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外商投资电影院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 文件编号:
- 沪影规〔2020〕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0-12-17
- 施行日期:
- 2021-01-20
正文
沪影规〔2020〕1号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电影院设立审批告知
承诺办法》的通知
各区电影主管部门:
现将《外商投资电影院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电影局
2020年12月17日
上海市电影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7日印发
外商投资电影院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对上海市电影放映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注册在本市的外商投资电影院申领《上海市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及后续监管,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电影局负责本市外商投资电影院申领《上海市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审批,并组织对其进行监管。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电影放映单位情况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需交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5.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含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6.电影放映单位技术检测、验收意见书(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内容须包含固定电影放映场所的建筑平面图、剖面图,各影厅标明排号、座号的座位图,电影放映设备、设施明细单,施工单位对电影工程声、光质量的自检报告等,并有对影院场建、放映设备技术检测参数及验收意见);
7.公司章程(内容包括单位宗旨、注册资本金额和来源、公司组织及法定代表人职权、经营范围、财务管理制度、劳动收入分配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其他应设事项等);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本市政府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能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第七条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上海市电影局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上海市电影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申请人收到上海市电影局发出的告知承诺书后,愿意作出承诺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与承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办材料。
第八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上海市电影局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条 上海市电影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1、2、3、4、5、6项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剩余未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全部提交。
第十一条 上海市电影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相关文书和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上海市电影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上海市电影局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上海市电影局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上海市电影局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上海市电影局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 被审批人作出承诺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上海市电影局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上海市电影局应当记入诚信档案系统,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月20日施行,有效期5年。《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告知承诺办法》(沪影规〔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外商投资电影院设立审批
〔 年〕第 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六条: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电影放映单位情况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需交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5.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含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6.电影放映单位技术检测、验收意见书(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内容须包含固定电影放映场所的建筑平面图、剖面图,各影厅标明排号、座号的座位图,电影放映设备、设施明细单,施工单位对电影工程声、光质量的自检报告等,并有对影院场建、放映设备技术检测参数及验收意见;
7.公司章程(内容包括单位宗旨、注册资本金额和来源、公司组织及法定代表人职权、经营范围、财务管理制度、劳动收入分配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其他应设事项等);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本市政府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能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 上述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 剩余未提交材料中,申请人应当
□第 项、第 项,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第 项、第 项,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收到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或者本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本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