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文件编号:
- 沪消规〔2021〕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1-01-29
- 施行日期:
- 2021-03-01
正文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
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上海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总队第1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1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动建设本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实施清单式分类监管,督促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应用、修复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便利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第四条(工作目标)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诚信氛围,建立跨领域、跨部门、跨地区的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提升单位和个人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社会氛围。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全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指导,定期公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与相关行业部门发布《联合奖惩备忘录》,负责将全市信用信息推送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报送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联合惩戒的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区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归集、审核、报送、应用、修复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建立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档案。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六条(归集主体)纳入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的对象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一)单位(场所)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人员;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
(四)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五)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六)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其他依法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公共信用主体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奖惩对象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共信用主体为自然人的,奖惩对象为自然人本人。
第七条(信用信息分类)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分为守信信息、失信信息两类。其中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两类。
第八条(基础信息)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列入事由(认定典型守信或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信息来源机构和退出信息等。
第九条(守信信息)消防安全领域守信信息包括:
(一)三年内未发生火灾事故且无消防违法行为记录的;
(二)因消防工作成绩突出,受区级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奖励、表彰的;
(三)因消防工作成绩突出,受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奖励、表彰的;
(四)消防工作经验被区级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消防救援机构以现场会形式推广的;
(五)经专家评审,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的;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质量认证评价的;
(七)注册消防工程师受邀参加火灾风险评估、重大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或者辅助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作用发挥突出,受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奖励、表彰的。
第十条(一般失信信息)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信息包括: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承诺失实,被撤销行政许可的;
(二)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消防行政处罚信息;
(三)单位(场所)被消防救援机构作出临时查封或者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
(四)单位(场所)超过诉讼期限仍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单位(场所)被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后,仍不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六)单位(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故意拖延或拒不整改;
(七)单位(场所)发生非亡人但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有责火灾事故的;
(八)住宅物业区域内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造成火灾事故或影响消防救援行动的;
(九)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十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承诺失实、提供虚假材料、出具失实文件的;
(十二)注册消防工程师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或者因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的。
第十一条(严重失信信息)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虚假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一年内被消防救援机构实施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单位(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故意拖延或拒不整改;
(四)单位(场所)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单位(场所)被消防救援机构作出临时查封决定后,到期复查仍未整改,被继续临时查封的;
(六)单位(场所)或个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临时查封场所、部位的;
(七)单位(场所)发生亡人火灾或较大及以上有责火灾事故的;
(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严重失实文件的;
(九)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的;
(十)单位(场所)或个人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十一)单位(场所)或个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十二)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对亡人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示和申诉
第十二条(推送程序)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定期将信用信息按规定格式推送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三条(信息公示)消防救援机构每月公示信用信息名录,其中守信信息名录公示有效期一年;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申诉途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认为公示的守信信息或失信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向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核实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内,申请信用信息修正不能超过2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书面答复申请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及时予以修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法律救济)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公示信用信息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六条(应用原则)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其他行业部门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将守信信息、失信信息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守信激励措施)符合守信行为的信用主体,经自主申请并通过审核后,公示期间由消防救援机构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免于日常消防监督抽查;
(二)其租赁或管理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可以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已实行告知承诺的免于实地核查;
(三)符合本市有关守信联合激励规定的对象,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一般失信的惩戒措施)符合一般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公示期间由消防救援机构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实施;
(二)其租赁或管理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十九条(严重失信的联合惩戒措施)符合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除第十八条的惩戒措施以外,公示期间还应由消防救援机构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二)将其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情况通报行业主管或上级部门,提请加大监督与约束力度。
除按照第一款开展惩戒外,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定期发布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在行政审批、综合监管、金融服务、行业自律、市场合作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实现信用主体一处失信、政府多点响应、失信主体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
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复
第二十条(修复规定)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公示有效期届满自然失效。失信行为主体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失信情形和违法行为整改的,可以向发布公示信息的消防救援机构申请主动修复。
第二十一条(主动修复申请材料)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主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承诺书;
(二)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严重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主动修复,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通过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消防法规考试。
第二十二条(不予修复规定)被处以临时查封、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执业或吊销资格的失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特定严重失信信息,按照规定公示最长期限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内,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不能超过2次。
第二十三条(修复程序)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信用修复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修复的答复意见。
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修复的,应将已公示信息删除,并向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部门出具信用修复记录的书面证明,删除已推送信息,协同其他部门终止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工作纪律)消防救援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