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 文件编号:
- 沪影规〔2021〕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1-08-20
- 施行日期:
- 2021-10-01
正文
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电影管理条例》《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9〕2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电影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缴入上海市国库的部分。
第三条 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预算,做到以收定支。
第四条 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本市设立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管委会),由上海市电影局、上海市财政局组成,在市电影局设办公室,负责本市电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六条 资助新(改)建影院
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影院予以资助,支持其运营发展及放映设备更新。2021年1月1日前的新建影院,在其正式投入营业后三年内予以专项资助。年度资助金额根据影院运营状况、票房情况核定,每家影院原则上不高于其上一年度票房收入的3%。2021年1月1日后获得放映许可并正式投入营业的新建影院资助,将重点向五个新城等重点区域和乡镇地区的新建影院倾斜,具体资助方案如下:
(一)对五个新城等重点区域的新建影院予以重点支持。对重点区域内,符合放映厅数4个(含)以上,座位数600座(含)以上,具备高科技放映设备条件的(4K、巨幕系统等),资助金额为每个放映厅不高于50万元,每家影院不超过250万元。2022年1月1日后,对首次达到本市星级影院标准的五个新城等重点区域影院,给予一次性追加奖励,每家影院不高于30万元。
(二)对乡镇影院建设予以重点支持。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填补乡镇影院建设空白,对所在乡镇首家新建影院,符合放映厅数2个(含)以上,座位数200座(含)以上条件的,资助金额为每个放映厅不高于60万元,每家影院不超过240万元。对其余乡镇新建影院,综合银幕数、座位数、高科技放映设备情况,资助金额为每个放映厅不高于30万元,每家影院不超过120万元。
(三)对其余新建影院,综合考虑影院放映厅数量、运营情况,资助金额为每个放映厅不高于10万元,每家影院不超过60万元。
(四)支持五个新城与乡镇影院更新改造。2021年1月1日起,对持续正常营业满10年的老旧影院整体装修改造、增厅扩建,予以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影院改造实际支出的30%,总额不超过120万元。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新建影院,新建规模达到11厅(含)以上或1800座(含)以上的,每家影院追加资助不超过50万元。每家影院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上述各项不重复资助。影院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正式投入营业的下一年度可以申请新建资助。新建影院项目分两期拨付:首期资助金额为资助总额的50%。二期拨付根据影院取得的首个完整年度票房成绩确定。
第七条 资助影院设备更新改造
对影院更新设备予以一次性资助,给予不超过设备采购支出20%的资助,每家影院资助不超过50万元。对五个新城等重点区域影院及乡镇地区影院更新安装使用先进技术设备的,给予不超过设备采购支出20%的资助,每家影院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先进技术设备的具体范围由上海市管委会办公室参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确定。该项资助不得与第六条同时享受。 第八条 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发行、放映和对外交流推广
(一)资助重大革命、重大历史和重大现实题材等国家重点影片的发行和宣传推广。对围绕宣传思想工作大局组织创作的重点影片的主发行方予以支持,资助金额原则上每部影片不超过800万元。
(二)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宣传推广。对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的主发行方予以支持,资助金额原则上每部影片不超过50万元。
(三)对放映国产影片成绩突出的影院予以奖励,每家影院奖励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放映国产影片缴纳的上海级电影专项资金的50%。该项奖励不得与第六条同时享受。
(四)资助国产电影对外交流和推广。包括:鼓励上海电影赴海外参加各类国际电影节,对入围世界主要国际电影节竞赛单元的影片予以奖励,用于影片的宣传推广,每部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按照对等原则在国内举办的外国电影展活动以及其他涉外推广业务,根据项目质量予以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上海电影的国际发行和版权销售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该片在海外市场取得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资助影院放映主旋律国产影片及具有文化特色、艺术创新的影片。对放映经上海市管委会办公室审定的,放映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主旋律国产影片、具有艺术创新价值的影片,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每家影院每部影片奖励金额不高于10万元,每家影院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20万元。对五个新城、乡镇等重点区域影院予以重点扶持,每家影院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50万元。
针对为周边农村组织开展主旋律国产影片及具有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专场放映的乡镇影院追加资助,资助金额每场放映不超过1000元,每家影院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支持电影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资助范围包括:上海电影市场数据和服务平台建设和技术保障,包括票务信息系统建设、电影市场数据统计、票房结算系统、票房数据监控设备的技术试验、推广及应用等。
第十一条 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可以用于经市财政局、市电影局批准的电影事业发展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上海市管委会办公室根据上海电影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确定年度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扶持政策,制定年度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细则。
第十三条 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在市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应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上海市管委会办公室应按规定编制年度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收入支出预算,经市电影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批复下达。
上海市管委会办公室应根据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市电影局审核,并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决算。
第十五条 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上海电影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电影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符合专项资金特点的绩效管理制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配合市电影局组织开展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上海市管委会办公室如发现项目单位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不按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使用上海级电影专项资金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项目单位拒不纠正的,将采取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外,不得申请当年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
(一)安装使用未经备案的票务软件;
(二)同一时期安装和使用两套(含)以上电影院票务软件产品;
(三)改动票务软件及相关票房收入数据;
(四)未经审批私自增、改建影厅、扩充座位数;
(五)未通过当年度年检;
(六)不上报票房收入数据又不履行相应报告程序;
(七)偷、漏、瞒报票房收入数据;
(八)拖、欠、拒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电影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沪文广影视规〔20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