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新收罪犯入监体检规定》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沪司狱规〔2017〕3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17-10-18
- 施行日期:
- 2017-11-01
正文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新收罪犯入监体检规定》的通知
沪司狱规〔2017〕3号
各监狱、局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新收罪犯入监体检规定》已经2017年9月30日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7年10月17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新收罪犯入监体检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及时了解和评估新收入监罪犯身体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医治疾病,防止传染性疾病流入监狱,维护监管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上海监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
罪犯新收入监的,均应接受监狱卫生部门的入监体检。
罪犯在押期间因案外押超过2周被解回的,外省市监狱移押我局监狱服刑的,以及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均应按新收罪犯要求进行体检。
第三条(责任部门)
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部门是新收罪犯入监体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制度起草以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
新收犯监狱、女子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新收罪犯入监体检工作。
监狱总医院负责新收罪犯体检中发现异常状况的复检,暂予监外执行等其他需要体检罪犯的体检。
第四条(体检项目)
新收罪犯入监体检一般包括以下项目:既往史询问,一般检查(身高、体重、头面部、躯体、四肢等),内科检查(肝、脾、心率、心肺、血压等),外科检查(皮肤、淋巴、甲状腺、胸廓、脊柱、四肢关节、生殖器、肛门等),五官科检查(眼、耳、鼻、喉、视力、听力等),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生化检查、免疫检查及艾滋病、性病等传染病检测),胸部X线(DR)检查,B超(肝、胆、脾、肾,女性子宫及附件)、心电图检查,女犯常规妇科检查。
新收罪犯入监体检项目一般不得变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由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部门决定。
第五条(工作流程)
新收罪犯体检一般按如下流程操作:
(一)预检。收押罪犯时,对罪犯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询问和预检,仔细核对相关病史资料,包括精神类疾病司法鉴定等。
(二)体检。罪犯入监后应及时按规定体检项目逐一体检。检查医生必须认真填写体检表,在各项检查后确认签名;主检医生做出主检结论,盖体检专用章。
对检查中发现的残疾、外伤等情形,应客观描述,并由罪犯本人签字确认。
(三)复检。对疑似结核病或其它症状不明的查出异常者,安排复检,送监狱总医院或社会医院进一步检查确认。
(四)结论。新收体检单位根据检查结果形成罪犯身体健康状况综合报告及建议。
(五)录入。新收罪犯体检结果应在罪犯分流前录入罪犯体检管理系统,以方便查询。
(六)告知。经体检,罪犯患有可能影响日后生活的疾病的,可告知罪犯本人签字确认,特殊情况的应让家属签字确认。
第六条(检后处置)
经体检发现疾病的罪犯应给予积极治疗。对确诊为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罪犯,在治疗的同时,应做好登记和跟踪,并做好相应的隔离消毒工作。
经体检发现的病犯、残疾犯,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病残犯鉴定审批。
经检查,罪犯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档卡管理)
罪犯新收体检报告和病历资料应妥善保存,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删改、截留或隐瞒。罪犯移押的,须做好新收体检报告和病历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八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有效期)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 10月30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