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浦东新区促进高端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操作细则
- 文件编号:
- 浦科经委规〔2024〕6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10-18
- 施行日期:
- 2024-10-19
正文
浦东新区促进高端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浦东新区高端装备产业集群式发展,强化重大装备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提升产业技术能级,提高国产化率,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浦府规〔2022〕5号),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适用本政策。
二、资助内容
(一)支持整配联动
1. 鼓励国产化替代。对为重大装备整机企业首批次配套供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替代国外同类产品的核心零部件企业,按与整机企业签订的同一产品首批次合同,给予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
2. 支持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首次量产应用。对进入工信部产品准入目录的首款智能网联、新能源车型配套的核心零部件企业,按首次与整车企业签订的同一车型首批次合同,给予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二)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3.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支持企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改装,给予不超过改装成本3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给予不超过投入成本1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企业申请智能网联汽车改装或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政策支持从优不重复。
4. 鼓励无人驾驶装备创新应用。支持取得资质的无人驾驶装备企业开展无人驾驶装备创新应用,根据行驶里程、投放规模等示范应用效果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支持。
5. 创新应用保险支持。对开展创新应用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及无人驾驶装备相应的保险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保险费用支出8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
6. 认证支持。对于首次通过车规级产品认证或汽车行业专属管理体系认证等的企业,给予不超过认证直接投入3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7. 量产车项目定点支持。鼓励新区汽车零部件企业产业链上下游联动,协同开展整车企业核心零部件项目定点,对首次纳入整车企业定点的,给予牵头零部件企业不超过项目投入1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三)支持智能工厂建设
8. 智能工厂奖励。对经上海市相关部门评选认定的上海市标杆性智能工厂和上海市智能工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支持,升级给予差额奖励。
(四)配套支持
对入选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的企业,按照市级支持资金总额的50%予以配套支持;对入选国家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企业,每个入选场景给予市级支持资金总额50%的配套支持。
对获得上海市级政策支持的高端智能装备首台套突破项目,可在项目验收完成后,给予一定配套支持。
对明确配套要求的,按市级部门立项时明确的区级支持要求给予配套支持。对未明确配套要求的,经区相关部门协商一致,给予不超过企业获得上海市级项目支持资金总额50%的支持。同一项目各级政府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总投入的50%,最高5000万元。
三、部门职责
1. 各片区管理局、镇作为操作主体,负责申报受理、项目审核、过程监督和跟踪服务。
2. 区科经委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发布政策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复核和联合会审。
3.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监管,参与计划安排的拟定、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
4. 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监督管理
1. 项目监管
各片区管理局、镇负责具体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动态跟踪检查监管。
2. 绩效评价
各片区管理局、镇每年汇总完成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效益情况和项目管理工作总结,区科经委会同财政局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五、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政策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政策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本政策与区级其他各项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年度申报指南由区科经委统一发布。本政策自2024年10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18日期间,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参照本政策执行。原《关于修订<浦东新区促进高端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操作细则>的通知》(浦科经委规〔2023〕2号)同时废止。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调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