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关于对本市国有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沪国资委产权〔2018〕171号
- 文件状态:
- 已废止
- 公布日期:
- 2018-06-07
- 施行日期:
- 2018-07-01
正文
上海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关于对本市国有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的通知
沪国资委产权〔2018〕171号
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区国资监管机构、区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机场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国资国企改革,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同时按照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优化企业工商登记流程要求,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规定,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决定对本市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实施联动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实施联动监管,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精神,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实施动态精准监管、变动信息依规及时公开,是依托跨部门协同和信息化手段实现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本次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对象,是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应当办理产权登记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以下简称:联动监管企业)。国资委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市级层面建立联动监管企业信息共享机制。
三、联动监管企业对外投资的出资额或出资比例发生变动,被投资企业在本市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应当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相应的产权登记证(表)。
四、涉及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规定的为交易目的等持有股权无需办理产权登记情形的,由一级集团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或委托监管单位提出申请,国资监管机构或委托监管单位予以确认。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或备案时,企业应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上述确认文件。
五、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实施后,企业在本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时,不再需要提交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凭证或国资监管部门的无偿划转批复。不纳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范围的企业,无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六、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要加大产权登记日常管理和培训力度,督促所属各级企业及时、准确、合规完成产权登记,确保顺利办理后续工商登记。
七、市属国有企业联动监管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区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机场分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于2018年年底前做好各项准备,开展区属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
八、企业登记中涉及集体资产联动监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由市国资委、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市国资委
市工商局
2018年5月28日
抄送: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