工作;整合社会优质资源指导开展个别教育工作;其他相关工作。
监狱教育改造部门承担以下职责:制定年度个别教育工作计划,做好工作落实和总结;指导、服务监区个别教育工作,特别是顽危犯的教育转化,参加集体会诊、工作研究等,加强个别教育工作的过程管理和效果把控;组织心理健康指导室做好自杀危机干预工作;组织开展案例编报和案例库建设工作;开展监狱个别教育能手评选;整合狱内外资源联动开展个别教育工作;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联动管理责任)政工部门、狱政管理部门、劳动管理部门、生活卫生部门要树立“大教育”的理念,发挥本部门职能手段的改造作用,共同提升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第二十九条(个别教育案例)监狱应鼓励、引导民警编写个别教育原始案例。原始案例原则上不做格式、字数、形式、成败等的限制和要求,但应涵盖案例的主要内容要素,体现工作成果,总结经验得失。
第三十条(案例工作)案例工作主要包括案例分析、案例编报、案例库建设等。
民警开展个别教育应进行案例分析,撰写分析材料,内容包括罪犯阶段思想、心理、行为等情况和变化,以及阶段性措施的修正,确保工作目标的达成。
案例编报工作应建立符合监狱实际、合理有序的运行机制。编报案例应注重选择个别教育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形成结构清晰、要素全面、符合规范的格式案例。
局教育改造管理系统案例库模块是全局案例库建设的线上平台。监狱、监区应安排专人操作、运维,不断积累案例,开展案例研究,发挥案例库作用。
第三十一条(个别教育能手)个别教育能手是指运用多种教育矫治方法和辅助手段,针对罪犯犯因性和人身危险因素,对罪犯实施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矫治,工作成效显著的监狱人民警察。个别教育能手应充分发挥在个别教育工作中的示范、指导、带头作用。
第三十二条(业务培训)局、监狱每年应组织举办个别教育工作业务培训班、交流座谈会、案例研究会等,研究个别教育规律,提升罪犯改造质量。
要鼓励、引导广大青年民警主动参与个别教育工作研究和实践,积累经验,分层分类培养个别教育骨干队伍,不断提高民警的兴趣和技能。
第三十三(检查考核)个别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局和监狱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局每年对监狱个别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监狱每季度对监区个别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监区每月对民警个别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解释权)本规定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有效期)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止。原《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延长<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个别教育工作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司狱规〔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