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松江区关于进一步创新人力资源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
沪松人社规〔2024〕5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8-09
施行日期:
2024-09-09

正文

松江区关于进一步创新人力资源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加快提升我区人力资源服务能级优化人才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700号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沪人社力〔2023〕2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需要,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创新人力资源服务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持续强化政策和服务供给,力争到2028全区人力资源产业集聚度有所增强,人力资源供给配置水平显著提升,市场经营服务平稳规范企业用工保障得到巩固,助力就业和对口劳务协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基本形成与松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专业化、数字化、品牌化、标准化的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体系。

规范化运营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稳定在400左右;新育从事人力资源系统开发应用、人才寻访猎头、人力资源开发等高端服务企业不少于5;全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突破55亿元,其中规上纳统企业累计达到45家,营业收入达到30亿元力争实现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零突破。

二、集聚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一)支持引进知名企业。鼓励街镇、园区引进国(境)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新引进的企业按规定享受本区招商引资、租金减免、总部奖励、融资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品牌建设、标准创新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升规纳统入库。鼓励本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升规纳统,可按照规定享受纳统入库和增长扶持等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三)支持产业集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街镇高标准建设人力资源产业园区。对于成功创建的产业园区,按照相关产业政策实施。(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发改委)

三、完善梯次培育绩效激励

(四)培育激励绩效考核。加快构建人力资源服务业成长培养激励机制,鼓励规上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链接百业,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服务保障力,推动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每年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服务规模、服务层级、成长系数、统计监测等保障性指标、功能性指标、引导加分指标、否决指标等开展综合绩效评估,遴选一批具有突出贡献和成长潜力的优质机构,并按照评估等次给予2-10万元的成长培育激励。(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四、实施提升质效六大行动

(五)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态创新专项行动。引导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要,创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技术加快数字化转型,促进服务业态创新创优项目研发和应用,积极拓展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寻访、人才测评、职工薪酬福利管理等高人力资本、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业务,提升服务能级。经评估审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六)实施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提升专项行动。培育一批展示松江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形象的高端品牌,打造一批具有松江特色、服务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区域的知名品牌。支持本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国家级、市级、区级优质或星级人力资源机构评选、选树,对获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40万元、20万元、2万元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保障实体经济专项行动。推动本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服务长三角G60科创走廊、松江新城建设、松江交通枢纽等重大战略,为本区三大先导产业、长三角G60科创走廊“6+X”产业企业和新城建设重大工程项目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根据保障本区企业、重大工程项目用工、服务零工市场、保障大学生就业等情况,每年遴选出5家规上纳统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与最高5万元/年的保障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八)实施人力资源服务市场招才引智专项行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松江企事业单位引进所需的高层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的人才,引进人才3年内被评定为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市级高层次人才、区级领军人才、区级拔尖人才,分别按照20万元/人、10万元/人、5万元/人标准给予引荐激励补贴;支持本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国家及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伯乐”计划项目评选,对于获评机构按照市、区1:1给与配套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九)实施人力资源服务助力公共就业专项行动。鼓励本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与对口劳务协作和公共就业服务,助力高质量充分就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推荐本区户籍高校未就业大学生、长期失业青年、退役军人、农村困难人员、残疾人、对口劳务协作人员实现就业,分别给与一次性300-1000元/人推岗服务补贴。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对口地区设立劳务开发基地,给与一次性开办补贴5万元。(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十)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跨区域交流合作专项行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保障本区企业出海行动。完善与劳务输出地区常态化对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供需对接活动,缓解企业用工矛盾。支持引进业内知名会展机构、平台服务商、国际知名企业及研究机构、行业组织到本区开展活动,争取年度性活动落户松江。经核准举办的人力资源服务展会、行业大赛、招商会议等活动,按照实际活动经费的30%给与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五、创新服务优化发展生态

十一)强化产教融合发展。鼓励本区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入驻松江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与专项支持;鼓励本区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办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给与学员带教费等补贴;鼓励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建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与相应支持。(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十二)强化行业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行业高级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研修活动;引导从业人员开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畅通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两高人员”职称评审“直通车”和“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十三)强化监测统计服务。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年度和规上纳统企业月报统计制度,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业营收、税收、增长等数据共享机制。以人力资源服务链为核心,链接本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及社会行业的资源,及时掌握全区人力资源分布、人员流动、企业用工需求和人才需要等情况,定期发布人力资源企业服务包。(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十四)强化行业规范引导。鼓励人力资源行业协会发挥功能,推动行业公平竞争、诚信服务、自我约束、健康发展。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协同政府部门开展供需对接活动、参与标准化建设、行业专项评价、新业态管理监测、行业理论研究和行业培训进修等工作。(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十五)强化监管模式创新。持续优化人力资源许可、备案一网通办、人力资源许可和劳务派遣许可协同服务;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联合执法、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探索建立“优质诚信人力资源机构白名单”,优化正向激励举措,减少现场监管频次;定期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项评选,选树一批诚信服务示范、创新服务发展的优质企业,给予正面宣传和重点推介。(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组织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将发展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就业、人才、服务业发展规划,统筹谋划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建立发改委、经委、科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统计局、人社局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及时研究解决人力资源服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七)加大财政支持。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区或园区建设、骨干企业培育、人才引进培养、诚信体系建设、重大活动举办、创新平台建设、行业统计监测与宣传推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市级引导资金对本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支持。

(十八)落实工作机制。根据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稳增长要求,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发展目标责任考核机制,确保促进人力资源服务发展目标举措落到实处。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产业推介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发展的浓厚氛围。各镇、街道、园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推进重大项目落地落实,做好辖区内行业企业安商稳商、达规纳统、政策兑现等相关支持和服务。

六、附则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本意见若与其他政策属同类交叉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若国家、市级或区级出台新政策规定,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二)镇、街道、园区可以根据当地需要,制定相应的区域扶持政策,以更好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在促进就业创业、保障企业用工、优化人才配置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三)扶持对象在申报、执行相关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本政策规定、不履行承诺等情形的,一经核实,将取消申请资格,追回相应奖励、补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意见由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20249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231日止。202411日至本意见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执行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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