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个人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沪司狱规〔2021〕5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09-30
施行日期:
2021-10-10

正文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个人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办法

沪司狱规〔202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罪犯个人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保证罪犯正常生活消费,维护监管秩序和罪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罪犯狱内消费管理的通知》等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局系统各监狱在押罪犯的钱款收支、消费品供应、消费维权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作原则) 罪犯个人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管理;(二)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三)有利监管安全;(四)与罪犯现实改造表现相结合;(五)鼓励劳动报酬消费;(六)宽严相济。

第四条(职能部门)局生活卫生部门和监狱生活卫生部门是罪犯个人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罪犯消费品供应由监狱生活卫生部门负责管理,保证罪犯日常生活消费和学习用品的供应,并在生活卫生部门建立采购供销往来账目。

第五条(信息化管理)罪犯个人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纳入局生活卫生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监狱应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数据的录入、更新和维护工作,做到全程操作留痕,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章  罪犯钱款管理

第六条(钱款来源)罪犯个人钱款包括罪犯日用品补助费、入监时转入钱款、家属存汇款、劳动报酬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监狱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罪犯个人钱款转入、支出均须经罪犯本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账户管理)罪犯个人钱款应当由监狱财务单列账户管理。罪犯狱内个人合法收入,由监狱记入罪犯账户;除依法定程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冻结、挪用和没收。罪犯不得持有现金。

罪犯账户的家属存汇款、劳动报酬和刑释储备金应分开管理。罪犯账户利息归本人所有。

监狱应在罪犯入监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账户,对罪犯服刑期间各项收支应建立台帐,明细核算。罪犯个人钱款有关凭证、台账参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

罪犯刑满释放、假释、特赦、暂予监外执行、移押时,监狱应及时办理罪犯账户余额结算、销户手续。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其遗存钱款应作为罪犯遗产依法处理。

第八条(家属存汇款)罪犯家属存汇款一般通过邮汇方式汇给罪犯。

监狱民警必须认真审核家属存汇款相关信息,审核无疑义后予以登记并经罪犯本人签字确认后,存入罪犯个人账户。

第九条(罪犯汇款)监狱应当允许罪犯用劳动报酬资助家庭等用途的汇款。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监区审核,监狱生活卫生部门审批办理。

 

第三章  罪犯狱内消费管理

第十条(狱内消费)罪犯狱内消费项目包括零副食品、日用品、学习用品、自购药品等。

零副食品消费原则上限于从罪犯本人劳动报酬中列支。零副食品消费和日用品消费按分级处遇标准执行。

局生活卫生部门定期公布罪犯处遇消费的执行标准。

罪犯个人钱款不得用于监狱食堂食品消费。

第十一条(供应形式)罪犯零副食品、日用品和学习用品由监狱以配送方式供应。

罪犯购物每月登记一次。罪犯购物清单应经监区负责人审核,报监狱生活卫生部门批准后,办理转账结算,领取货物。

监狱以实物或图片、文字等形式对消费品进行展示,根据各监区登记的消费品种、数量进行计划采购、配送。

第十二条(消费品种类)监狱供应的消费品,应按规定种类配送。

每月罪犯按品名、规格、价格等内容的消费品目录进行购物登记。

局每年公布一次罪犯狱内消费品品名、规格、价格目录,明确每类商品一次购买的最大数量。监狱确需增加消费品种的,须报局生活卫生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消费品质量)监狱供应罪犯的消费品,应具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志和生产合格检验证明。严禁供应假冒伪劣、变质、已过保质期或不符合检验标准的消费品,严禁供应高档物品,严禁搭售等不公平交易的行为。

监狱应当设专(兼)职质量检验员,对每批配送的消费品进行抽检,严格登记手续。对检查不合格的物品一律予以退货或调换,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消费品安全)监狱供应罪犯的消费品,应做到小包装、软包装化,禁止供应、夹带由金属、玻璃制品包装或含有锐器配件的物品及各种违禁品、违规品。

第十五条(消费品价格)监狱供应罪犯的消费品售价低于监狱所在区县大型超市同期同类商品零售价格百分之十以上。

第十六条(老病残罪犯消费)老病残罪犯(含住院病犯)因治疗和康复需要,经监狱卫生所建议,监狱可适度增加消费额度。

罪犯本人因特殊疾病诊疗和药品购置,需由罪犯提出申请,经监狱医疗机构审核和建议,分管监狱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传统节日消费)清明、端午、中秋、春节当月,允许监狱适度增加消费额度。

第十八条(禁止性规定)罪犯狱内消费时,必须使用自己的账户和钱款,严禁罪犯透支消费和超标准消费,严禁借用他人的消费额度,严禁相互转让消费额度。发生上述行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消费观教育)监狱应加强对罪犯正确消费观的教育,提倡勤俭节约,引导罪犯进行合理消费、适度消费、文明消费,养成良好消费习惯。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条(消费维权)监狱定期听取罪犯在消费活动中的意见,并对其投诉认真核查,做到件件有落实,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狱务公开)罪犯的各类收入和消费情况应当作为监狱狱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向罪犯公开,并接受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核对和查询。

第二十二条(管理和考核)监狱管理局建立由各相关处室组成的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做好招标采购审核和财务资金管控。

监狱建立罪犯个人钱款账户和狱内消费支出异常情况的考评和处罚机制,将异常情况与罪犯的日常改造表现考评和分级处遇级别调整结合起来。

局生活卫生部门、监狱生活卫生部门应加强监狱罪犯个人钱款与狱内消费的管理和监督。局生活卫生部门在考核监狱工作时,应将罪犯个人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监狱民警违反本规定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并责令监狱进行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有效期)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2026年10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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