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沪退役军人局规〔2024〕4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10-31
- 施行日期:
- 2024-10-31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退役士兵
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各承训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31日
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其高质量稳定就业,切实提升本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给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本市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退役义务兵。本市退役士兵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含提前退休、退职)前,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三免一补”培训)。每名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费用高于本市最高培训经费标准的部分,由退役士兵本人承担;低于本市最高培训经费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含市、区两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下同)牵头统一组织实施的“三免一补”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个人自愿、免费培训的原则,把退役士兵培养成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高素养人才。
第五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分工负责,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机构认定、评估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协助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处室做好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工作。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承训机构做好培训工作。
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指导本市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做好宣传动员,共同确定参训人员名单,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与有关部门商定培训课程计划,协调退役大学生士兵培训后就业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各区按照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等级项目培训,协助做好培训机构及其项目认定、评估管理和数据比对。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经费分配方案,并做好财力结算、市级资金保障工作,指导各区财政局落实区级财政预算经费。各区财政局做好区级资金保障工作,加强资金管理。
第七条 市、区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全国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全流程管理。
推进本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信息系统与全国信息系统实现功能一致、数据实时共享。
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电子台账,提升培训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退役士兵个人信息安全。
第八条 本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沪退役军人局发〔2022〕41号)执行。
第二章 培训机构及项目
第九条 本市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士兵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的要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期牵头组织认定和统一公布本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其项目目录(以下简称“项目库”)。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为退役士兵提供具有实用性、针对性、多样性的培训服务,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开展就业指导,全面提高退役士兵的素质,促进其充分就业,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者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
(二)具备与所承担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场所(理论教学场地、实训教学基地)、实训设施、教学设备、培训教材、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
(三)具有满足职业技能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公认度;
(四)与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产教深度融合,相关证书获取率和培训后对有就业需求的培训学员推荐就业率较高;
(五)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培训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正气,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二条 培训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项目资质,或者经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承训高校等部门和机构审批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
(二)聚焦创新驱动发展、科教兴国、乡村振兴等国家发展战略,坚持市场导向,体现上海产业发展特色,有效地将退役士兵人才赋能、人力资源转化与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
(三)具备完善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能根据退役士兵特点需求,帮助退役士兵改善知识结构,切实增强退役士兵适应社会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
(四)能独立开设培训班,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教学的日常管理;
(五)能组织课题实践,培训形式灵活,学时设置合理,考勤管理严格,培训质量较好。
第十三条 承训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合作,并移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库:
(一)办学(培训)资格终止的;
(二)采取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生,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培训质量低,负面评价多,校风、学风不正,管理水平差,安全措施不到位,推荐就业率低的;
(四)存在买卖和出租资质、转包承训项目、套取资金、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
(五)一个评估周期内不能正常开展培训的;
(六)存在违反合同(协议)约定的情形;
(七)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及其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遴选:
(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培训机构参与申报;
(二)受理核实。按照属地原则或者管理权限,由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培训机构申请,并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对培训机构及其项目资质信息、实地考察调研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
(三)选拔推荐。由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经审核后先行拟定本区新增的培训机构及其项目,并结合年度检查情况对本区历年库存的承训机构及其项目的培训质量进行初步评估,评审情况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专家评审。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组织专家组,对所推荐的拟新增的培训机构及其项目进行评审,对历年库存的承训机构及其项目的培训质量进行评估。专家组由高校专家、就业创业导师、市级职能部门相关工作负责人及退役军人企业家等组成,评审一般通过审阅项目材料、评委答辩、现场打分等程序进行,全程进行录音录像。评审过程接受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评审结果报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备案。评审结果作为项目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社会公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经评审选定的培训机构及其项目通过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方网站集中公示5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签约存档。按照有关要求签订合同(协议),对承训机构及其项目资质、培训场所产权证或者租房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
(七)项目建库。建立健全本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定期向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报备。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有序做好以下报名管理工作:
(一)宣传动员。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采取召开动员会议、宣讲培训政策、制作宣传资料、介绍培训项目等措施,积极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参训、自选专业、免费培训;
(二)组织报名。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当年度培训工作通知要求,组织退役士兵通过本市教育培训信息系统进行线上报名;
(三)审核身份。退役士兵报名完成后,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认,杜绝出现重复、错误、虚假报名等现象。
第十六条 各承训机构和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有序做好以下办班管理工作:
(一)制定方案。职业技能培训开展之前,承训机构应针对培训项目实际,制定培训计划方案,方案内容应包含培训时间和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课程表、学员考核评价表等内容,并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二)办班规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每班学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40 人;
(三)办班形式。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须独立成班,不得与社会培训人员混合编班;
(四)开班审核。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培训对象报名情况,对接承训机构确定班次和开班时间,并在开班前审核开班申请表、花名册、退役士兵身份证、退役证复印件及培训计划方案等相关资料,并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培训开班情况;
(五)签订合同(协议)。开班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应当明确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质量、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变更与终止情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退役士兵培训项目收费不得高于同一社会培训项目标准,同一承训机构及其同一项目的培训应执行全市统一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各承训机构和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有序做好以下培训过程管理工作:
(一)培训教材。承训机构应使用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或者经国家行业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
(二)培训学时。根据相关培训要求,以线下集中实训为主,按照不同专业,区别培训时长。各承训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学时组织培训,并根据项目特点进行授课;
(三)排课要求。承训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开设理论课程和实训课程,并制定相应的课程安排表,课程安排表需结合培训大纲,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培训学时,明确每天授课教师、授课方式(线上、线下);课程安排表应分段准确反映每天培训时长,不得随意减少理论学时和实训学时;课堂理论教学和实训教学按照“线下为主,线上为辅,质量优先,兼顾便捷”的原则。职业技能培训实训操作学时一般不低于总学时的60%;
(四)考试考核。每期培训结束前,根据不同培训项目,承训机构需统一组织学员参加考试或相应的结业考核,并考取相应证书;
(五)学员考勤。培训期间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考勤制度。承训机构要组织参训的退役士兵学员填写培训签到表,详细记录学员学习的时间和内容,考勤登记表需班主任签字、承训机构盖章确认,并作为申请培训经费的依据之一。线上考勤可通过电子考勤系统等形式完成。退役士兵参加培训到课率达到总学时的50%及以上的,视作已参加培训;退役士兵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培训的,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中止培训申请并获准后,保留培训资格;到课率不足总学时的50%且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自行中断培训的,取消其参训资格,并视为已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待遇;
(六)日常管理。承训机构应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教学的日常管理,确保培训效果和培训质量;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和学时标准实施培训,强化技能操作训练。承训机构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设置跟班人员负责培训日常监督,适时检查培训情况,每个培训班次需根据培训时长确定抽查频次,按照要求保留相关培训视频资料(每班次抽查次数不低于培训天数的30%,视频记录原则上每班次累计不少于20分钟);培训结束后,根据检查情况,填写培训监管情况表;
(七)师资管理。承训机构的培训师资应与培训方案中确定的师资保持一致,并符合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要求。承训机构应加强对培训师资教学质量的评估考评,建立教师个人考评档案;
(八)学员评价。培训结束后,由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本辖区参训学员逐人填写职业技能培训情况满意度测评表,对参加培训的满意度情况进行整体评估,并复送至相关承训机构存档;
(九)经费核拨。培训结束后,承训机构及时向相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培训补助申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拨付。承训机构根据考勤记录,及时将在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发放给参训的退役士兵,并书面反馈至相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培训总结。承训机构在培训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应向相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培训工作总结;培训项目结束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期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整体培训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建立退役士兵职业培训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所有职业技能培训成果都可存入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退役士兵可在学分银行个人账户中查询相关培训成果。符合要求的培训成果经学分银行认定,可进行相关的学分转换,助力退役士兵开展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
第十九条 各承训机构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就业服务工作:
(一)承训机构应按“谁培训、谁负责推荐就业”原则,密切联系各类用人单位,主动做好退役士兵就业指导和推介工作;
(二)在退役士兵学员培训合格后,承训机构应为有就业意愿的学员提供至少1次的就业推荐服务,并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推荐学员就业创业;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主动为退役士兵培训后就业提供支持,助力其尽早实现稳定就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承训机构和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有序做好以下培训过程管理工作:
(一)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导各承训机构加强培训档案管理,每期培训结束后,以班为单位收集、整理培训相关资料归档(同步形成电子档案),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归档资料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参训退役士兵学员学籍登记表;
2.培训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课程安排、任课教师、培训大纲、培训总结等;
3.参训退役士兵学习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考勤登记、考试考核成绩、相关证书复印件等;
4.开班和结业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开班申请表、学员花名册、学员身份证和退役证复印件、培训合同(协议)、满意度测评表、培训的照片、视频及相关资料等;
5.推荐就业情况:推荐就业的退役士兵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放弃推荐就业岗位的退役士兵的自愿放弃推荐就业证明等。
(二)每期培训结束后,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及时、准确地做好培训数据录入各级信息系统工作。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先将退役士兵相关教育培训信息数据录入上海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系统教育培训模块,市服务中心将相关数据汇总完善后定期录入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模块。培训数据统计结果作为申请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每期培训结束后,承训机构将所有培训资料以班为单位按要求装订成册(含电子版),报相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年度实际参训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实际参训退役大学生士兵名单汇总表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抄送市教委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年检”)。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委托,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签约承训机构及其项目上年度的运行情况开展年检。
(一)主要内容。对培训机构,主要包括办学资质、办学实力、办学情况、诚信办学等;对培训项目,主要包括项目资质、培训实施、培训效果、诚信记录等。年检材料主要包括:
1.机构办学、项目培训资质证照;
2.项目培训总体实施及考核评价情况;
3.项目培训结业后学员就(创)业情况;
4.培训经费申请和使用情况;
5.诚信记录,相关政府部门查实的机构办学、项目培训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者违约情况;
6.项目培训学员名单。
(二)组织实施。年检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实施。各承训机构一般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年检材料报相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核检。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年检结果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年检结果通过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项目库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实行培训项目抽检制度。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不定期对承训机构的培训项目按照一定的比例实施抽检,包括因投诉、举报等不良反映发起的临时性检查。检查情况通过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长三角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涉及本市的有关实施办法,按照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有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退役士兵在参加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也可按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并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XX区XXX机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申请表
2.XX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项目申报汇总表
3.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遴选和认定评分表
4.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遴选评分表
5.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
6.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
7.XXX 承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安排表
8.XXX承训机构XXX项目培训班考勤、签到表
9.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监管情况表
10.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情况满意度测评表
11.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申请表
12.XXX承训机构 年退役士兵学员生活补助费发放反馈单
13.XXX承训机构 年退役士兵学员就业状态情况统计表
14.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学籍登记表
15.全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模块职业技能培训电子台账
16.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际参训情况明细表
17.上海市 XXX学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档案资料封面
18.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档案目录
19.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年度检查表
附件1 XX区XXX机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项目申请表 | ||
序号 | 项目类别 | 具体内容 |
1 | 培训机构名称 | |
2 | 培训项目名称 | |
3 | 培训内容 | |
4 | 培训总学时 | |
5 | 培训时间跨度 | |
6 | 培训天数 | |
7 | 培训形式 | 独立成班 |
8 | 最低开班人数 | |
9 | 开班数量 | |
10 | 开班时间 | |
11 | 参训人员要求 | |
12 | 培训经费 | 总费用(元): |
13 | 其中,学杂费: | |
14 | 其中,住宿费: | |
15 | 其中,技能鉴定费: | |
16 | 其中,生活补助费: | |
17 | 证书等级 | |
18 | 证书发证机关(单位) | |
19 | 平均鉴定通过率% |
附件2
XX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项目申报汇总表 | ||||||||||
序号 | 培训机构 | 培训项目名称 | 开班数量(个) | 每班人数(人) | 学杂费(元) | 住宿费(元) | 技能鉴定费(元) | ★生活补助费(XX元/人·天) | 培训天数(天) | 总费用(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生活补助费:每年动态调整相关标准 | ||||||||||
附件3
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遴选和认定评分表
机构名称:
评分要素 | 评分内容 | 总分值 | 分类标准分值 | 评分 | |
机构资质 | 办学证照 | 提供相关办学证照,且在有效期内,业务或者经营范围明确包含有培训业务,有颁证资质。 | 15/0 | 有15分;无则一票否决 | |
办学实力 | 场地条件 | 培训场地提供自有产权证明文件;如是租赁的,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 15 | 有15分;无0分 | |
师资质量 | 有满足职业技能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 15 | 有15分;无0分 | ||
管理制度 | 是否建立完善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学员管理、考核奖励、员工管理等规章制度。 | 15 | 是15分;否0分;每缺一项制度扣3分 | ||
培训评估 | 组织实施 | 能独立开设退役士兵培训班;能根据退役士兵特点和需求,科学制定培训项目、培训目标及培训计划、教案、大纲。 | 10 | 能独立开班5分,混班0分;其他有5分,其他无0分,其中培训项目、培训目标及培训计划、教案、大纲等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
产教融合 | 与大、中型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产教深度融合,实训操作学时≥60%。 | 10 | 有校企合作5分,无0分;实训操作学时达标5分,无0分 | ||
效果评估 | 开展培训出勤率高(≥80%),考核考证通过率高(≥90%,不含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社会通过率低于30%的证书),培训满意度好(≥90%)。 | 10 | 全部达标10分;每有一项未达标扣5分,扣完为止 | ||
就业反馈 | 有明确的就业渠道,有就业需求的培训学员的推荐就业率较高(≥80%)。 | 10 | 达标10分;未达标0分 | ||
评委签字 | 100 | 总评分 |
上海市/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年 月 日
附件4
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遴选和认定评分表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评分要素 | 评分内容 | 总分值 | 分类标准分值 | 评分 |
项目资质 | 有经政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承训高校等部门和机构审批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且在有效期内。 | 15/0 | 有相应培训项目资质且在有效期内15分;无则一票否决 | |
培训目标 | 能够切实提升退役士兵适应社会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 | 5 | 有明确培训目标5分;无0分 | |
培训内容 | 能根据退役士兵特点需求,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 | 15 | 有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15分;无0分 | |
培训形式 | 能独立开设退役士兵培训班;能够将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组织课题实践;能够在特殊情况下开展线上直播培训。 | 15 | 能独立开班5分,混班0分;其他有5分,其他无0分 | |
培训学时 | 培训期限按项目具体学时确定。 | 15 | 完成规定学时15分;未完成规定学时0分 | |
培训效果 | 开展培训出勤率高(≥80%),考核考证通过率高(≥90%,不含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社会通过率低于30%的证书),培训满意度好(≥90%)。 | 15 | 全部达标15分;每有一项未达标扣5分,扣完为止 | |
就业渠道 | 与大、中型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有固定就业推荐机制,有就业需求的培训学员的推荐就业率较高(≥80%)。 | 15 | 推荐就业率达标15分;无0分 | |
创业渠道 | 拥有创业园区,专门建立退役士兵创业渠道。 | 5 | 有5分;无0分 | |
评委签字 | 100 | 总评分 |
上海市/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年 月 日
附件5
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
(XXX) 班级名称
开班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承训机构名称 | 机构代码 |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法人联系电话 | |||
单位经办人 | 经办人联系电话 | |||
培训班名称 | 培训人数 | |||
培训班开展时段 | 20XX 年 XX 月 XX 日—XX 月 XX 日,共XX天 | |||
培训班培训地址 | 详细到 XX 教室 | |||
跟班负责老师 | 跟班老师电话/微信号 | |||
总学时: XX | 线上: | 线下: | 线上占比XX%(不超总学时30%) | |
理论: | 实操: | 实操占比 XX%(不低于总学时60%) | ||
教师姓名 | 负责科目 | |||
教师姓名 | 负责科目 | |||
承训机构申请开班意见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意见 | |||
已做好开班准备,申请开班。 相关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经审核,符合开班条件, 同意开班。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6
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
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安置区 |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退役时间 | 培训项目名称 | 培训起止时间 | 手机号 | 备注 |
附件7
XXX 承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安排表
培训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培训项目:
承训机构(盖章):
序号 | 培 训 时 间 | 培训地点 | 培训相关内容 | 理论或实操 | 授课教师 | |||
日期 | 星期 | 培训时段 | 学时 | |||||
1 | 2024. X. X | 例: 9:00-9:45 9:55-10:40 13:00-13:45 13:55-14:40 | 4 | 详细到线上 XX 平台/线下XX 教室 | 理论1+实操3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合计 | 天 | 学时 | 其中,理论学时: 实操学时: |
说明:1.此表由承训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或者电子公章)后提交。
2.培训时段应具体到每一学时,每学时45分钟,课间休息10分钟以上。
附件8
XXX 承训机构 XXX 项目培训班考勤、签到表
培训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班级名称: (与开班申请表一致)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月 日 | 月 日 | 月 日 | 月 日 | ||||
上午 | 下午 | 上午 | 下午 | 上午 | 下午 | 上午 | 下午 | ||||
学员签名栏 | 学员签名栏 | 学员签名栏 | 学员签名栏 | 学员签名栏 | 学员签名栏 | 学员签名栏 | 学员签名栏 | ||||
培训班负责人: 承训机构(盖章) :
注:学员到课正常签字,不可以打勾方式代替签字。 ×为旷课 ○为迟到 ⊙为早退 △为请假
附件9
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监管情况表
承训机构名称 | 法人代表 | |||||||
培训地址 | 联系电话 | |||||||
培训班名称 | 培训起止时间 | |||||||
申报培训人数 | 计划学时数 | |||||||
日期 | 实际人数 | 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 现场教师签字 | 承训机构负责人签字 | 检查人意见并签字 | |||
开班检查 | ||||||||
过程检查 | ||||||||
结业检查 | ||||||||
认定实际 培训人数 | 完成培训人数 | 培训合格人数 |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总体评价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10
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满意度测评表
填表日期:
承训机构名称 | 培训项目名称 | |||
分类 | 非常满意(√) | 满意(√) | 一般(√) | 不满意(√) |
本次授课内容能够体现理论结合实践 | ||||
主讲教师教学方式适合学员学习 | ||||
主讲教师运用到的课程资源及教学案例广泛丰富 | ||||
我对本次课程与教学的总体评价 | ||||
课程与教学的突出特色 | ||||
最需要改进的问题及建议 |
说明:此表由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交由学员本人填写,并复送至承训机构存档。
附件11
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申请表
承训机构全称 | 机构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银行账号 | 开户行 | ||
培训项目名称 | |||
申请补助人数 | _______人 | ||
申请补助金额(元) | ____________元(其中,学杂费_____元, 住宿费_____元,技能鉴定费_____元,生活补助费_____元) | ||
承诺事项 | |||
一、我单位已按照审定的培训方案开展培训,并做好过程管理,培训过程真实有效。 二、申请补助人员已按规定取得相关培训证书。 三、我单位提交的资料真实, 并按要求完整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监督。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承训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意见 | 经审核, 该单位已完成培训, 培训_____人, 应拨付补助费_____元, 已预拨_____元, 现结算拨付_____元。
单位经办人:
分管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由承训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各承训机构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附件12
XXX承训机构 年退役士兵学员生活补助费
发放反馈单
XXX区退役军人局:
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开展了 (培训项目名称)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共有 人参训,根据有关规定,现已将生活补助费发至每名退役士兵,共计 元(发放明细表、发放凭证附后)。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X承训机构(公章)
20XX年 月 日
年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发放明细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生活补助费标准( 元/日) | 参训日数(日) | 生活补助费已发放金额(元) | 发放方式(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 | 退役士兵收款开户银行及账号 | 备注 |
附件13
XXX承训机构 年退役士兵学员就业状态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承训机构并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培训项目 | 工作单位及岗位 | 职务 | 工资待遇 ( 元/月) | 养老保险 缴费 (元/月) | 备注 |
附件14
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学籍登记表
姓 名 | 性 别 | |||||
服役部队 | 入伍时间 | |||||
身份证号 | 退役时间 |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文化程度 | 培训起止时间 | 培训项目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微信号 | |||||
考核情况 | 理论成绩 | 实训成绩 | 职业技能鉴定 | |||
成绩 | 是否获证 | |||||
申请培训补助金额(元) | 生活补助费发放(元) | |||||
就业情况 | 就业单位 | |||||
就业单位地址 | ||||||
就业岗位 | 是否签订 劳动合同 | |||||
就业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创业情况 | ||||||
行为表现 | ||||||
学校评定意见 |
附件15
全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模块
职业技能培训电子台账
序号 | 培训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性别 | 手机号 | 培训开始时间 | 培训结束时间 | 培训内容 |
附件16
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际参训情况明细表
承训机构: 统计日期:
序号 | 安置区 |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培训项目 | 计划培训天数 | 实际参训天数 | 是否取消培训资格 | 是否退出培训 | 是否培训合格 | 技能鉴定情况 | 是否推荐就业 | 是否就业或创业 | 备注 |
附件17
上海市 XXX学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档案资料封面
( 年度)
档 案 项 目 |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 备 注 |
培训类型 | ||
培训班次 | ||
培训组织单位 | ||
培训项目名称 | ||
享受补助人数 | (人) | |
享受补助金额 | (元) | |
培训补助方式 | 直补机构 | |
享受补助单位 | ||
上报资料时间 |
附件18
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档案目录
填报学校: 培训项目:
培训时间: 结业人数: 人
序号 | 内 容 | 页 码 | 备注 |
1 | 承训机构有效期内相关办学许可及师资证明复印件 | ||
2 | 上海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 | ||
3 | 培训班教学方案或计划 | ||
4 | 培训课程安排表 | ||
5 | 上海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 | ||
6 | 培训班学员身份证及退役证复印件 | ||
7 | 日常考勤签到表、补签表、请假单 | ||
8 | 培训班日常培训影像、图文资料、培训心得体会等 | ||
9 | 学员培训合同(协议) | ||
10 | 培训班学员结业证书 | ||
11 | 学员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自愿放弃推荐就业声明书 | ||
12 | 培训班就业情况统计表 | ||
13 | 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申请表 | ||
14 | 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际参训人员情况明细表 | ||
15 | 承训机构发票复印件 | ||
16 | 其他 | ||
附件19
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年度检查表
承训机构名称: 检查年度:
序号 | 审核项目 | 审核内容 | 检查结果 | 检查结果为“否”的,需说明具体情况或原因 | 备注 |
1 | 机构办学和项目培训资质证照 | 机构办学、项目培训资质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 | 是/否 | ||
2 | 培训实施情况 | 是否按照计划实施培训,包括开班申请、培训内容、时长、师资等是否规范 | 是/否 | ||
3 | 培训效果 | 职业资格(等级)等相关培训证书获取率、培训后推荐就业率是否达到较高水平 | 是/否 | ||
4 | 经费管理 | 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经费是否按规定申请和使用 | 是/否 | ||
5 | 诚信记录 | 是否诚信办学(培训),不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违纪或者违约行为 | 是/否 | ||
6 | 其他政策符合性 | 是否符合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的其他情形 | 是/否 | ||
检查结论(合格、需改进、不合格) | 1. 合格;2.需改进;3.不合格 (检查结论为“需改进”和“不合格”的,请详细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 ||||
检查人(签字) | |||||
检查部门(盖章) | |||||
检查日期 | 年 月 日 |
说明:
一、相关年检材料附后,主要包括:1.机构办学、项目培训资质证照;2.项目培训总体实施及考核评价情况;3.项目培训结业后学员就(创)业情况;4.培训经费申请和使用情况;5.诚信记录,相关政府部门查实的机构办学、项目培训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者违约情况;6.项目培训学员名单;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机构办学和项目培训资质证照有效性”、“诚信记录”为核心指标,对不符合要求的实施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