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金山区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 文件编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10-18
- 施行日期:
- 2024-10-18
正文
关于印发《金山区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山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农规〔2023〕1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金山区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区农业农村委制定了《金山区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0月18日
金山区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金山区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科技对都市现代农业支撑引领作用,推进全国农业科技现代化先行区建设,促进本区农业创新发展,根据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山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农规〔2023〕1号),结合金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围绕高质量打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先行区”的总体目标,以农业产业化应用型研究课题为主要扶持方向,不断增强科技对本区重点和特色优势农业产业的支撑服务能力,实现科技与产业的融合发展。
第三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年度预算编制,项目指南编制、项目评审、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跟踪和评价、项目计划审批、项目实施监管、项目验收、信息公开等工作。
金山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年度预算审核、财政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管理的跟踪检查和绩效管理,以及配合区农业农村委下达年度项目计划、组织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金山区农业科技教育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区科教中心)具体负责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过程管理,包括项目需求调研、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合同签订、合同变更审核、动态管理、组织验收、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支持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开展农业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七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分为技术攻关、集成应用等类型。
关键技术攻关:聚焦粮食、蔬菜等本区优势特色产业,研究制约农业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模式;开展关键技术研发与重大产品或装备创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核心技术、产品或装备等;开展数字技术在农业生产、服务、管理等领域的研究和应用;开展生物农业等领域技术应用与研发;其他具有研究基础、开发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新产品研发、新技术研究。
技术集成应用:支持在本区应用及推广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的农业品种、技术和装备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围绕构建全链条、全过程的农业科技应用生态,支持开展上下游配合的农业新技术研发与集成,在本区建设技术创新度高、集成性强、行业带动性好、示范效果优的农业科技应用场景;支持数字乡村治理,推动本区农村产业现代化发展和农业科技应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委围绕本区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及科技发展方向,组织开展科技需求调研,突出目标导向、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报书,经镇(高新区社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初审后,报送至区科教中心。区科教中心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形成审查结果。
区科教中心提出项目评审方案,经区农业农村委审定后,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区农业农村委研究确定项目主持单位和项目经费,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九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实行项目签约、项目调整、项目终止、项目验收等制度。
1.项目签约。项目批复下达后,区科教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实施期间各方权利、责任、义务,以及实施内容、计划进度、考核指标、资金安排等。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协作单位签订二级合同,二级合同内容不得与项目合同书内容相抵触。
2.项目调整。项目一经批复,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实施内容。对确有必要调整的,提前报相关部门办理调整审批(备案)。项目主持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完成期限、协作单位等发生变化,以及项目预算总额调整或内部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调整量超过总预算10%或大于2万元),项目主持单位应对已完成工作进行总结,向区科教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组织论证认可且区农业农村委审定后方可实施。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项目实施中,在立项目标和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主持单位和协作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实施人员等,并及时向区科教中心备案,其中项目协作单位有关调整情况应先向项目主持单位备案。
3.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现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等情况的,项目主持单位可以向区科教中心申请项目终止,经论证认可,或由区科教中心直接提出终止建议,由区农业农村委审定后发出终止通知。
4.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及时向区科教中心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在合同期满后的1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材料。项目验收采用专家评议方式,考核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区科教中心提交加盖公章的归档材料。区农业农村委向项目承担单位出具验收证书。
第十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视频等,应标注受金山区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研究成果的归属、使用和转移转化,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并在项目合同书中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鼓励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上海市科技成果登记指南》进行成果登记。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采用先立项后补助的支持方式。项目资金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及财政资金预算安排采取预拨与结算相结合的支付方式。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项目验收情况与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结算,结算资金不高于立项确定的补助资金。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以及终止项目,区农业农村委停拨项目经费、组织项目资金清查处理、确认并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如仍有尾款的,不再拨付。
第十二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国家、上海市及本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理。企业等经营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管理。项目实施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以及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在保障有关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资金管理、审核和监督权;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实施提供科研、财务、行政等支撑;制定并严格执行项目调整审批程序,配合做好评审、验收与效果评估等有关工作。
项目主持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协作单位及负责人应配合主持单位完成原始资料收集、项目总结、资金决算及审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通过专项检查、监督评估、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追踪问责。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项目资金和后续立项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的,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机构、评审专家等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的诚信记录,作为今后项目申报、管理等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农业人才引进和激励等政策中涉及的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