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松江区粮食应急设施设备改造专项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版)
- 文件编号:
- 沪松经规〔2024〕2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8-23
- 施行日期:
- 2024-10-01
正文
松江区粮食应急设施设备改造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夯实粮食储运、加工、物流配送、供应企业等粮食应急设施设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提高应急保障企业积极性,根据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要求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的通知》(沪粮粮〔2022〕98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应急设施设备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区级财政安排的,列入区经委(区粮食物资储备局)部门预算的,主要用于加强本区区级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夯实应急保障基础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科学合理、突出重点、先建后补、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
第四条 区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经区经委(区粮食物资储备局)审核认定的区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粮食应急配送企业、粮食应急供应企业。
第五条 粮食应急设施设备改造,是指区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为更好应对粮食应急状态,在成品粮油储存、加工、运输配送、供应场所开展的日常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升级更新等工作。
第六条 区经委(区粮食物资储备局)每年对区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申报项目进行摸底,参考摸底情况安排下一年度资金预算。
第三章 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区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上一年度完工(以实际完工验收时间为准)的粮食应急设施设备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区经委(区粮食物资储备局)给予企业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八条 粮食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企业:上一年度完工的仓储、生产、物流及信息化设施设备购买和改造项目,利于提高成品粮仓储、加工、物流配送等应急保障能力的,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粮食应急供应企业:上一年度完工的配送大仓建设等方面所需的设施设备购买与更新改造,利于成品粮油储存供应和应急保障的,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 区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改造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补助资金。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本区区级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内的企业应有效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企业应在成品粮油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场所开展粮食应急设施设备改造前,向区经委(区粮食物资储备局)进行改造项目备案(项目备案表见附件1)。
第十一条 经备案的区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每年4月30日前向区经委(区粮食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年度区级粮食应急设施设备改造专项补助申报表(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费用清单、合同、资金支付凭证、正式发票复印件等,产权、仓容或产能、仓房条件、设备条件等情况的证明。
(四)应急设施设备改造项目情况详细说明。
申报企业应将材料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确认,一式二份上报,同时保存原始凭证等,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区经委(区粮食物资储备局)实地走访了解企业申报情况,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区经委(区粮食物资储备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专家评审会,对企业申报材料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区经委(区粮食物资储备局)根据核查结果和专家评审会意见提出初步补助资金拨付意见,经审批通过后将有关资金拨付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 区经委(区粮食物资储备局)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结果告知有关企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就申报材料涉及内容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后续检查。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区内国有、集体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委(区粮食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
附件:1.松江区级粮食应急设施设备改造项目备案表
2.松江区级粮食应急设施设备改造专项补助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