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不含外商投资电影院)告知承诺办法》
- 文件编号:
- 沪影规〔2020〕2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0-12-08
- 施行日期:
- 2021-01-20
正文
沪影规〔2020〕2号
关于印发《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不含外商投资电影院)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各区电影主管部门:
现将《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不含外商投资电影院)告知承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电影局
2020年12月8日
上海市电影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7日印发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不含外商投资电影院)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对上海市电影放映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注册在本市的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不含外商投资电影院)申领《上海市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及后续监管,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区电影主管部门负责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不含外商投资电影院)申领《上海市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审批,并组织对其进行监管。
第五条 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不含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不含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电影放映单位情况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需交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5.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含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6.电影放映单位技术检测、验收意见书(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内容须包含固定电影放映场所的建筑平面图、剖面图,各影厅标明排号、座号的座位图,电影放映设备、设施明细单,施工单位对电影工程声、光质量的自检报告等,并有对影院场建、放映设备技术检测参数及验收意见);
7. 公司章程(内容包括单位宗旨、注册资本金额和来源、公司组织及法定代表人职权、经营范围、财务管理制度、劳动收入分配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其他应设事项等)。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本市政府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能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第七条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区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区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申请人收到区电影主管部门发出的告知承诺书后,愿意作出承诺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与承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办材料。
第八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区电影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条 区电影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1、2、3、4、5、6项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剩余未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全部提交。
第十一条 区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相关文书和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区电影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电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区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电影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 对被审批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区电影主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区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记入诚信档案系统,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许可(不含外商投资电影院)告知承诺办法》(沪影规〔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不含外商投资电影院)
〔 年〕第 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八条: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电影放映单位情况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需交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5.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含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6.电影放映单位技术检测、验收意见书(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内容须包含固定电影放映场所的建筑平面图、剖面图,各影厅标明排号、座号的座位图,电影放映设备、设施明细单,施工单位对电影工程声、光质量的自检报告等,并有对影院场建、放映设备技术检测参数及验收意见);
7. 公司章程(内容包括单位宗旨、注册资本金额和来源、公司组织及法定代表人职权、经营范围、财务管理制度、劳动收入分配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其他应设事项等)。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本市政府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能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 上述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 剩余未提交材料中,申请人应当
□第 项、第 项,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第 项、第 项,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收到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或者本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本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