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
文件编号:
沪司规〔2018〕25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18-09-25
施行日期:
2018-11-01

正文

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

沪司规〔2018〕25号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考核职责

市司法局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区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考核时间

每年12月进行考核,次年1月向社会公告。

四、考核程序

(一)发布通知

区司法局向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出考核通知,明确其提交书面考核材料的时间。

(二)提交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填写《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信息统计表》(见附件1),并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向住所地的区司法局提交有关考核材料(由各区自行规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并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住所地的区司法局提交有关考核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合伙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基层法律服务所召开合伙人会议以决议形式作出,并提交给住所地的区司法局;事业体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所主任召集召开所务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并提交给住所地的区司法局。

(三)审查处理

区司法局对考核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区司法局在其执业证副本上注明本年度考核合格;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且尚未处理的,或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区司法局应当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区司法局在其执业证上注明本年度考核合格;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区司法局应当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考核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限期整改合格后,可以继续执业。

(四)注销程序

考核不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所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区司法局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予以注销。考核不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区司法局应当建议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其按合同终止聘用关系并提出注销申请,由区司法局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注销。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聘用关系(包括开除与辞退)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离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上缴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书面说明注销原因,由该所主任签名并加盖基层法律服务所印章确认。区司法局负责办理执业证注销手续。

五、考核公告与通知

区司法局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通过年度考核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单,具体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执业人员名单。公告应抄送市司法局和区法院等相关部门。

被限期整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期满仍不能改正的,区司法局对其不予公告,并书面通知相关基层法律服务所或人员。

六、工作要求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年度考核工作是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的重要抓手,各区司法局应当高度重视,新批和转所信息要在相应的审批系统中录入。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处罚结果通过市司法局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布。各区司法局完成考核工作后应当填写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市司法局。

七、解释权及有效期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10月31日终止。

 

附件:1.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信息统计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登记表

3.XX区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汇总表(20XX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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