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宝山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监管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宝人社规〔2024〕2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9-23
- 施行日期:
- 2024-11-01
正文
关于印发《宝山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信用等级评价监管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街镇、园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宝山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监管实施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3日
宝山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信用等级评价监管实施意见(暂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诚信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促进本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5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21〕43号)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立足于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定位,推进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数字化、协同化、高效化。聚焦事中监管环节,在监管制度落实上发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分级分类为关键,共治为驱动的经营性机构一体化综合监管制度体系,促进本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依法在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机构;在本市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在本区实地经营的经营性机构。
三、评价规则
经营性机构信用评价采取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初始分值确定为70分,动态调整更新评价得分。
评价得分=初始分值+加分项分值-扣分项分值。加分项包括业绩信息、表彰奖励信息及其他信用信息,累计加分以30分为限(详见附表1)。扣分项从评价总分中扣除,扣完为止(详见附表2)。
信用等级共分三等:得分85分及以上的为A(优级);得分60分及以上且低于85分的为B(良级);得分低于60分的为C(差级)。自文件发布之日起三月内,完成经营性机构信用等级初评。动态评价过程中如触发升降级的,每季度予以公告。
在本区经营不满一年的经营性机构仅作评价得分,不确定等次。
四、评价依据
(一)业绩发展信息
近一年的经营业务收入情况,以会计年度综合计算为准。近三年参加由政府主导的公共就业服务情况,以就业促进部门核定为准。
(二)表彰奖励信息
近三年以来的表彰奖励情况,以公布文件的发文时间为生效时间。
(三)不良信用信息
近三年受到本区或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或存在失信行为的,由劳动监察部门核定为准。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公开的处罚情况,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公开信息为准。
(四)其他信用信息
企业存续等情况以评价日当天为准。
以上信息采集渠道详见(附表3)。
五、结果运用
(一)年度劳动保障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
A级机构本年度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予以免除。
B级机构本年度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按照正常频率依法开展。
C级机构本年度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不少于1次。
(二)评优、评先、资质评定、公司上市等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情况
A级机构优先推荐。
B级机构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核。
C级机构作出风险提示。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优惠政策、资金扶持等
A级机构列入重点推荐名单。
B级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
C级机构作出风险提示。
(四)适时向社会公布经营性机构评价结果。对于A级机构在本区范围内予以宣传、推介。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机构在本区范围内提示业务合作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或惩戒措施。
六、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于2024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本实施意见由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表1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分项明细 |
一、业绩发展 |
(一)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不含劳务派遣代收代付部分)的,加5分。超过部分,每1千万加0.1分,加分上限为10分。 |
(二)参与公共就业服务,成功推荐或吸纳本区重点群体就业100人的,加1分。超过部分,每超100人加0.1分,加分上限为5分。 |
(三)参加由政府部门主导的公益就业活动的,每参加1次,加0.1分,加分上限为5分。 |
(四)年营业收入同期相比增长达到5%的,加2分。超过部分每增长1%加0.2分。 |
二、表彰奖励 |
(一)机构获得区级表彰,每项表彰加1分;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每项表彰加2分。同一事项获得多个表彰的,按最高表彰层次加分。 |
(二)机构员工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获得区级表彰,每项表彰加1分,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每项表彰加2分。同一事项获得多个表彰或同一机构多人因同一事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表彰层次加分。 |
(三)机构或机构员工代表本区参加市级以上举办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竞赛、展览等活动的,每事项加1分。 |
三、其它 |
(一)积极参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专项活动,每参加1次加0.1分。 |
(二)成立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加0.5分, 10年以上的,加1分。 |
附表2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扣分项明细 |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1次扣1分 |
(一)未公示营业执照、许可或备案信息。 |
(二)未公布服务项目、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
(三)未审查用人单位真实合法证明信息而提供服务。 |
(四)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未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 |
(五)提供已过期、无效招聘或求职信息。 |
(六)经12345、信访、国务院欠薪平台线索件等投诉,并认定为有责投诉的(同一问题多次投诉计为一件,已解决的投诉不计入件数)。 |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1次扣3分 |
(一)未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要求上报机构经营情况数据。 |
(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 |
(三)服务台账信息保存不当或丢失。 |
(四)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机构在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不当或丢失。 |
(五)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机构未审核进入平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 |
(六)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
(七)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
(八)发布虚假招聘或求职信息,或者发布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
(九)质押登记求职者身份证等证件或寄存求职者行李等财物拖延归还。 |
(十)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 |
(十一)违法泄露或者使用所知悉的秘密或公民隐私信息,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 |
(十二)使用明显低于市场合法成本价格参与人力资源服务招标、合同洽谈或故意发布虚高人力采购价格并以各种隐含条件拒不成交、减少成交,扰乱市场秩序。 |
(十三)不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信息。 |
(十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劳动保障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机构或机构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警告处罚。 |
(十五)存在本表第一类相关情形,经主管部门督促仍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落实不达标。 |
(十六)拒绝建立工会组织或未在承诺期限内建立工会组织。 |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1次扣6分 |
(一)违法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
(二)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三)以欺诈方式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
(四)弄虚作假、欺瞒哄骗逃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检查。 |
(五)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报告或提交虚假信息。 |
(六)违反劳动保障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被处罚款等处罚。 |
(七)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经主管部门督促后仍不提供,拒绝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
(八)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
(九)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十)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
(十一)以暴力威胁抗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检查。 |
(十二)违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造成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 |
(十三)存在本表第二类(一)至(十二)项情形,经主管部门督促仍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落实不达标。 |
四、因其他原因受到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处罚的,每次扣2分 |
五、因其他原因受到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处罚的,每次扣2分。 |
附表3
信息采集来源一览表 | |
项 目 | 责任单位 |
业务收入情况 | 由经营性机构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时提供 |
公共就业服务 | 由区就业促进中心或相关部门负责提供 |
表彰奖励 | 由经营性机构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时提供 |
成立时间 | 根据企业营业执照所示时间 |
不良信息 | 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科负责提供 由公开渠道获得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信息 |
参加各项活动 | 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 |
建立工会组织 | 由区总工会负责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