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2024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文件编号:
金人社规〔2024〕5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8-01
施行日期:
2024-08-01

正文

关于2024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

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征地养老管理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12号)以及《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推进金山区征地养老人员区级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金人社规〔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经研究,202411日起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76元。

(二)按本人202312份按月领取的生活费为基数,每月增加1%

(三)为提高高龄老人生活水平,额外增加生活费,具体为:

1.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人员,按下述办法增加生活费: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49年至1953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4年至1948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1943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2023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3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8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四)按本通知增加的生活费,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二、资金列支

按本通知增加的生活费,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

 

 

                            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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