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
- 文件编号:
- 沪市监规范〔2021〕6号
- 文件状态:
- 已废止
- 公布日期:
- 2021-02-09
- 施行日期:
- 2021-03-15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1〕6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现将《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4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司法局
2021年2月9日
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二、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三、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未满三个月,未发现发布违法广告,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自建网站和自有经营场所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五、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六、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专利代理师未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备案,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七、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变更不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九、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