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静安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
- 文件编号:
- 静府规〔2021〕2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1-08-30
- 施行日期:
- 2021-10-01
正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区绿化市容局《静安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区绿化市容局《静安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0日
静安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加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建立符合区情、科学有效、统一协调的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体制,实现城市维护的常态长效规范管理,提高维护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维护,是指对存量基础设施的大中修、日常维修养护、布局调整、功能提升及完善、结构调整、综合整治、应急处置以及相关运营管理活动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包括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河道养护、防台防汛、绿化市容、环卫管理项目等,具体以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清单的形式明确。
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需修改补充的,由区建设管理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绿化市容局报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
第四条(职能分工)
区级城市维护工作由区建设管理委牵头,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推进。
区建设管理委、区绿化市容局,是区级本行业城市维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区政府的重点工作要求和本行业日常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相关行业维护标准、规范及定额,提出维护需求,实施项目计划,组织落实本行业区级城市维护工作,确保城市系统维护,充分发挥基础设施整体效益。
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预算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增长机制)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根据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设施量增长、养护体制改革、技术革新、标准定额修订等情况,结合区级财力水平,建立区级城市维护资金增长机制,切实保障年度区域内城市维护资金的需求。
第六条(标准定额)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本行业设施维护标准、规范和定额,负责具体的推进实施。
第二章 项目立项程序
第七条(安排原则)
区级城市维护资金安排,应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有利于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并严格遵循“科学、民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项目确立)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发展规划以及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向区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城市维护项目计划及资金需求。
第九条(项目审批)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为工程类、日常维护类等两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工程类项目设计文件进行评审。
工程类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由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审批,并出具批复意见。
对属于应急抢修的项目,可履行事后确认程序,在开工后,同步完善项目立项等相关手续,参照市相关规定实施。
日常维护类(小修、日常养护)项目,由各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市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定额,编制项目预算,纳入区级城市维护资金总体平衡。
对举办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及应急任务等其他特定需求的项目,项目审批、维护标准等可根据保障需求不同,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预算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预算申报)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区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及时组织项目(法人)单位编制区级城市维护项目预算,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预算支出核定)
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区级财力情况,综合平衡项目安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预算下达)
区财政局将批准的区级城市维护支出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下达到各预算单位,专项用于区级城市维护计划的项目。
区级城市维护支出预算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的,按区相关调整手续要求报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资金管理)
区级城市维护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单位不得拆借、滞留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实施方式)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严格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所明确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规范操作,并接受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财务监理和审价)
区级城市维护的工程类、日常维护类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进行全过程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参照本区制定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财务监理的相关办法)。
第十六条(实施要求)
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依法合规并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要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过程监管)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考核检查,对技术、质量、安全、进度和合同、预算执行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项目审计)
使用维护资金的项目,由区审计局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销项)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验收标准及办法,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报表)上报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销项。
第二十条(考核评价)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的实施和运行情况组织绩效评估。对影响大、范围广的项目,应在广泛征求专家、市民意见基础上,对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标准、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违规处理)
项目(法人)单位、管理部门以及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工作责任。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单位、人员,区有关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建议或直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安排年度计划、劝诫或限制其参与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等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配套办法)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完善纳入区级城市维护资金保障的具体设施清单、与部门预算或其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界面划分、项目审批要求、事中事后监管、竣工验收管理、项目销项管理、养护作业市场化推进等操作细则,并会同区财政局发布。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建立常态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在市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年度城市维护计划目标,将区级维护项目作为区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内容,切实保障年度区级城市维护资金的需要,确保存量基础设施的有效维护、完好使用和市容市貌的整体改观。
第二十三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区建设管理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绿化市容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办法生效)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附件:静安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
静安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
(一)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含纳入区管范围的车行道、人行道、分隔带、路名牌、轨道交通指示牌、公共交通、道路交通管理,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桥荫桥孔设施以及纳入区管范围的市政消火栓、小市政道路路灯、小型掘路修复、排水接入项目、各类架空线整治、燃气安全管理等。
(二) 河道养护。区管河道日常养护工作。
(三) 防台防汛。含纳入区管范围的雨水管道、合流管道、污水管道、支(连)管道、窨井、雨水口、排水泵站。
(四) 绿化市容。含纳入区管范围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含美丽街区建设)、户外广告及店招设施的管理及整治,政府出资的景观灯光设施建设管理及维护(含大、中修),景观灯光集控设施运行及维护、绿化市容网格化专业平台维护,以及纳入区管范围的园林绿化管理、绿化养护工程、绿化建设工程(除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绿化专项、绿化设施维修、绿化财政补贴项目等。
(五) 环卫管理。含纳入区管范围的生活废弃物与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与处置,道路一体化清扫保洁、环卫设施管理保洁维修、区固体废弃物流转中心运营维护、粪便处理厂运营维护、环卫设施大中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