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实施办法
文件编号:
长市监规〔2021〕1号
文件状态: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21-04-13
施行日期:
2021-05-08

正文

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

知识产权运用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充分发挥质量管理、品牌、计量、标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加强知识产权运用,提升城区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实现长宁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以及《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长宁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人。

由区级预算保障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编制支持资金需求预算,按照本办法内容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长宁区财政局负责支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根据需要,协同区市场监管局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支持方式)

支持资金采用分类支持的方式,根据不同政策的支持力度和要求,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科委扶持资金专项中列支。

第六条(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和奖励)

支持单位和个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争创各级政府荣誉和奖励。

(一)一次性支持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100万元,获奖的个人20万元;一次性支持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10万元,获奖的个人2万元。

(二)一次性支持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50万元,获奖的个人10万元;一次性支持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30万元,获奖的个人5万元。

(三)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五)对获评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30万和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评“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得其他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类奖项的单位,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

第七条(支持培育质量品牌优势)

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着力打造“上海标准”,推动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开展各类自愿性认证。

(一)对于首次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扩项或再认证每次给予10万元的支持。

(二)对被确定为“上海标准”的标准项目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一次性支持各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单位。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优秀的30万元、合格的20万元;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优秀的15万元、合格的10万元。

(四)对在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并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五)对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扩项或再认证每次给予5万元的支持。

(六)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按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不超过5万元给予一次性支持。

(七)对获得ISO9000、 14000、 18000、 22000、 HACCP、测量等管理体系认证或有机产品等自愿性产品认证的单位,每完成一个认证,给予一次性支持1万元。

第八条(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深入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项目,促进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一)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给予每件不超过3000元的支持;对获得美国、欧洲(包括欧洲专利局或欧洲单国)、韩国和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2万元的支持;经实审,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5000元的支持。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上海市版权示范单位,区级财政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长宁区专利工作重点培育单位,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重点支持承接国家、上海市及长宁区重大专项的单位围绕项目需求开展专利风险预警、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评议活动。对获评“上海市知识产权评议试点项目”的单位,区级财政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对开展区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的单位,经综合评价,可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推进区域专利导航工作,对获评“上海市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区级财政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对获评“长宁区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给予12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促进区域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对于购买专利、商标保险的单位,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额50%的支持,同一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100万以内、100万(含)-500万、500万(含)-1000万、1000万(含)以上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支持质量基础设施能力建设)

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创新能力,提升质量基础设施应用保障能力,加大质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

(一)一次性支持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标准化组织承担单位。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的秘书处单位6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SC)的秘书处单位40万元、工作组(WG)秘书处单位20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3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20万元、工作组秘书处的单位10万元;承担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15万元。

(二)一次性支持参与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各类标准制定、修订单位。

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牵头单位80万元、非牵头单位30万元;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20万元(强制性国家标准30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2万元;参与制定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 2万元;参与制定被相关政府部门采信使用的团体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2万元。参与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按对应制定标准支持金额的30%给予支持。

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按对应制定标准支持金额的20%给予支持。

(三)支持检验检测产业发展。对获批“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于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支持5万元。

(四)一次性支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获评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获评上海市级的给予50万元。

(五)对获批“市级质量教育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

第十条(支持各类载体创建品牌和专利示范园区)

推动建设行业有特色、质量有创新、发展具潜力的质量品牌集聚区、专利工作和版权示范园区。

(一)对获批“全国质量品牌示范区”的园区,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对获批“上海市质量品牌示范区”的园区,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

(二)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区级财政给予1:1匹配资金支持。

(三)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园区,验收完成后,经考核,每年分别给予8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对获批“国家级公共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示范区”的园区,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建设与国际精品城区相匹配的高素质质量和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一)对获得“首席质量官”任职资格且被单位聘任的个人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鼓励单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在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在取得知识产权工作者、专利管理工程师或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后,获证当年度一次性支持所在单位1000-4000元/人。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等市级及以上各类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按照最高奖励额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不重复享受。同一单位获得多个不同上海品牌认证项目,奖励对象不超过2个。同一单位一年中有多个标准化项目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

(四)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21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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