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提高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联网质量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沪消规〔2022〕2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2-10-13
- 施行日期:
- 2022-11-13
正文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提高本市建筑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联网质量的通知
各区消防救援支队,上海化学工业区消防救援支队,总队水上、轨道交通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精神,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关于本市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联网工作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本市大力推进建筑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以下简称“物联网系统”)建设。2021年,本市完成“5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商业综合体”、“超高层公共建筑”联网工作。2022年,本市重点推进“3万平方米以上商业综合体”、“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两类建筑联网工作。为进一步利用物联网技术,全面感知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为社会单位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提供科技手段,为各级政府、行业部门重点关注对象提供风险辨识,为消防救援机构火灾防控、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数据支持,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联网单位主体责任。联网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物联网服务商建设物联网系统。一是对标建设系统。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物联网系统,系统应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测评报告》《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二是实时传输数据。依照《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运行平台数据传输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详见附件1)将监测信息实时传输至上海消防数据对接平台(https://iot.shxf-119.com)(以下简称对接平台);三是强化日常应用。运用物联网系统,及时处理系统反馈的告警、故障、动作等通知,及时告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并全过程记录处理流程。应每日登陆对接平台,查看单位管理能力评分及相应问题清单,对标进行整改;四是加强运维管理。自建物联网系统的,要落实专职部门或专人进行运维管理。委托建设物联网系统的,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联网、运维和管理的相关方责任。当物联网系统发生故障无法修复或停用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辖区消防救援机构报备。
二、加强数据质量源头管控。联网单位要加强数据质量源头管控措施,确保物联网系统联网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一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联网单位完成消防设施物联网建设后,应将相关数据实时上传至对接平台,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不得模拟、删改、屏蔽数据;二是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共涉及14项数据)为必传项,其他系统数据为选传数据。接入对接平台后,不得删除已接入消防系统(设施)必传项数据,信息记录应备份并至少保存一年;三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全量采集并上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运行状态数据,保证注册点位数量与单位实际情况相符,全面监测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确保消防数据准确性;四是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应按《导则》要求设定数据更新上传频率,持续监测物联感知设备通讯状态,及时维修或更换故障设备,保证数据采集、传输的可靠性。
三、推动消防监管靶向治理。市、区两级消防救援机构通过汇总、分析物联网系统联网数据,探索建立消防监管靶向治理机制。一是强化数据治理。市消防救援总队通过该平台对各联网单位联网质量进行线上巡检,并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评测机构开展线下抽查,持续强化联网单位物联网系统管理和数据应用。对于数据质量不符合接入条件、存在数据造假、系统瘫痪的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将有关情况纳入信用监管;二是加大检查力度。各消防救援支队按照《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沪府令59号)要求,结合日常消防监督工作,检查单位物联网系统建设、监控信息传输情况,对发现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单位,加大监督抽查检查力度;三是突出重点监管。各消防救援支队结合联网单位评分模型(详见附件2)的评价结果,对消防设施运行长期存在问题的,按照风险级别对应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频率;四是赋能技术服务。市消防救援总队将推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联网单位进行物联网系统定期数据核准,构建高效统一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体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当收到联网单位告知的信息时,应快速响应处置、及时消除故障,并全过程记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工作。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运用物联网系统技术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探索“线上+线下”结合模式提质增效。
此通知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2日。
特此通知。
附件:1.《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运行平台数据传输导则》
2.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模型说明书(消防设施运行 维度)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