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工程乙级质量检测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水务规范〔2024〕5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9-30
施行日期:
2024-10-01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方案的通知》(办建设函〔2019〕605号)的相关要求,规范本市水利工程乙级质量检测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水利工程乙级质量检测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指市水务局依法依规对本市具有水利工程乙级质量检测资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抽查检查人员,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遵循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的原则,做到阳光监管、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上海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牵头,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安质监站)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共同组织开展本市水利工程乙级质量检测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安质监站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负责本市水利工程乙级质量检测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水利工程乙级质量检测单位名录库的审核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水利工程乙级质量检测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安质监站负责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水利工程乙级质量检测单位名录库,并承担名录库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执法检查人员包括执法人员和专家。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设、管理等有关规定由市水务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每年年初安质监站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和抽查事项清单,经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和抽查事项清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和工程建设管理重点,合理确定抽查对象、频次和抽查事项清单,两年内实现本市水利工程乙级质量检测单位和专业类别全覆盖;

(二)对日常监督检查、历次抽查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抽查频次;对投诉举报问题较多、信用较差的单位可以进行指定检查;

(三)避免短期内多次对同一单位进行检查。

第八条 安质监站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在本市水利工程乙级质量检测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九条 安质监站根据检查对象情况,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专家。检查组、成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根据抽查内容、专业类别,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

(二)检查组由3至7人组成,其中组长1名,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抽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检查组成员与被查单位有利害关系时,存在以下情形,应予回避:

1. 本人曾工作过的单位;

2. 本人在其中兼职的单位;

3. 本人曾管辖过的单位;

4. 与本人或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

5. 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四)检查人员无法参加检查时,应采取“递补抽取”方式随机抽取递补。

第三章 抽查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对上海市水利工程乙级质量检测单位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资质复核、检测行为、现场检测能力核验等3个方面(详见附表1):

(一)单位资质复核检查内容包括核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检测人员资格、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

(二)检测行为检查内容包括检测资质、检测报告、检测活动等;

(三)现场检测能力检查内容主要根据审批资质覆盖范围抽取1~2个参数进行现场检测复核。

第十一条 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抽查检查工作的主要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等。

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详细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情况,采取复印、录音、摄像(影)等手段,收集相关资料。抽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及时提交抽查记录和取证材料等(附表2),并形成《检查问题确认单》(附表3)和抽查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安质监站按批次编写抽查检查报告,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提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意见,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在市水务局官网等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中,查处结果公示日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查处结果公开期满后,市水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书。

第十六条 抽查检查结果按规定记入被查单位诚信档案,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开展抽查检查工作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检查对象、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和了解情况;

(二)查阅检查对象与抽查事项相关文件、合同等资料;

(三)进入检查对象相关场所进行查验、询问等;

(四)向市水务局反映抽查检查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开展抽查检查工作,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三)深入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反映检查对象情况,认真完成抽查检查任务;

(四)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五)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保守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检查对象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抽查提出的问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诉;

(三)发现检查人员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水务局反映。

第二十条 检查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协助开展抽查检查工作,按抽查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对抽查工作所需的文件、合同等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三)对检查组提出的询问作出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从事检查工作,并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执法检查成果存在严重错误的;

(二)与检查对象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检查工作纪律的;

(五)违规干预检查对象的正常工作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和检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七)具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检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督促整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阻碍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或者打击报复检查人员;

(二)拖延或拒不提供与有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开展监理或检测工作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者提供假情况、假证词;

(三)可能影响检查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作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第二十四条  浦东新区水务局可参照本方案实施辖区内水利工程乙级资质检测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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